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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留学生出国留学贷款详解

来源: 2018-03-09 14:55

 一、出国留学贷款

留学贷款是中国银行教育助学贷款业务中的一种。按中国银行规定,"教育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自己或其法定被监护人就读国内中学、普通高校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或已获批准在境外就读中学、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用(包括出国路费)的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实行"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二、出国留学贷款条件
申请留学贷款的借款人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3.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有就读学校开出的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的证明材料;
4.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质押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保证人;
5.借款人已拥有受教育人所需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6.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出国留学贷款申请材料
1.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受教育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就读境外学校的须出示受教育人的护照、签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存档;
2.原则上应有经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借款人与受教育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和受教育人的出生证明;
3.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所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杂费总额的证明资料;
4.以财产做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或声明。对抵押物须提交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和保险部门的保险文件,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四、出国留学贷款办理须知和发放及还款
1.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借款合同签订时应有其国内代理人在场并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章。
2.若以法人保证方式贷款的,作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有效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到场,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签章。
3.若以自然人保证方式贷款的,保证人必须到场,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4.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借款人与其国内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应与上述合同同时签署并公证。
5.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及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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