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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信用制度化―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来源: 2017-09-30 03:20

 论文摘要】市场 经济 是信用经济,市场信用是重要的 社会 资本。本文从法学视角对市场信用进行定义,探讨了市场信用机制,揭示了 法律 是 现代 社会市场信用保障的主要手段。这样的思路为经济法保障市场信用建立了坚实的 理论 基础。  
   中国 是有几千年文明史的礼仪之邦。历来推崇诚实守信、"一诺千金",鄙视背信弃义、"食言而肥"。但是,当世界向更加文明的境界进发、中国及其 企业 信用日益增长之时,仍有不少人对信用文明有所轻视甚至忽视。在一些领域和一部分人心目中,诚实守信者竟成了傻瓜,"食言而肥"者却为一些人羡慕。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信用就成了市场经济的基石。尤其是在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之后,信用低下则必然成为经济 发展 的瓶颈,信用危机则必然成为市场的"癌种",信用缺失则必然成为企业败死主因。  
  [关键词 信用制度 市场经济 保障    
  一、市场经济与信用的关系  
  信用作为一种能利用的资源,可以进行融资、理财、配置资源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即信用"使买和卖的行为可以互相分离较长的时间"[2](P492-494),它使得所期待的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使将来的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和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信用越高,风险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越大。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信用的这种价值特性使得它从一开始就成为商品社会的一个重要法律 问题 。  
  计划经济 时代 ,信用制度并不特别重要,社会上所有信用都是国家给的,不存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进入市场经济以后,个人和企业之间面临大量的经济交往,信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 金融 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的核心,而金融正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的。它的初始是由日渐发达的市场关系派生出借贷关系,而借贷则以双方恪守信用为前提,失去信用,也就毁坏了金融的道义基础,从而也就葬送了它自身。基于上述 分析 ,可以说市场经济必然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愈发达愈要强化信用伦理。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又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是从市场经济制度的角度上而言的,信用经济是从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上而言的。所谓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要一个人兑现他的承诺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但如果时时处处都靠法律,那这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就会高得无法承受。因此,恪守信用道德对维系市场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即"诚实信用属于市场活动的道德准则"。自从有商品以来,市场交易行为也就伴随而产生。无论市场交易行为有多么复杂的形式,共同一条就是必然也必须要遵守交易行为自身的要求:信用。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不立"之说。市场经济是法 
制经济,它需要有序地发展,同时它又是一种平等、开放、统一的竞争经济,也是一种不断扩大的分工合作经济和一切合作主体、交易主体的信用经济。信用经济的归宿只能是守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经济关系,诸如商品、货币、买卖、支付、借贷、合同、证券等无不体现信用关系,市无信则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最核心的 内容 就是维持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信用法则不受践踏。 
  二、我国的市场信用现状  
  市场经济必须是全社会都讲信用的,用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种信用关系的经济,必须是从政府到民间在一切管理、经营、交易等活动中都讲信用的经济。但事实上,我们迄今为止所建立的市场经济还远未达到以信用作基础的阶段,而信用观念弱化和信用体系残缺恰恰成了中国改革20多年以来一系列经济问题的重要根源。很多经济界人士对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三角债"问题至今得不到根除,甚至愈演愈烈的状况表示深深的担忧。盲目负债及负债后的逃债、废债行为,这种例子比比皆是,泛滥成灾。近年来更有不少经营管理差且债务多的企业把破产、兼并、债转股当做逃债废债的机会,道德风险增大,信用环境更加恶化。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现实社会中,市场交易行为的违法情况相当严重,其信用出现了严重危机。市场信用缺失严重困扰企业经营和金融市场秩序,成为 目前 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瓶颈"。 
  1.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在经营过程中不守信、不对外提供信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具体表现在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普遍存在账款拖欠现象,在市场活动过程中拒绝对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等。这说明我国的企业缺乏信用意识,没有意识到信用是市场竞争中的理性选择。 
  2.交易的规则遭到严重破坏。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收益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时,经营者便会选择违约。而目前的状况是,守信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者未受到严厉的制裁。如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已成为一个公开的"游戏规则",但作假企业或中介机构受到惩处的仅是极少数,许多人和企业都从"失信"中捞到了好处,一些擅长做假账的人员还成了一些企业争相聘请的"人才"。在这样一个失信不受惩罚的环境下,"好人也会变坏"。要改变这一局面,一定要制定和推行使"失信成本"远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制度,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不敢冒失信的风险。 
  3.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不正当竞争是指违犯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社会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比比皆是,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造成竞争秩序的混乱,从而 影响 市场经济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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