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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了什么?何谓定居?新出入境管理法详细解读

来源: 2019-05-08 12:25

  持有新西兰PR回国究竟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的要求是否合理?到底如何明确“定居”的涵义?即将于明年7月推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Skykiwi的网友们也对这一管理办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尽管大部分网友都认为相关申请程序并不难,却令海外华人的感情受到了严重伤害。但事实上,这一将由明年推行的制度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政”。有网友指出,早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就曾对长期居留海外、想要回国定居的中国公民做出了类似限制,却最终因各种原因而未能得到有力执行。那么,新政的推出,究竟会改变些什么呢?它是真的会成为持有海外居留权(PR)华人回国的“拦路虎”吗?
 
【到底改了什么?】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共同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规定: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2、若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亦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往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而将在2013年7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则在第二章的第十三和第十四条中规定,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若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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