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日本的国税不服审查制度
在日本现行的纳税者权利救济体系中,按照救济的发生时间,可划分为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体系。
事前救济是指通过税务咨询、税务指导、税务调查、记帐指导等。在纳税申告前,对纳税者的申告 内容 、税额 计算 等进行指导,从而避免纳税者接受不必要的罚金、加重课税等,因为这类行为均发生在纳税申告之前,故称为事前救济。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类行为在现行法规上,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只局限在行政工作上。
与此相对的事后救济,构成了纳税者权利救济的中心。一般来说,这类行为可由两部分组成;行政处理阶段的国税不服审查制度和司法阶段的诉讼。当纳税者对课税当局的更正处分等持有异议的,必须按照以下的程序逐次提出抗议:
异议提出(原处分厅)─→国税不服审查请求(国税不服审判所)─→地 方法 院(一审)─→高等法院(二审)─→最高法院(终审),俗称五阶段制。
按照日本的实际情况来说,大多数的税务纠纷停止在国税不服审查请求阶段(原因是日本的司法诉讼时间太长、费用太高)。本文着重介绍国税不服审查制度。
国税不服审查制度的 历史
(一) 明治宪法 时代
明治二十年,明治政府公布了第一部所得税法。该法第19条对纳税者的权利救济做出如下规定:"纳税者对所得税的等级、金额认为不当时。可以向府知事提出申诉。"府、县知事在接到纳税者的申诉后。即可委托所辖的常置委员会对异议部分进行调查。知事长官等根据常置委员会的汇总意见,做出最终课税决定。这一做法,在明治29年的所得税法修正中。申诉受理机关由府、县知事等改为税务署长。
与此同时,明治政府在明治23 年坯公布了关于行政不服审查制度的一般法规:诉愿法。该法第一条第一项对可诉讼事件的范围做出了详细划定,其中包括:关于租税及其手续的事件、租税滞纳处分的事件。同年公布的行政裁判法中,由于行政官厅的违法处分而引起的行政裁判事件,纳税者可以向行政裁判所提出上诉。这样,关于纳税者的权利救济就形成了二种途径:向原处分厅的上级单位提出审查请求和向行政裁判所提出诉讼。
明治32年的所得税法修正中关于国税不服审查又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诉讼程序进一步明确化。
(二)日本国宪法时代
日本战败后的1945年,以Carl·S·ShoUp 为首的联合国七人税制考察团进驻日本。经过半年的考察 研究 后,发表了对曰本当今税制具有重大 影响 的shoup Report.纳税者的权利救济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还主要表现在协议团制度的创立。根据这个制度,对所得税的更正、决定处分持有异议的纳税者,必须首先向原处分厅(局)的长官提出再调查的请求,对原处分官(厅)的最终决定还是持有异议时,可以向上级单位提出审查请求,上级单位的长官在做出决定之前,必须 参考 、听取协议团的意见。在这以后的修正中,政府又硬性规定,最后的课税处分决定必须服从协议团的意见。
协议团制度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逐渐暴露出一系列的缺点,在此后的税法修正中,协议团制度逐渐被废止。
昭和37天(1962年)4月,曰本政府公布了关于行政不服审查的一般法规:行政不服审查法。在这部法典中,再调查的请求和审查的请求分别改名为异议提出和审查请求。经过昭和45年的再修整后,现行的国税不服审查制度宣告形成。
国税不服审查的组织、构成
(一)异议审理厅的组织、构成
对异议进行审理并最后做出决定的一般为原处分厅的长官。国税局长、国税厅长官、海关长也可以受理。一般来说,在比较大的税务署里面,都没有专门的部门对纳税者的异议进行处理。
(二)国税不服审判所的组织、构成
国税不服审判所作为一个单独组织,专门负责对纳税者的审查请求做出裁决。它的总部设在东京,全国有2个支部,这些支部都冠以地区名。根据需要还在东京、关乐、信越、大阪、仙台、名古屋、广岛的各审判所的管区内设有支所。
在人口构成上,除审判所长以外。设有国税审判官、副审判官、审查官、管理职员等。
审判官按照级别可分为次长、首席国税审判官(支部所长)、次席国税审判官、部长国税审判官、国税审判官,定员为165人。
国税副审判官接受审判官的领导,除事务处理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代理审判官进行工作,定员为77人。
审查官接受审判官的领导,王要负责文书整理,定员为14O人。
除此之外,还有一定的职员,全部合计为4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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