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论文:国际影子银行管理创新框架论述
一、影子银行体系国际监管改革政策框架
围绕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改革的根本目标,各国相继完善了传统微观审慎金融监管的政策设计,并积极构建宏观调控体系的监管框架,拓展更为广阔的监管边界,制定更为严格的监管法案,建立更为全面的政策设计,寻求更为适用的监管模式。同时,各国普遍认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涵盖了包括影子银行机构在内的所有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系统性风险威胁的金融机构,赞将SIFIs监管框架,进一步细化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监管和影子银行体系监管两个层次。
1.改革监管组织: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改革,重设金融稳定组织架构主要市场国家围绕系统性风险识别和管理以及宏观审慎监管,对维护金融稳定的机构和所承担的职能进行了改革。例如:美国新设了金融服务管理委员会(FSOC),美联储负责对所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法国合并原有机构成立了审慎管理局(PSA),将机构监管转变为目标监管。英国计划废除金融服务局,改变原有的三方监管体系,建立新金融监管主体(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当局,消费者保护和市场当局),建立以英国央行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欧盟则新设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负责微观监管协调和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此外,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也加强了内部金融稳定部门改革和人事改革。例如:英国央行和捷克央行建立了多个金融稳定内部委员会,波兰央行内设了宏观稳定政策管理局,比利时央行设立了5个新的审慎监管部门,南非储备银行新成立了金融稳定部门,德国央行、澳大利亚央行和新西兰央行则在宏观审慎框架内强化了原有金融稳定部门的功能和职责。并且,意大利央行新设立了专门的金融稳定常务董事,墨西哥央行成立了由中央银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部门组成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并新设立了金融稳定总干事。美联储副主席则从《多德-弗兰克法案》中获得了更强的监管权力。
2.拓展监管边界:扩大监管规制覆盖范围,关注影子银行体系系统性影响FSB提出,影子银行具备传统银行的类似性质,但是既未受到与传统银行同等的监管标准限制,也不能获得官方流动性支持和存款保护。因此,各国应在信用中介的框架下强化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既包括从事信用发放的机构和业务活动,也包括通过表内外交易发挥信用中介功能的机构和业务活动。欧盟委员会要求将目前的审慎监管规制扩大至影子银行业务,以期全面覆盖监管对象、应对系统性风险并增加未来规避政策的难度。欧盟委员会还赋予欧盟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以及有关国家机构更强有力的干预权力,部分成员国还出台了国家层面的补充规则,对欧盟监管措施以外的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管。同时,欧盟不断完善涉及影子银行体系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扩大政策框架范围,增加非权益性工具的透明度。例如:修改《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规定:管理资金超过1亿欧元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需得到母国的许可并且需向东道国披露其风险暴露和业绩表现等情况。发布《OTC衍生品市场改革》和《证券法指引》,完善对再证券化资产的标准和风险权重要求,约束金融市场上的衍生产品交易及对冲基金等投资基金,加强其交易活动的监管和国际间协调。美国颁布了《金融体系全面改革方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全面涵盖美国金融体系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经纪商、会计制度、上市公司、美联储自身等机构和市场的全面改革,并对影子银行体系采取实质性监管措施。例如: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自营交易、表外业务及其与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关系的监管,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纳入资本金要求的范围。将合成资产支持证券纳入《证券交易法案》管辖范围,降低证券化活动交易风险,减少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套利风险,增强信用风险自留、金融风险自留、信息披露、发行过程中的代理及担保、尽职调查等监管要求。资本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投资顾问公司须在美国证监会注册,资本未达到1亿美元的须在州注册并接受州监管。场外衍生品交易转至交易所交易并进行中央清算。
3.提高监管强度:重点关注表外业务、金融衍生品、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在表外业务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协议》对债务抵押证券的再证券化赋予了更高的风险权重,加强对识别表外风险暴露和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的指导,并提高了证券化、表外交易活动和风险暴露的信息披露要求。在金融衍生品方面。美国授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场外衍生品监管,它们有权确定参与掉期交易机构的资本和保证金要求,限制其风险敞口,同时在交易系统上添加保护措施。英国大幅度强化了场外衍生品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在私募和对冲基金方面。欧盟要求所有欧盟境内的另类投资基金提供证明其资质能力的报告以及内部治理、估值方法、资产安全方面的材料,并须满足最低资本金标准。美国要求私募基金保持记录,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
