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四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1.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一般来说,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法律监督的规则,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监督机制。
1.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法律监督的客体: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2.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1)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2)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3)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1.行政机关的监督,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四类: (
1)一般行政监督;
(2)专门行政监督;
(3)行政复议;
(4)行政监管。
(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可以将检察机关的监督分为三类:
(1)刑事诉讼监督;
(2)民事诉讼监督;
(3)行政诉讼监督。
2.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
(1)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
(2)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四、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一)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二)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三)公民的监督
(四)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
法学家可以在法律监督中发挥特殊作用的原因有:
1.与一般公众相比,他们有更为强烈的追求法治和社会公正的意识。
2.法学家的职业特点和特殊的知识结构,使得法学家具有较强的法律监督能力;
3.法学家既不象律师那样由于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可能影响自己的判断力,也不象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那样握有公共权力,因此他们的监督具有因其超脱地位而带来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五)新闻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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