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关于我国入世承诺主要条款再探究
[ 内容 摘要]在开始全面履行WTO规则的新时期里,我国入世承诺中的主要条款将继续对我国 经济 发展 产生着深远 影响 。从其性质来看,入世承诺中的3类条款会带来长久而深刻的经济后果,当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而它们的形成,又大致来自各不相同的5个实际背景,从而使得其内涵和功能各具特点。因此,分别情况、趋利避害、善于有效发挥它们所具的积极功能,应该是我国相关对策思路的根本立足点。
[关键词]入世承诺,主要条款,性质,背景,对策
我国已开始全面履行WTO规则的新时期。那么,我国入世承诺是否随着遵循WTO规则"过渡期"的结束而已终结了其作用呢?否。其实,我国的入世承诺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常具体实际的承诺,它们确实因已被履行而可能结束了其使命;另一种则是比较原则笼统的重要条款,它们须在我国经济实践中继续被大力实施而发挥着深远的影响。因此,重新审视这些主要条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性质
我国入世承诺的主要条款集中体现在《 中国 入世议定书》(后简称《议定书》)第一部分以及《中国工作组报告书》(后简称(报告书》)相应的阐述和规定上。《议定书》共有18项条款,除了第1条"总体情况"外,其他都有实质性意义。《报告书》则基本上围绕上述条款的涉及范围和大致内容,展开着比较广泛、具体、深入的阐发,反映着谈判双方(即中国与其他WTO成员之间)各自的立场和主张。这样,每一条款在那里都得到了更为清晰和完整的说明。换言之,正是在对《报告书》相关内容进行概括和提炼的基础上,才最终形成了《议定书》的有关条款。所以,它们同样是《议定书》17项实质性条款的有机组成部分。
大致说来,这些主要条款可以分为6种类型。它们尽管各自以第2条至第18条的身份并列在同一个《议定书》里,却有着不尽相同的性质和地位。
第1类属于发达国家坚持要求列入而我国出于国际经济协调考虑最终予以接受的内容。主要有第15、16和18条。
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即ATC),全世界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2005年起不再实施进口配额的做法。可是,第15条却允许进口国在必要时仍能对我国同类产品实行进口限额,似乎与既定的国际经济规则相悖逆。同时,在此之前,WTO从来没有对一国的入世承诺展开过专门的审议,而第18条肯定了"过渡性审议机制"对我国的适用性,从而在入世的前8年里我国每年都可能面临WTO的入世承诺审查。这意味着,我国在这方面受到了"特殊"的待遇。此外,我国出口产品一直被发达国家视为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遭遇不公正的贸易待遇,而第16条却允许这种状况可以继续存在,并至多保持15年。由此,这些条款受到了国内的严重非议和猛烈抨击。然而,这类批评常常与不明情况和各种误解相联系。
第2类是处于我国入世承诺重要位置而被国内严重忽略的条款。典型的是第2条。
在实质性条款的一开始,《议定书》就强调了贸易制度的统一性、透明性和法制化对于我国的适用性。特别是,统一性规定作为WTO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这里得到了反复的强调,不仅需要在我国的 法律 、制度和政策中大力贯彻,还直接被要求严格实施于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特区"运作之中。然而,我国的经济实践却普遍忽略了这个重要条款,甚至连其基本理念都未能得到有效确立。于是,在把握WTO允诺我国继续保留的优惠政策上,在对待经济特区的发展方向上,在选择西部大开发的有效途径上,在寻找解决经济困难的具体对策上,我国都相当广泛而又不自觉地产生了众多的违规现象。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重要课题。
二、背景
应该看到,这些重要条款的设置实际上有着大不相同的具体背景,从而使得它们的基本内涵和实际功能各有特点。具体深入地探究它们被提出或被坚持的真实原因或潜在动机,有助于我们全面正确地理解和透视其基本内涵和实际功能。粗略而言,这些条款产生的客观背景主要如下。
一、发达国家坚持有些条款主要来自于国内巨大压力
且以"纺织品特保条款"为例。在入世谈判过程中,美国坚持要在2010年之前继续对中国纺织品与服装实行进口配额。这显然是一项有悖WTO相关规定的无理要求,直接违反了其关于2005年起全球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完全取消进口配额的重要规定。不过,它多少折射出美国政府所面对的巨大国内压力。出于尽快加入WTO的考虑,我国在坚决拒绝这个不合理要求的同时,最后还是同意2005-2008四年时间里,在导致"市场扰乱"的情况下,它可对我国某类纺织品与服装一次性采取限制进口措施。于是,这就形成了纺织品特保条款,并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国内压力。从其具体内容来看,特保条款的提法本身,设限措施的时间限制,以及有些重要规定等,都可以在WTO的ATC协议里找到相关的依据,从而体现出该条款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可见,它的设立完全是我国审时度势的结果,也是努力实施国际经济协调的产物。
