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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主观题卷精选案例:36%,利息的“紧箍咒”

来源: 2019-04-12 20:50

   导语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即使借款人已经支付,超过法律规定限额部分仍然无效。   借 条   今借到大师兄10万元,   借款期限为两年,   按照年利率50%计算利息。   八戒   2019年4月2日   大师兄,白纸黑字,这下你可放心了吧!   哈哈哈,哈哈哈,你个呆子……   36%,36%,36%……   师傅,这次念的是什么,这么厉害,您快别念了,我受不了……   念你初犯,为师这次先饶过你,现在就给你说道说道这“36%”的缘由!   01   借款:共计96万元……   老方和老杨是朋友。   2013年3月到2014年4月期间,   老方因资金周转不过来,   多次向老杨借款,   约定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   年利率高达60%。   尽管约定的利息很高,   老方自信生意状况可以好转,   还本付息没有问题,   前前后后,   老方从老杨那   累计借款达96万元。   此后,   老方分19次   共向老杨偿还84.4万元。   但每次还款时,   双方并未明确所还部分款项   系借款本金还是利息。   02   对账:还差100万元?   直至2015年3月,   为了对前期债务清偿状况   做个梳理,   双方进行了对账。   结果让老方大吃一惊,   由于利息约定过高,   96万元借款的本息之和   已经高达180多万元,   除去先前已经偿还的84.4万元,   老方尚欠老杨100万元。   尽管老方很不情愿,   怎奈当初5%的月利率   自己也同意。   无奈之下,   老方和老杨还是签订《对账协议》,   载明:   截止2015年3月10日,   老方尚欠老杨借款本金100万元。   03   判决:借款利息过高   《对账协议》签订后,   老方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再也无力对老杨进行清偿。   2018年4月8日,   老杨到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老方依照《对照协议》   偿还借款100万元,   并按年利率 24%计算,   支付其从 2015年 3 月 10 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签订《对账协议》前,老方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为老方偿还的借款本金。在计算每一笔还款数额后,《对账协议》签订之时,老方尚欠老杨借款数额为33万元。   判决老方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老杨借款 33万余元,并按年利率 24%计算,支付老杨从 2015 年 3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不超过年利率的24%,折算月利率也就是不超过2%的,如借款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出借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如果超过年利率的36%的标准,折算月利率为超过3%的,该约定超过部分为无效约定,借款人对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   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在年利率24%-36%区间,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出借人可以不用再返还,但如果借款人尚未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则出借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利息。   结合本案   本案中,从老杨和老方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协议》来看,其中所约定的月利率为5%,年利率高达60%,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上限,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对于老方已经支付的利息,法院支持按年利率36%计算,超额支付的部分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尚未支付部分,应按年利率 24%计算。   法官寄语   年利率36%是上限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约定利息,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债务人勤勉地履行还款义务,增强对出借人的物质激励。然而,对利率的约定必须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既是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是公平交易的应有之义。24%,36%,这些与利率相关的重要数字,你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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