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市汤经济下发展税务代理的问题与建议
随着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税制逐步演变为"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税制,纳税难度相应加大,税务代理使应运而生。经过几年来的不断 发展 与完善,作为一个 社会 中介服务组织,税务代理的作用也日趋明显,但是纵观其发展过程不难发现,它同样存在着诸务的 问题 ,尚需我们不断探潦,使之逐步规范与完善。
一、我国现行税务代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六省市部分地区的3600户纳税人进行抽样调查显示:凡是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其申报率为100%,申报准确率在97%以上,均多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率和准确率,争议发生率不高于1%.可见,税务代理工作的开展,有力地配合了税收征管改革。但是,
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务代理的市场潜力远没挖掘出来。资料表明, 目前 全面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仅占9%,而在日本有85%以上的 企业 委托税理士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企业和几乎是100%的个人,澳大利亚也有近70%的纳税人办理税务代理。很显然,这不小的差距除因我国税务代理起步晚以外,还有其深层次、多方面的原因。
(一)税务代理的外部环境不成熟,导致市场需求不旺
税务代理能否在竞争纷扰的市场 经济 中站稳脚跟,外部环境的适宜与否走一个关键。现阶段,我国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及立法等一系列配套工作都未到位,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税务代理的发展。
首先,对税务代理的空传不到住,使纳税人认识不够,甚至产生偏差,从而 影响 税务代理的市场需求。自从开展税务代理工作以来,一直未见有大规模的宝传活动,充其量不过是在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些许文章。如此微弱的空传阵势,实不足以让广大纳税人全面认识知理解说各代理工作,更不用谈支持和参与了。加上代理人员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导致纳税人对其产生一些偏差和误区:一是把税务师事务所等同于"换块牌子的税务局",税务代理人员也无非是"便依税官",代理与否并无两样,照样得从腰包掏钱;二是把税务代理费等同于"保护费",一些委托人以为交纳了代理费,代理人员便与其形成了统一战线,使会对其有所偏担、迁就,混清了税务代理独立与公正的原则;三是把代理人员的税收筹划等同于协同偷税。代理人员依据却己的好会,税收、 法律 知识为委托企业或个人进行的税收符划工作,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节约了税收成本,一些人使由此得出结论:税收筹划,等同于协同价税。纳税人如此的偏差与误解,使得税务代理失去了其应有的市场。从我国目前状况来看,税务代理对象只是一些信息缺乏,对税制、税收征管和税务状况不了解的新办企业及被强制代理的纳税人,市场占有牟低,现状不容乐观。
其次,征管力度不够,执法肉性不足,难以使纳税人主动寻求代理。税务代理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外延伸展、征廿模式的转换。纳说申报怕核自巍、税务科全、严格执法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税务代理工作的进展。目前,我国征管改革的深度和广度还明显不够,税
务机关对大量纳税事务的包揽,扩大核定征忧的范围,采取定税、包税的办法,造成税务代理面窄,市场需求缺乏。纳税人通到涉税问题时习惯性地直接与税务机关交涉、协前,代理机构形同虚设,落入代而不理的尴尬境地。在税收的执法环境方面,也不利于税务代理的发展。国外税务代理事业之所以能顺科发展,大多与这些国家法制严密、执法严格有关。日、美、加、澳等国家,对份选涡税行为普选实行重罚,许多纳税人因惧怕违法受罚而聘请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往往是以征代罚,或象征性地处以少亡罚款,起不到惩罚和震慑的作用,影响了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不利于税务代理的发展。国际上税务代史需大于供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有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严密的税收制度。许多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政策性强, 计算 较为麻烦,而且强制手段硬化,处罚力度极严,迫使纳税人主动录求税务代理。而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计征简便,纳税人通常在自身没有税务专门人才的情况下,也能胜生流转税的申报工作,再加上执法手段软化,更使税务代理"门前冷落鞍马稀"。另外,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计征简单,涉税面窄,耳大都实行源泉扣缴,几乎没有代理的必要性。
第四,经济的发展程度制约着税务代理的进程。税务代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经济的发达与否直接制约者税务代理的发展。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加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务代理工作也就呈现出不平衡的发展状态。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税务代理工作开展得轰轰烈烈,相反,代理工作就举步维艰。
(二)税务代理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导致供给不足
第一,法制建设不同步。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健全的税务代理法规,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有税务代理规则。我国的税务代理起步晚,发展慢,很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对于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职责以及管理缺乏法律界定。1994年颁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法律级次低,相应的约束力弱,难以"应付"市场经济下瞬息万变、形式多样的情况,而且《试行办法》中对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规定处分过轻,把其执业风险下降到微不足道的程度,难免为社会所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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