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新考”主观案例题及答案分析10
【案例一】
某人举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甲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企业以经营性资产投入甲公司,并认购相应的发起人股份。在甲公司成立后,乙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甲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折合2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已3年有余,至今尚未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所属子公司伪造进出口凭证,虚报进出口经营业绩,累计虚增经营额84640万元,占公司营业额的90%,虚增利润15600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85%,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为A某和B某(A某为会计人员,B某为非会计人员;二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甲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C某和D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认真审核相关会计凭证的真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尽管属于过失,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3)甲公司选任的两名独立董事不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甲公司董事会提名E某和G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而E某直接持有甲公司流通股股票10万股,G某为具有4年从事会计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经历的专家。上述独立董事提案由出席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0800万股(占甲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8000万股的60%)的全数同意通过。 要求:如果举报反映的情况属实,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乙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乙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根据上述要点(2)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A某和B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C某和D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根据上述要点(3)提示内容,E某和G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乙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乙企业应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乙企业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①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A某与B某的行为属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A某,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② 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的,并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换。另外,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 对C某和D某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若情节严重,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E某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而G某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① 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而E某所持10万股股份并没有超过甲公司发行股份的1%。因此,E某符合条件。 ② 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而G某工作的时间不足5年。因此,G某不符合条件 【案例二】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案例:最近,某服装厂将原来的简易厕所扩建为200多人公用的永久性厕所(10个蹲位),距我家住房很近,严重影响全家人的身体健康。我家多次向该厂提出,要求解决。厂方以“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不得干涉”为由,置之不理。我该怎么办? 评析:这个问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关系到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问题。《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平等主体,就是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这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均没有高低之分。也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单位,一方是小单位,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平等。某服装厂在离你家很近的地方修盖了10个蹲位的永久性厕所,严重影响了你家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侵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厂方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起诉到你家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法律解决。 【案例三】商品被冒领案 案例:台胞王先生在北京某免税外汇商场购买了日本GG—125型摩托车一辆,因当时无货,故委托赵某在商场到货后提货。赵不慎于1992年9月27日将该提货单遗失,即于第二天到该免税外汇商场挂失。按照商场挂失年的要求,赵某交纳了挂失费200元和海关查单费10元,该处同志拿出一份印制好的《北京某某免税外汇商场货券报失办法(代协议书)》要赵某签字。赵某一看协议书第6条规定:“货券报失期间,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提货处向报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由报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提货处不承担任何责任。”赵某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不同意签字,该同志说:“你不签字就不能挂失,那我们就什么也不管了。”在这种被迫无奈情况下,赵某只好签字,交了挂失费办完一切正式手续后,赵某经常到提货处询问是否有人来冒领,商场让他听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让赵某半年后来提货。同年11月8日赵某托人到商场查问,电脑显示:10月27日摩托车已被人提走。第二天赵某到商场交涉,商场推之不管。请问:商场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对挂失的商品被冒领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每一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合理。商场享有收取挂失费用的权利而不尽任何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民法通则》还规定,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该商场制定的挂失办法中关于货物被人冒领,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而是无效的。另外,挂失是指遗失票据和证件时,到原发的机关去登记,声明作废。赵某已向原购物商场登记,声明作废,而仍被冒领者凭已挂失作废的提货单提走货物,是商场失职,对此,商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何时?终于何时? 案例:某甲代5岁的儿子保管祖父留下的一笔财产。儿子满18岁后,要求使用这笔财产。某甲认为儿子大逆不道,忘恩负义,并认为幼儿根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那么法律对此会怎么看呢?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终生具有的。某甲的儿子在5岁时继承祖父的一笔财产,无论他是不是成年人,这笔财产依法由其享有,只不过在其未成年时由某甲代管而已。所以,某甲拒不交付其子所继承的遗产,是违法的。 【案例五】子债应该父还吗? 案例:童某借给安某700元,并有借条。不久,安某因盗窃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投入劳改。童某拿着安某的借条逼安父替子还债。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立、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承担其后果的能力。如果安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他所借款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他与童某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童、安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就是说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其他的人,包括安父在内均无还债义务。所以,安父不应替子还债。 【案例六】孩子偷卖手表,可以要买方返还吗? 案例:我有一个10岁男孩十分顽皮。今年三月,孩子把我妻子的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我妻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我们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 评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你的孩子年仅10岁,偷偷将你妻子的手表拿出卖掉,这种买卖活动明显地超出了他的年龄、智力的适应程度。这就是说,作为一个10岁的孩子,还不足以认识手表的实际价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从事买卖活动。因此,你的孩子卖掉手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你要求对方返还手表是可以的。如果对方坚持不予以返还,你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裁决。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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