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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对马克思价格理论的质疑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暂时冷落

来源: 2017-09-29 19:07

   摘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都是正确的,但其价格 理论 是片面的和错误的,表现在其没有区分卖方价格、买方价格和成交价格。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卖方价格,效用的货币表现是买方价格,价值和效用的货币表现的统一是成交价格。三种价格是商品与货币关系的三种不同形式的客观表现。混同三种价格,不仅导致对现实中的价格现象无法解释,也易导致人们放弃劳动价值论的不利后果。 
  关键词:马克思;价值理论;卖方价格;买方价格;成交价格 
 
  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都是正确的,但其价格理论是片面的和错误的 
   
  1、马克思的价格理论片面性的主要表现与现实 经济 的对照 
  西方经济学反对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应是效用,但效用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受到人们的消费后而产生的需求满足,所以效用是人的主观属性,怎么可以作为客观商品体内价值的构成因素呢?当然不能。因此,效用价值论是错误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 社会 必要劳动的凝结,这个结论是 科学 和正确的。但他的价格理论却是片面的和错误的,主要表现在他认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的论断上或定义上。事实上价值的货币表现仅是卖方价格,效用的货币表现则是买方价格,价格或成交价格就是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统一,这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是完全可以得到印证的。 
  我们身边每天都在发生着无数次的商品交易,只有当买卖双方在价格上达成一致时,买卖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这个日益习以为常的情理,反映了价格或成交价格正是卖方的出价(卖方价格)与买方的还价(买方价格)的对立统一。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经济学原理。但是有人说在我国一些明码标价的商场中和垄断 企业 如国有电话和邮政通信部门,就不是由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相等且相交而形成成交价格,换句话说,不是卖价和买价的统一。在这里,卖方有不容置疑的制定价格的权力,买方甚至连还价的权力也没有,买方价格是不起作用或不存在的。果真是这样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卖方没有制定价格或成交价格的权力。我们不妨假定卖方规定打一次公用电话要收4角钱,这4角钱实际上是邮电部门制定的打一次公用电话的卖方价格,而不是价格或成交价格。如果买方也愿意以4角的买方价格与其成交,即愿意付4角钱打一次电话,这时才能形成成交价格。这时卖方收下的这4角钱,已是成交价格的4角钱,如果买方不愿意付出4角钱,不愿意打这次电话,邮电部门无法强制他,也就形成不了成交价格或价格。因而,"卖方有不容置疑的制定价格的权力"是不存在的。这不是证明价格理论中,区分价格、卖方价格、买方价格等范畴,是十分重要的吗?其次,在卖价和买价双方竞争中的主导权或决定权,与卖价和买价必须相等且相交才能形成成交价格是两个不同事物。在垄断部门的垄断卖价与一般买方的非垄断性买价的竞争中,卖价具有绝对优势,卖价决定后,买方要么根据卖价付出等价货币,用相等的买价与其成交;要么买方只能放弃购买,退出成交。所以要想成交,形成成交价格,必须是卖价和买价相等才有可能;二者不相等的话,其中一方只能退出,也就形成不了成交价格或价格。因此,在卖价和买价的竞争中。谁握有制约对方的决定权是一回事,卖价和买价必须相等且相交才能形成成交价格是另一回事,前者的存在无法也不可能否定后者。所以,价格是卖方价格和买方价格的统一这一结论,既适合一般市场,也符合垄断及其他市场,具有普遍性。可见马克思的价格仅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的论断是片面的,是不符合现实经济的,或者说是不符合实践的。 
   
