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中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摘要】文章从中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入手,通过对两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说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定期披露 分部披露 预测性披露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 社会 公众的监督而依照 法律 规定必须公开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使投资者能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的一系列制度。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证券监管体系中,信息披露制度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监管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很不规范,有必要借鉴国外发达、完善的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众所周知,美国证券市场是世界上最大、最具透明性,也是最具有 影响 力的资本市场。美国资本市场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功于其成功的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的重点即是对投资者的完全信息披露。本文主要从两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制度来进行比较,并对我国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中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1、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1)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纳入强制信息披露的范围之内。
(3)强化了上市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对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内部控制的责任。
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又有所不同。对于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规定,这类机构在年度报告中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并且应该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对于一般上市公司,根据2005年证监会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发表意见,对于年报摘要,允许公司监事会在认为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条件下免于披露。可见,我国针对 金融 类上市公司的监管要严于一般上市公司。
二、中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1、中美上市公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比较
注册制和保荐制的不同,使得两国上市公司在发行信息披露上有很大差异。首先,注册制规定几乎所有的信息都要准确、充分、及时地披露,并对披露信息的文件格式都有规定,而保荐制下,保荐人负责确定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辅导发行公司董事了解并承担公司上市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协助起草上市申请书、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真实、正确、完整,协助股票上市等,其信息披露细致度不如注册制。其次,注册制规定,在注册资料送达监管部门前,不得从事任何市场推介和承销活动,在等待监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阶段,发行人与承销商可进行宣传并作口头要约,与潜在投资者接触,但不得进入实际销售过程。保荐制没在此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在证监会批准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公司大多会在报刊上作 企业 形象连续报道,亦会透露将要发行上市的信息。另外,按注册制进入证券市场的门槛较低,但是一旦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处罚比实行保荐制的国家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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