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资本弱化:国际税收面临的新挑战
一、资本弱化对税收的挑战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近年来有关资本弱化 问题 引起国际税收领域的密切关注。当跨国公司考虑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 企业 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往往会通过在贷款和发行股票之间的选择,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征税时,一般依据收入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政策,非居民取得的利息收入与商业经营利润相比,往往按较低的税率纳税。这促使跨国企业将商业利润转变成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以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资本弱化给跨国投资者带来的好处包括:
(1)避免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经营利润而交纳所得税;(2)避免由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所交纳的预提税;(3)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4)子公司能获得跨国企业设在别国其他子公司的损失抵补;(5)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如使得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等;(6)在非税收方面的考虑,如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利润汇回。
下面以表l为例,说明如果不存在反资本弱化方面的法规,在公司资本结构中,以贷款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在实际负担税率方面得到的好处。
二、法规的运作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规尚不统一, 经济 合作与 发展 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 方法 对付资本弱化:
1.正常交易方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
2.固定比率方法。如果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一股份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进行征税。
目前 发达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与OECD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本文以澳大利亚和英国为例, 分析 这两种方法的运作。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对付资本弱化问题方面经验丰富,其 法律 基础是在1936年实行的所得税征收法第3部分的第16F部分。法规提出,不允许澳大利亚纳税人将支付给外国控制方的"超额利息"作为商业经营费用扣除。"外国控制方"是指在居民公司拥有15%以上的股权,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地获得15%以上股息或资本分配的非居民公司。
"超额利息"是指外国控制方提供的贷款超过了股份投资的一定系数时,居民公司向外国控制方支付的贷款利息。澳大利亚自1997年7月1日起,将 金融 机构以外的外方控制居民公司的系数定为2:1(1997年7月1日前为3:1),金融机构的系数为6:1.澳大利亚公司获得外国控制方的贷款,不能超过该外国控制方拥有该居民公司股份的2倍(金融机构为6倍)。如果在一年中居民公司日平均外国债务超过外国股份的2倍(金融机构为6倍),则该公司就外国债务支付的利息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可由下面的公式表示:
A=B×(C-D)/E×F/365
其中;A是不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B是就外国债务全年支付的总利息,C是在发生外国债务超额的日期日平均外国债务,D是居民公司的外国股份乘积,该数额为公司外国股份的2倍(金融机构为6倍),E是全年的日平均外国债务,F是超比例债务存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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