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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一)

来源: 2017-09-12 19:45

 一、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国际比较

  (一)一些国家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主要措施

  1.美国。20世纪初美国已成为一个 工业 化国家,但是当时的对外投资并不多。一战使美国对外顺利投资于原来欧洲国家拥有投资优势的地区,对外投资迅速增加;二战中由政府催生的巨大生产能力落入跨国公司手中,面对高度膨胀的生产力和相对狭小的国内市场,鼓励对外投资成为重要的国策,政府给予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对外投资继续增加,其对外投资集中于高新技术领域的优势,使美国的对外投资遥遥领先。截至2001年底,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达到13816.74亿美元,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21.09%,居世界第一位。而且对美国政府而言,"如何为增强美国 企业 的国际竞争力服务至今仍为美国设计其国际税收制度的重要命题"。

  (1)分类的综合限额税收抵免。美国在1918年开始实行外国税收抵免政策,是实行税收抵免政策最早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将外国税收抵免规范化。美国 目前 实行不分国别的综合限额抵免法,但综合限额法是在区分不同所得类别的基础上使用的。美国税法规定了9个所得类别,它们是被动所得。高预提税利息、 金融 服务所得、船运所得、非受控第902节公司股息、国内的国际销售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外的股息、对外贸易的应税所得、出口融资利息、其他所有的所得。纳税人获得境外所得都要按照这些类别进行归类,每一类按照不同的税率 计算 抵免限额,抵免外国所得税税款。美国国内母公司拥有海外子公司1O%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可允许单层间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拥有孙公司10%以上的股票表决权,母公司间接拥有海外孙公司5%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可允许多层间接抵免。对于外国所得税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向后结转5年抵免。

  (2)延迟纳税与CFC法规。延迟纳税即对公司未汇回的国外投资收入不予征税,这样在国外的投资公司实际上等于从政府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能在一定期限内减轻公司负担。但此项政策却被跨国公司利用结合国际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为对付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并利用延迟纳税进行避税,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其国内收入法典的F分部条款,提出了特定意义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r company,CFC)概念,即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各类有表决权的股票总额中,有50%以上属于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拥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又在10%以上,那么该外国公司即为受控外国公司。F分部条款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其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分别计入各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美国所得税。此后,此项利润真正作为股息分配时可以不再缴纳所得税,这一部分当年实际未分配的所得,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获得抵免。

  (3)亏损结转及其追补机制。具体做法是,当海外企业在一个年度出现正常的经营亏损时,便可将该亏损抵消前3年的利润,同时把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对应于以前年度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企业;也可向以后5年结转,抵消以后5年的收入,少缴税款,以弥补企业在海外投资所遭受的损失。但同时规定,如果在以前年度纳税人用海外亏损冲抵了国内所得,在当年有国外所得而来源国又不允许亏损结转的情况下;应将外国所得中相当于以前年度亏损的部分,作为美国国内所得看待。不再给予外国税收抵免。

  (4)关税优惠。美国海关税则规定,凡是飞机部件。内燃机部件,办公设备,无线电装备及零部件、照相器材等,如果使用美国产品运往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再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只按照这些产品在国外增加的价值征进口税。

  2.法国。法国的对外投资始于19世纪末,受两次世界大战的 影响 ,法国的 经济 实力下降,对外直接投资受到冲击。战后马歇尔计划使得法国经济恢复,对外直接投资扩大,但是政府对资本管制的时松时紧使得法国的对外投资 发展 呈现波动态势,1996年后进入持续增长中。2001年法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4894.41亿美元,居世界第四位。

  法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9条规定,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5年)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此期间对外投资的总额。期满后将准备金余额按比例计入每年的利润中纳税。

  3.日本。二战后,日本几乎丧失了全部的海外投资,加上政府对海外直接投资的限制,到1965年底,日本对外投资累计只有9.59亿美元。1964年日本成为OECD成员国,调整了政府对外投资政策,1966年起,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出现增长态势,并在1989年成为世界第一大对外直接投资国。2001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3001.15亿美元。居世界第六位。

  (1)综合限额税收抵免。1962年,日本政府实施了抵免外国税额制度。日本企业可以在一定的限额内从日本法人税中抵免外国所得税。母公司拥有海外子公司25%以上的持股比例,并连续持股6个月以上可单层间接抵免,海外子公司拥有孙公司25%以上的持股比例,并连续持股6个月以上方可多层间接抵免。日本实行综合限额抵免法(亏损国除外),当年在外国的纳税额超出抵免限额时,允许向后结转3年继续抵免;在外国的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时,则允许将超抵免限额的部分转入其后3年享用。

  (2)税收饶让。发展 中国 家为吸引外资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日本政府视为已缴税额,允许从国内法人税中抵扣。根据税收协定和协定对方国的国内法,通常把针对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的减免优惠作为饶让抵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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