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论楠溪江渔业的出路何在
[ 论文 关键词]楠溪江渔业资源 公共品 产权
一、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历程简介
(一)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的自由捕捞阶段
从这一阶段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公共资源,完全的开放状态必然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利用,从而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我们可以做的有两种选择:(1)依靠政府严格地限制私人对公共资源的开发,唯一合法的开发者只能是政府;(2)通过政府出面将产权明晰化,把个人的收益和社会收益结合起来,能更有效地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在这两种方法中,第二种选择通过让获得产权的私人参与市场化运作,结合了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无疑是更优的选择。
据统计,实行分段承包使得楠溪江水域面积的一半左右有了明确的"产权主人"。这种方法也许对于森林、草原等一类的可再生公共资源而言是一个优良的解决方案。然而,由于楠溪江渔业资源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种方法最终也以"竭泽而渔"的后果宣告失败。原因何在?其一,渔业资源流动性所带来的难以隔离各家各户承包区的问题无法解决。渔民如果为了涵养资源,牺牲自己的短期利益,对自己承包段的鱼暂不捕捞的话,由此增加的鱼也不一定会留在自己的承包段里。一场大水、一次异常的天气变化,都会使非定居的鱼流到他人的承包水域。对各承包者来讲,理性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地把自己承包水域的鱼捕光,以免"便宜"了他人。这样甚至导致了对亲鱼、幼鱼也进行掠夺性捕捞,严重影响了楠溪江渔业的繁殖。其二,在楠溪江里,有一些地段因为资源条件较差而无人承包;还有一些地段由于牵涉多个乡镇而难以承包。这些约占楠溪江一半流域的尚未承包的水域就成为管理的薄弱地段,村民们纷纷强占掠夺,资源破坏严重。在这种资源利用方式下,尽管比自由进入状态稍有改善,但楠溪江的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并没有得到阻止。
这一阶段中,产权完全归单一主体所有,预期的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但是现实状况却远远出乎公司领导者的意料之外。虽然公司拥有 法律 上的产权,拥有事实产权的却是世世代代在楠溪江边生活的村民们。而公司在没有获得任何执法权利的基础上,为捍卫自己的产权权利付出了极度高昂的成本。即便如此,成效依然甚微。因为公司所面对的不是一个个人,而是团结起来的村民集体。集体对抗中,公司的两位高层领导因此获罪,大大打击了公司主要股东对于公司前景的信心。而村民也在这样的集体对抗中萌生出报复的心态,恶性捕鱼便是最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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