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是在向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的转轨时期建立的,具有一定的过渡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 发展 和完善,这套税制的弊端和不足也日益显露出来。我国的税制改革还将继续下去。本文拟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问题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国外的先进经验,谈一谈自己的认识,以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三种基本模式:
(一)分类所得税制
又称为个别所得税制,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税率分别征收,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制度,如对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课以较轻的税,对营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等资本所得课以较重的税。这种税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类分项课征,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从世界各国的税制看,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典范。
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可以借助差别税率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对待,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其二,可以广泛地采用源泉课税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然而,这种税收制度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正的纳税能力征税,不能真正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呈多样化的趋势,这对所得的分类分项无疑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分类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税制模式。当今世界纯粹采用这种税收制度的国家并不多。
(二)综合所得税制
又称为一般所得税,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它的特点就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征收。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就属这一类型,如美国。
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表现在:税基较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减免照顾;就其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这又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这种税制的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 会计制度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的一种税收制度。具体讲,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分类课征,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其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税。瑞典、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就属于这种类型。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因为它既实行差别课税,又采用累进税率全面课征,综合了前两种税制的优点,得以实行从源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因此,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我国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共列了11个征税项目,各项所得分类征收,实行差别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所得税率为20%,并按所得的增加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其他所得税率为20%。各项所得不再汇总纳税,扣除额各不相同,也不实行两次课征的办法。可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所得税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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