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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移民法内部条例改写,457自雇悄然终结

来源: 2019-05-16 19:00

   最新消息来源于MIA,457自雇正式关闭(原因是移民局在这天更新了PAM3中关于“为移民而创造职位”的定义)。这里来普及下,PAM3就是签证官审批每个类别签证的一个常用依据宝典。

 
 
  如上图所示,移民局修改了对于457自雇的指导性意见,给出这个项目的初衷不是为了让非本国居民通过该途径在澳大利亚建立生意担保申请者自己从而达到移民的目的。
 
  接下来,射线哥带你们去详细查看下PAM3(所谓的移民官批签宝典),让我们来看看移民局到底悄无声息的修改了哪些关于457自雇的指导性建议。
 
  在这里,首先要跟大家普及下:457签证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就是解释Genuine position, 即与提名职业相关的职位是否真实纯粹。
 
 
  如上图所见,解释Genuine position的三个方向中的第一条,就明确阐述457相关的提名职位不能是以申请者(或者他的家庭成员)移民目的而创造的。
 
  我们继续看下相关Policy的举例解释:
 
 
  当一个人以自雇的方式,申请了457签证,在签证官进行考量时,如果你(被提名人)符合以下6个情况,那么签证官可能会认为你(被提名人)给出这个职位的主要意图是为了让你自己进入或者留在澳大利亚(继而可能不会批准你的签证)。
 
  其中与自雇相关最重要的就是前两点:被提名人与该生意企业的官员有亲戚或者私人关系;被提名人是提名企业的董事或者所有者。
 
  射线哥在带来进一步分析,如下图:
 
 
  这张图很关键,请大家仔细的看。上面说的很清楚,签证官会仔细的审查被提名人与担保他的公司间接或者直接的关系,移民局会从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简称ASIC)去获取详细的担保公司的相关资料,去调查被提名人是否是该公司的拥有者或者董事或者是股东。如果被移民局调查出来,都有可能导致457提名的失败,从而间接的导致457签证的失败。
 
 
  综上所述,最后的这张图我们其实可以很容易的理解,其实457自雇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是和如188A创新型投资移民是有冲突的,申请188A的条件其实是蛮高的(REFER到先前的NSW小生意的文章链接),但是457自雇的条件相对来说就要低很多,但是两者的经营过程和最终效果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不用想,457自雇最终肯定是会关闭的,就如同现在一样,以后在买生意担保自己的这条路上188A 创新型投资移民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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