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美国反倾销年度复审与日落复审制度探析
摘 要:对美国反倾销法中的四种行政复审制度分别做了介绍,特别是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 内容 大多源于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USC)和美国联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美国的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虽然复杂繁琐,但相对比较成熟完备,了解美国的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不仅可作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借鉴,而且对于我国 企业 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也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复审 年度复审 日落复审
行政复审(administrative review),是指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对已经产生 法律 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程序性活动①。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了四种行政复审:年度复审(annual review)、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新发货商复审(new shipper review)和情势变更复审(review based on changed circumstances)。②
一、年度复审
反倾销税的征收有两种方式:预期性征收和追溯性征收。欧盟采预期性征收方式,自做出反倾销税征收裁决之日起对将来所有产品征收。美国则采用追溯性征收方式,出口商先按照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交纳保证金,最终实际交纳的反倾销税,则由后来的行政复审根据出口商的实际出口价格 计算 出实际的倾销幅度来确定③。这里提到的行政复审是狭义的,特指年度复审。美国1994年通过的《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规定,商务部必须在发布反倾销税令满一年后,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审查,以确定反倾销税额。有学者认为,年度复审属于最终确定反倾销税额的范畴,并非WTO《反倾销协议》第11条所规定的行政复审,应当受该协议第9条关于"反倾销税课征"的规定规范。也有学者认为,年度复审就是期中复审,两者只是译法不同。年度复审有两个作用:第一,商务部发布反倾销税令满一年后的每个"周年月④",应利害关系人的年度复审请求,调查出口商的实际倾销幅度并最终确定反倾销税率;第二,自反倾销税令发布之日起第三个及以后的"周年月"开始,可以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审查反倾销税令的适当性,做出是否取消反倾销税令的决定。由此可见,确定最终的反倾销税率并非年度复审的唯一作用,通过年度复审也可对某项反倾销税令的存在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而这正是行政复审的一项重要功能。因此,笔者认为美国反倾销法中的年度复审本质仍应属行政复审之范畴,是具有美国特色的行政复审制度。
1.年度复审的发动。1984年以前复审由商务部自行启动,后基于减轻主管机关行政负担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的考虑,改为依申请启动。商务部每月公布一次到期可以进行年度复审的案件,以提醒当事人提出复审请求⑤。对于确定反倾销税额的年度复审,利害关系人可在反倾销税令发布满1年起,每个周年月提起。对于反倾销税令适当性的复审,利害关系人只能在反倾销税令发布后的第三个及以后的每个周年月提起。
2.年度复审的内容及后果。对于确定反倾销税额的年度复审,商务部将根据最新查实的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确定最新的反倾销税率,并将结果公布于《联邦公报》上,复审结果公告后,海关以新的税率在90天内完成涉案产品清关,并按复审修改后新的税率征收现金保证金。对于反倾销税令适当性的复审,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商务部将认定反倾销税令已经不具备正当性:第一,有关反倾销税令涉及的所有生产商和出口商已经至少连续3年以不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售产品;第二,反倾销税的继续征收对抵消倾销已无必要。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商务部将取消对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反倾销税。
二、日落复审
日落复审制度源于欧盟反倾销法,欧盟反倾销法称之为期满复审(expiry review),后为WTO《反倾销协议》所采用,美国也在其《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规定了此项制度。与欧盟的期满复审由欧委会一家机构执行不同的是,美国的日落复审由商务部与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进行,商务部负责对反倾销措施取消后,倾销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出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委员会则负责对反倾销措施取消后,实质性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如果两者都做出肯定性裁决,则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否则自行终止。
1.日落复审的启动。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日落复审由商务部依职权主动发动。如果是未经过复审的反倾销税令,商务部可在该税令发布之日起满五周年之日的前30天发动日落复审,并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复审公告。如果是经过复审的反倾销税令,商务部可在复审裁决发布之日起满5周年之日的前30天发动日落复审并公告。公告发布后,商务部会要求所有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后的15天内提交参加复审的意向书,在公告发布后的30天内对通知中要求的信息提交实质性回复。委员会与商务部同时发布复审公告,但向委员会提交意向书和实质性信息的期限分别是公告发布后的21天内和5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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