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职能
摘要:区域性国际 经济 组织的机构主要有制定经济政策和法规、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行动等职能。就功能效用来讲,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机构的职能是保证组织宗旨得以实现的保证。
关键词: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机构;职能
1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是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 发展 由简到繁,由单一向多层次发展的。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一般包括两个部门:议事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通常为大会,以及处理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被称为主席团或执行局、秘书处等;第二阶段,随着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发展,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也在进步。一个组织内部的机构设置往往因其宗旨、职能协调范围而定。故出现一个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常有数个执行与主管机构并存的状况,它们分别主管该组织的不同领域。第三阶段则是司法机构的出现。
按照每个机构所承担的职能来讲,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议事与决策机构,又称权力机构。议事与决策机构是由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和修改本组织的方针政策、审核预算、决定接纳新成员、选举执行机构的成员、制订及修改有关规章等。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提供了讨论、审议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与相关事项以及该组织任何其他机构的职权、并就重大问题作出决议的 论坛 ,其性质基本上是建议性、监督性的机构。
(2)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由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全体或部分成员的代表组成,一般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其职权主要是执行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许多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经授权,在权力机构闭会期间行使其大部分职权。根据组织基本文件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的成员进行工作是代表组织,并非代表指派该成员的国家。近年来,执行机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不少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最高机构的决议常常是由执行机构磋商确定,再由决策机构正式通过,可见执行机构在组织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3)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大多称为秘书处,但也有称作总秘书处的,如比荷卢经济联盟,其首长称为秘书长或总干事。行政机构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由从事某项专门工作的人员组成。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各项日常事务,包括同各成员联系、执行组织决议、对外代表组织、登记条约(即作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条约的保管人),以及制作和分发文件等。实际上,它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正常运行的核心部位。
(4)司法或准司法机构。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是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设立的专门负责审议和处理 法律 问题和通过司法或准司法手段来解决成员间争端的机构。这些机构具有独自的特点,其组成人员一般是由各国推举并经过特定程序在法官或经济贸易学家中,并按照良好的品行、较高的声誉、能力、审判经验和国际贸易法的熟练程度等标准严格选择而来的。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大多在上述机构之下,还设有各种辅助性的附属机构。最常见的是在业务主管机关或执行机构之下的各种常设委员会。这些常设委员会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承担该组织的内务工作,数量较少,职责明确,如预算委员会等。另一类是各种专门问题委员会,其组成根据该组织的章程,或由最高权力机构、业务主管机构确定,其职责是该组织的一些专业问题进行系统的考察研究,并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此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各个主要机构为确保其职能的履行也设有各种辅助性的机构,有的称为专门委员会,有的称为工作组。如依照《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附件2001.2(A)
条的规定,自由贸易委员会共设有8个专门委员会和6个工作组。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机构设置的法律分析
纵观欧盟,其机构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是在条约中制定的。无论是高度紧密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还是松散型会议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其机构设置都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之上。在建立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里,一般都有专章规定本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能范围以及机构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在《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中,其第二篇以39个条款的篇幅来规定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机构设置、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能。
国际组织根据其基本文件在为自己设定宗旨和职能时,一定要对自己的常设机构作出规定,并让它们及时运转起来,否则就容易使这一组织流于形式。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也一样,比如,欧盟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它的运作方式--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等机构互相制约、共同运作,并同其他部门和机关密切配合。这个"机构三角"产生整个欧洲联盟适用的政策和法律,如指示、规章和决定等。
此外,在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成立以后的机构增减、合并等机构变动上,也以成员间签定新的条约或修改原来的基本文件来进行。比如在面对欧盟东扩带来成员国数目增加、大国与小国的相对结构变化、欧盟异质性增加的挑战上,《尼斯条约》试着寻求合理的机构平衡方案。或是在现行机构组成规则的 计算 基础上减少成员总数;或是改变机构的运转方式,如欧共体法院的大审判庭,欧盟委员会主席权力的加强。许多中小国家的入盟,改变了各国在欧盟大厦中的相对位置,尼斯改革中,一方面各国席位平等的领域或机构保留甚至加强了,如欧盟委员会的构成;另一方面决策 中国 家间的新的平衡只是真正的 政治 妥协,如在欧洲议会新的议席分配,如部长理事会内特定多数的新的决定方法。
3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机构的职能分析
3.1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能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成立之后,一般会建立一定的常设机构并赋予这些机构一定的权限。由于设立了常设机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就可以经常不断地监督有关条约的实施,并随时调整集团的政策和法规,使条约规定的宗旨和目标得以实现。具体言之,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具有以下主要职能:
(1)制定经济政策和法规。建立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文件往往只原则的规定成员国之间合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范围和基本目标,但具体的政策和措施还需要有关机构根据其职权范围负责制定和完善。制定经济政策和法规的职能是由组织基本文件授权而来的。比如,《阿拉伯联盟国家经济统一协定》授权理事会可以拟订联盟统一的运输条例和过境条例、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等。
(2)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与行动。每个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都是特定范围或特定问题的国际论坛,是一种常设的固定的国际会议形式,是联接、沟通各成员国的纽带和渠道。经由这一所有成员国平等参与的国际议事机构,各国可自由表达本国的立场观点,可充分讨论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有利于国际社会形成和宣示某种世界舆论,有利于协调成员国的政策与行动。
(3)监督条约义务的履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宗旨、目标和任务能否实现,关键看成员国能否履行条约义务。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有权监督条约的实施。欧盟条约第C条规定:联盟由一个单一的组织系统为之服务,该组织系统应在尊重和基于集体一致的同时确保为达到目标所进行的活动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联盟特别应确保包括其对外关系、安全、经济和发展政策的一致性。理事会和执委会负责保证这种一致性,在它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保证这些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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