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研究的国际动向与借鉴
自1992年internet商业化以来,网上贸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 发展 。虚拟商店、网上广告、网上银行均呈快速增长的趋势。据国际数据公司(IDC)的推断,互联网 电子 商务1997年年交易额已达100多亿美元(其中美国为85亿美元,欧洲为11亿美元),2001年电子商务年交易额将激增至2200亿美元,在线购物的比重将从98年的12%上升到2000年的30% (姚立新著:《电子商务透视》 第8页, 经济 管理出版社1999年版)。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在经济、 法律 、生活等各方面带来的一些新的 问题 。其中,电子商务一些新的交易特征对税收产生的 影响 更是引起了众多的税收专家、政府部门人士的极大关注。本文拟在合理界定电子商务概念的基础上,从税收 研究 角度对其具体形式进行划分,结合国际上电子商务涉税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我国具体国情,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电子商务及其具体形式
研究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必须首先界定电子商务的内涵。 目前 ,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国际上也并不统一,有OECD定义、美国定义、欧盟定义等。但所有定义,都应包括以下三部分 内容 :电子商务首先是使用因特网来做广告和出售有形产品;其次是使用电子媒介提供服务;第三是把信息转化为数字模式,并对数字产品加以传送(P.Bourgeois and L.Blanchette, "Income_taxes.ca.com: The Internet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Taxes-Some Reflections Part 1"(1997)vol45,iss.5Canadian Tax Journal 1127)。
从对税收形成挑战性大小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应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即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的交易场所而存在,互联网上实现的仅仅是查看商品目录,发出订单等,有形产品的配送仍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进行。通过互联网定货和传统的以电话、传真方式定货只是形式上的差别,该种交易形式对税收的影响极其有限。
2、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服务的方式。即使用电子媒介从遥远的地方提供服务,包括通过电话、传真,因特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从税收角度看,各种媒介的区别是不重要的,其差别也仅仅是信息传送技术的差别。
3、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即将图表(静态和影像的)、文本或声音转化为数字形式,对同样信息的数字版本加以传送或销售纯数字产品(如电脑程序)等。购买数字产品的顾客用他们自己的设备( 计算 机、MP3播放器等)重建这些文件、图片、影像、文本或 音乐 ,进而直接拥有纯数字信息。由于该种电子商务形式所有的交易流程(订货、付款、传递)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脱离了传统的物流配送系统,该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才是一种真正的交易革新,才对传统税收形成一定的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结合电子商务的三种形式,从具体的税类来看,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主要可分为电子商务对流转税的影响和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流转税的影响
从电子商务的三种具体形式来看,前两种形式,电子商务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的,互联网作为有形物品、劳务的交易场所,其税务处理措施与其他的货物交易场所(电话、传真方式)中所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案是大体相同的。而真正引发问题的是以电子方式传送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即所谓的在线交易(on-line traction)所引发的税收问题。
在流转税情况下,网上销售数字产品主要引发两个问题:如何区分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如何对进口数字产品征税。
1、如何区分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许多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都对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在有形货物的情况下,由货物的运送地点或邮寄地址可以很容易地判定该批货物是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但是,在线交易中的网上定购者是国内还是国外却无从得知了。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任何用户都可以拥有一个无国籍地址,技术上,网上销售商不可能通过目的地址确定某笔销售是出口还是国内销售,这样就无法确定某笔数字产品的销售是免税还是要承担税负。
2、如何对进口数字产品征税。数字产品如果以有形方式(如光盘、磁盘或CD)进口,在通常情况下是要征收进口关税和国内流转税的。但如果这些产品通过网上订购和下载使用,就可以逃避对进口征税的海关和邮局的检查。在过去,技术限制了这一部分交易的发展-- 网络费用的昂贵和下载文件需花费的大量时间。但是随着压缩技术的发展,上网费用的下降和网络速度的加快,该种传递媒介的缺陷被大大减少,这一领域的电子商务可能会得到很快发展,也引发了相应的税收流失。但目前而言,其对税收的影响依然较小。据估计美国由于网上销售而流失的销售税,即使在最极端的情况下,2000年流失的税收收入,低于总销售税的2%,对2003年的估计是潜在的流失介于总销售税的1-5%之间。
(二)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的界定;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和常设机构是否适用于电子地址和服务器。
1、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的界定。传统交易模式下,纳税人购买商品一般被界定为销售所得,适用流转税。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人购买的产品很大一部分价值在于通过不断从网上下载补丁,以对原有的软件进行更新。那么消费者在最初购买产品是界定为销售所得还是购买一种特许权呢?不同的界定标准,其税务处理措施也就不尽相同,前者要适用于一般流转税,而后者要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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