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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国有资产管理的国际比较

来源: 2017-09-24 12:02

   现代 凯恩斯主义的兴起并不是国有资产管理 问题 研究 的起源,早在三百多年前,西方 国家国有资产的经营问题就已经成为学者们探讨的对象。当代虽然全球 经济 市场化的浪 潮方兴未艾,但随着世界多极化的 发展 ,各国政府特别是转轨期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和 调控,则越来越需要适当的政府参与及严格的法规监管,国有经济给整个 社会 带来的外 部性至少 目前 是其他经济形式难以替代的,因此如何有效管理国有资产已日益成为各国 政府关注的焦点。我们对各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先进理念应该 学习 和效仿,同时也应从其 存在的弊端中汲取教训,以期为我国国有资产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于国有资产的定义,世界各国的说法不尽统一,但其内涵却有些相似。在此,我们 以我国 理论 界特别是法学界的定义为标准,来进行一个初步的考察。按照我国有关 法律 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取得的财产及由国家资本金投入、资产收益或接受馈赠 而取得的财产。由此,其所有者包含两类,一类是依法确认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另一 类属于与国有资产有关的界定,即依法确认的各类国有 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它们行使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对于这个定义,各国有各种不同 的解释,因为不同国家在国有资产的分类、行业归属、管理机构、管理方式以及监管体 系等方面都各有不同,因此其存在与发展的方式也呈现出一个多样化的趋势。本文拟从 这些方面对各国的情况加以考察,以探寻这种经济形式的 规律 。

            一、国有资产介入企业的国际比较

    世界各国对国有类企业一般都是根据国有资产对企业的介入程度来进行分类的。简单 的比如美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对象分为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英国 分为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公私合营的国有控股公 司等;意大利分为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垄断的国有自治公司 ,由地方政府所有、经营公共设施的市政企业,由政府部门主管但自主经营的非股份制 国有化企业;法国的国有资产涉及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行政性公共事业机构、工商业性 质的公共事业机构和企业、国家掌握部分股份的混合公司。具体分类则是从企业的法律 地位与其提供的产品、服务价格的角度进行分类。

    还有一些国家国有资产介入企业的方式就相对细化一些。丹麦国有资产主要以三种方 式体现:一是由政府确定其产业方向,但在微观经营和机构、人事上有较大自主权的国 有企业。二是根据特别法建立、来源于传统公共机构或私人非营利性组织的独立机构。 这些非盈利性机构由一个非完全商业性的董事会来进行管理并受到政府法规的监督。三 是国有控股公司。主要指受公司法约束的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作为控股股东,可依法组 建公司的董事会以实现运转。

    在日本,与国有资产相关的企业可以分为直营事业、特殊法人事业和第三部门等三种 基本类型。直营事业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特殊法 人事业是指按照国家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经营的国有企业。通常国家需要实施,但又因 制度、监督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直接由国家经营的,则设立实行特别监督的独立法人, 以实现实质性的自主经营。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特殊法人可以分为由中央政府直接全 部投资建立的特殊法人、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投资建立的特殊法人、由国家和私 人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特殊法人以及由国有企业投资建立的特殊法人四种基本类型。根 据名称不同,特殊法人又可分为事业团体、公社、公团、公库、营团、金库、特殊公司 、地方公社以及其他特殊法人(如海外经济合作基金、国立剧场、日本贸易振兴会)等九 种基本类型。第三部门是指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国有企业 ,一般体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从行业方面进行 分析 ,各国国有资产一般都介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企业或公共 事业类产业。比如,日本包括铁路、邮政、造币、电信、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以及 金融 、烟草、盐业等行业;英国则不仅仅涉足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还广泛进入制造 业等竞争性行业;法国包括能源、 交通 、通信、原材料、加工制造、银行和保险以及公 用基础设施等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经济地位的行业,这使法国成为西方国有化程度最 高的国家;意大利以石化、冶金、机械、运输工具制造、水电供应、电讯等资本密集型 部门为主,分布也非常广泛;瑞典涉及金融、房地产、博彩及文化、卫生等多个行业。

            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日本由各个政府主管部门和大藏省直接执行国有资产管理 事务,由国有资产中央审议会和地方审议会负责回答执行机关的询问、提出建议,由监 察机关负责对国有资产在运营、处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美国、英国则多由政府提名 安排这类企业的董事会,并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由董事会作为连接政府和 国有企业的桥梁,使政府的政策意图通过董事会得到贯彻执行,又使企业享有一定的经 营自主权;意大利在国家参与制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中央专门机构综合管理国有资产所 有权、各控股公司分散管理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瑞典国有企业所有权由议会拥有,议 会授权政府,由国有企业局等部门进行管理。

    管理方式上,各国区别比较大。在美国,不论是否属于公司型的国有企业,政府的管 理都相对较严,除了对总统直接负责的企业外,一般由政府有关的部、处以及根据国会 各种决议设置的专门常设委员会管辖。政府还通过有关部门的行政指令确定企业的投资 规模与方向,利用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对企业活动进行调节,由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 督团,对企业实行财物监护。同时,政府还有权决定企业的劳动人事、产品定价及利润 分配制度,以确保国家对企业发展及分配方面的决定权。当然,企业也拥有在法律允许 范围内自行设立董事会等管理机构以及自主经营程度不等的权利。还有大批国有企业被 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政府提供生产资料、工资、管理成本等生产费 用并获得产品。政府对国有混合公司,除委派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外,还实行以主承包 商为首的、由政府作为产品计划的招标人,按照择优原则执行的系统组织的承包合同制 。政府根据企业产品的种类和用途,成立生产周期长、系统配套复杂、技术风险大的军 事生产部和周期短、结构简单、见效快的民用生产部,使之自成系统。在开发新技术过 程中,政府指导企业工作,并向国有混合公司提供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承担研究失败 的风险,放手让企业之间进行竞争。此外,政府还由行政服务总局承担非经营性国有资 产的管理职能,包括各项政府公用事业的维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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