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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复习必备:扣留机动车的情形

来源: 2019-04-06 17:04

  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严查酒驾、无证驾驶等违规违章行为的行动又再度展开了。小编在暗访中发现,不少驾驶员对于扣留驾驶证、扣留机动车等处罚毫不知情。更有驾驶员在驾驶证被扣留后,以为可以重新办张就可以了。因此,在各位学员学车的时候,小编就先来强调一些处罚规定,希望引起各位的重视。

 

    扣留机动车的情形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3、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4、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5、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前提条件

 

    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时候。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小编结束语: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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