二、WTO规则决定着有些条款的难以避免性
"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条款"就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这点。WTO至少具有四方面的明确规定,它们使得我国在拒绝接受该条款的 问题 上根本没有多少回旋余地。这表现在:第一,VdTO的反倾销协定实际上给进口国显著扩展了两方面的权力,既可对来自所有"非市场经济活动"的进口商品价格加以推定,又能具有很大弹性地推定这种商品价格。第二,它对贸易汇率还是有具体规定的,但对其具体确定又是模糊不清的,这就加强了发达国家的谈判筹码。第三,其反倾销标准可以被发达国家用来做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特征的文章,借此突出了第三国价格标准的所谓公正性,从而增加了我国拒绝该条款的难度。第四,WTO对反倾销的某种特别规定,即如果进口国主管机关对事实的确认和评估是恰当和客观的,那么,即便WTO专家组也不得推翻这种对事实做出的评估,更使得我国不必花费巨大代价去拒绝该条款。因此,不考虑WTO这些实际制约因素而简单指责我国接受该条款的做法,显然不甚妥当。
三、我国显著违规现象导致了有些条款被强调
"贸易制度统一性"条款作为我国入世承诺中首先被提及的重要条款,实际上有着充足的经济学 理论 支撑和WTO规则依据。它是WTO非歧视原则的 自然 延伸,体现着国内经济主体之间一般应该享受没有差别的经济待遇。它是 现代 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要求,反映了统一大市场作为发挥市场机制功能之前提条件的重要性。况且,它本来就是WTO规则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其一些条款里程度不同地得到了具体表述。可是,这种统一性要求的基本理念却似乎始终没有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被普遍树立,以致于那些似是而非的看法和作为比比皆是,特别在经济特区政策和不少地方政府行为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基于此,在首要的位置上设立该条款,以明确限制我国这方面的不恰当做法,自在情理之中。
四、发达国家的复杂心态引发了有些条款被设置。
"过渡性审议机制条款"就具有这方面较典型的意义。该条款明确提出,在我国入世的前8年内,WTO可以每年对我国兑现入世承诺状况进行审议,并在10年里做出最终审议。给予中国以这种特殊的审议"待遇",实质上折射出发达国家对于我国加入WTO的矛盾心态。
为了推动自由贸易在全世界的进一步深化以及自身的经贸利益,它们迫切希
望中国的经济发展能够纳入世界经济的运作轨道。由此,它们必须支持我国加入WTO。可是,中国这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正式进入这个权威性的国际贸易组织,又让它们不能不产生担忧或疑虑。一方面,这势必给中国的经贸增长增添新的巨大动力,继续推进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其直接结果之一是,WTO内部的力量对比将可能发生重大变动,发展中国家可能会汇集成一股可以开始同它们相抗衡的经济力量。发达国家必须尽量延缓这种不利局面的出现。在我们担忧"狼来了"的同时,它们却发出"龙来了"的强烈声音,即出自这样的复杂心态。另一方面,它们还担心中国正式进入WTO之后是否能认真地全面地履行所作出的承诺,从而会进一步增加发达国家因我国入世而付出的代价。它们迫切需要通过这些承诺被兑现来获取自身更大的贸易利益,来平衡国内各种经济力量的不同要求。正是在这种矛盾心理的支配下,设立包含着每年要审议我国兑现入世承诺内容的条款,自然就成为发达国家务必坚持的谈判目标。
五、固有的理念偏差促成了有些条款的形成。
如"国营贸易条款"的被强调,无疑具有这种较浓烈的意味。表面看来,这项条款的设置可以说同GATT1994的第项条款直接相呼应,因而亦是我国必须接受和遵守的。可是,仔细 分析 其中的内容,如担心该类 企业 行为受到政府影响或实施歧视性措施,甚至同政府采购行为混为一谈等,我们便不难发现,它实际上贯穿着一种对国营贸易企业的强烈不信任甚至不认可的态度,而这恰好同一些发达国家不正确的固有理念相合拍。特别是,该条款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向或指导。按照有些发达国家代表的说法,这正是由于考虑到中国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而提出的。这就表明,这类条款的形成固然依据着WTO的有关规定,同时却夹杂着某些我们不认同的意识形态或固有理念,因而是我们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警戒和鉴别的。
显然,这些主要条款的上述形成背景提示我们:为了实现尽快加入WTO的战略目标,为了确保其他方面的更大贸易利益,我国接受这些条款是必要的或是不可避免的。同时,只有联系这类客观背景来全面而深刻地把握上述条款的基本内涵,才可能在全面履行它们时大大减少认识谬误、具体障碍甚至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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