  2、马克思的价格理论错误的主要表现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暂时冷落 
  马克思价格理论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他也混淆了使用价值和效用。 
  效用和边际效用其性质虽然是主观的,但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在经济学中有重要的作用。西方经济学对效用和边际效用都曾经长期的做了 研究 ,但它们对效用的理论 分析 基本上是主观唯心主义的,从这点来说,是非科学的。我认为效用则是人们在消费商品的使用价值中得到的主观上的享受或生理、心理上的需求满足。使用价值是效用的物质基础,没有使用价值就没有效用,二者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重要的区别,使用价值是商品本身的客观属性,效用是商品消费者或人的主观属性。可是西方主流经济学首先把二者混淆在一起了,他们把效用等同于使用价值,并用效用代替了使用价值,从而抛弃了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及使用价值在商品价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而否定了商品中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及劳动的二重性。结果片面夸大了效用的作用,并使西方经济学陷入了坚持认为价格或成交价格仅是效用的货币表现的片面观点;最终还导致了西方国家的经济不得不被效用和需求牵着鼻子走,甚至不惜用严重的财政赤字的宏观调控政策来刺激需求和效用,使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或经济衰退越陷越深,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当今出现的经济增长率下降趋势的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 
  遗憾的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却从相反的方向,也把二者混淆在一起,他们则是把使用价值等同于效用,并用使用价值代替了效用,从而否定了商品的效用,及效用在商品价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结果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陷入了坚持商品的价格或成交价格仅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的另一种片面观点。在指导现实经济中就产生了片面重视生产忽视需求,而最终导致了或成为了计划经济世界性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价格仅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的计划经济的价格理论指导下,把价格中的效用的货币表现抛弃了,把消费者的需求在价格中的作用抛弃了,其资源配置的价格调节怎么会不是重视生产,忽视需求呢?何况计划经济的资源配置还以行政手段并在不顾生产力 发展 水平下,通过经济计划和计划价格为主来进行调节的,必然使经济更是雪上加霜。结果一方面许多产品生产过剩,积压在库。另一方面许多产品又短缺难求,只得凭证购买,走后门购买,排长龙(队伍)购买……等等怪现象丛生,严重打击了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计划经济怎么会不在国际竞争中失败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怎么会不随着计划经济的失败而被冷落或被边缘化呢?当然,这里论证计划经济的失败,主要是从经济方面的因素而言的,把非经济方面的因素抽象了。  二、马克思没有区分卖方价格、买方价格和价格(或成交价格)是他在价格理论上陷入片面性的主要原因 
   
  1、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卖方价格 
  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执行其价值尺度职能,就可以把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商品中的价值归根结底是生产者或卖方劳动的凝结。所以把商品中的价值用货币表现出来,或价值的货币表现,也就是用货币把卖方在商品中凝结的劳动表现出来,并用观念上的货币作为商品的标价或卖方的喊价,而成为卖方价格。所以卖方价格就是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时,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简言之,卖方价格就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这是从卖方价格的内在因素来分析的。卖方价格的形成,一般说还要考虑外部因素或外因,如商品供求中的诸多具体因素。但这些外部因素,一般说只能起 影响 作用,不是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卖方价格的内在因素,即价值的货币表现,或价值和货币这两个因素。因此,如果我们把影响卖方价格的外部因素暂且抽象了,仅考察决定卖方价格的内在因素,卖方价格的表现形式就应是:X商品价值=Y货币。这个等式也就是卖方价格公式。但是马克思价格理论中没有卖方价格,而且还把卖方价格和价格(或成交价格)混同一起,认为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价格。 
  难道X商品价值=Y货币或价值的货币表现,真是价格或成交价格的等式或公式吗?不是。因为X商品价值=Y货币仅表示用货币来表现商品的价值,并不表示货币和商品相交换。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体中的社会必要劳动,货币是无法也不可能直接和商品的价值相交换的,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以货币交换商品的价值,等于以价值交换价值,或以价值购买价值,是悖理的。因此,X商品价值=Y货币的等式,只是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把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即价值的货币表现,而形成卖方价格。并不表示商品价格与货币二者交换,或用货币去购买商品的价值,而成为成交价格或价格。 
  价格或成交价格的公式是X商品=Y货币,这将在下文加以详述。它和卖方价格的公式即X商品价值=Y货币是不同的。 
   
  2、效用的货币表现是买方价格 
  在马克思的价格理论中也没有买方价格。货币用来购买商品或交换商品的使用价值是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那么,货币的主人或买方愿付多少货币购买或交换呢?这要取决于货币用来购买商品或交换商品的使用价值能给买者带来多大的需求满足或效用。商品或其使用价值给买者带来的效用越大,买方就愿以更多的货币或以更高的买方价格(即买方的出价或还价)来购买商品或交换商品的使用价值。如果商品或其使用价值不会给买者带来任何需求的满足或效用,买者是绝不会付钱去购买或交换使用价值的。再如同一种商品或同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不同的买者会形成不等的效用或需求满足,因而不同的买者愿付的货币或愿出的买方价格也就不同。这些事实都说明了买方价格实际上是效用的货币表现,而不是商品或其使用价值的货币表现。这是由于第一,买方的货币不是为购买商品而购买商品,也不是为交换使用价值而交换使用价值,而是为购买商品或交换商品的使用价值能给买者带来效用而用货币去购买或交换的;第二,商品及其使用价值是形成效用的必要条件,如果商品及其使用价值不能给买者带来效用。购买商品及其使用价值也就没有必要了;第三,由于商品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货币是不会用来购买或交换价值的,因为货币是一般等价物,货币交换价值就等于价值交换价值,是悖理的。所以,购买商品也就是为了交换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给买方带来效用或需求的满足。因此,买方愿付的货币或买方价格的依据只能是效用的货币表现,不会是商品或其使用价值的货币表现,更不会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所以,效用的货币表现是买方价格形成的根据;商品或其使用价值只是买方价格形成的必要条件,买者必须购得商品或交换到商品的使用价值,才能得到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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