4.加深监测深度:完善宏、微观监测指标体系,定量、定性信息相结合在宏观(全系统范围)和微观(机构或业务活动)上通过结合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对影子银行体系开展监控。一是在宏观层次方面,利用资产负债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的数据评估影子银行体系金融资产的规模和增速,包括总负债、GDP的绝对值和相对值,以及这些数值与常规银行体系的比较。二是在微观层次,利用供应商的股票和相关产品流通的调查数据、出版物或市场数据、常规银行部门的交易对手信贷数据或者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的数据等识别影子银行业务,帮助确认从影子银行体系转移到常规银行部门的潜在溢出风险。同时,结合来自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监测信息,以及市场参与者的市场信息,掌握影子银行体系新的发展和风险情况。
5.加强风险隔离,限制影子银行体系风险传导蔓延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制定了沃克尔规则(VolkerRule),限制大型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开展自营交易,原则上禁止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例外情形下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3%,也不得超过私募基金资本的3%;银行应将自营交易和类似的投资活动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机构中分离出来,将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银行只保留常规的利率、外汇和大宗商品等衍生产品。此外,英国《金融监管的一个新方法:改革的蓝图》规定,英国央行金融政策委员会(FPC)有权向财政部建议是否监管或放松监管某一类影子银行机构。即当影子银行机构或活动对系统性风险产生影响时,将影子银行机构或活动从证券监管者手中移交给英国央行审慎管理局(PRA);反之,当其活动不再具有系统性风险时,将其转移回证监局。
6.建立危机处置机制,避免对金融体系产生系统性威胁美国规定,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自救处置预案,以期在遭遇重大压力情形时能快速开展有序自救。英国强调,通过提前明确在压力情景和破产情况下可以采取的行动来约束机构(包括系统重要性大型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行为,避免其破产对社会秩序与金融稳定产生严重冲击。
二、经验与启示
1.建立健全影子银行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新型影子银行体系的金融监管改革,需要加快立法进程,为影子银行业务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正当需求的影子银行活动。尽快出台针对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基金、民间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各类影子银行市场活动的管理条例或实施办法,尽快出台小额贷款行业、典当行业、寄卖行业和担保行业等特殊行业管理办法,逐步形成以影子银行法为基本法,以各项行业管理办法等专项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2.优化完善影子银行监管组织架构在中央银行建立宏观审慎政策委员会,形成有效的政策协调机制。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以及监管合作机制,联合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职能部门(发改委、财政部、外管局、税务局、工商局等)、各类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如行业自律组织、专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等部门,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在整个监管网络中,中央银行负责其他监管者充分协调和沟通,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并不断完善金融稳定政策设计和相关治理安排,承担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监管职能,从宏观审慎角度对金融属性相同或相似的机构和业务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3.构建宏观、微观协调统一的新型审慎监管体制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提高对系统性风险识别、量化和分析的技术水平,有效减少影子银行体系的负外部性;深化微观审慎监管,加强影子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强化受监管金融机构资本约束机制以解决影子银行常见的关联性和其他来源的系统性风险,加强资产管理公司、对冲基金、信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外的流动性资本管理,将杠杆率纳入监管目标,不断提高个体风险控制能力。同时,明确金融稳定管理目标,在微观审慎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并明确政策冲突解决机制。若宏观和微观审慎政策发生冲突,宏观审慎管理机构决策效力高于微观审慎管理机构。提高金融稳定政策透明度,加强政策信息披露。
4.设计前瞻性、预防性、动态化的监测防控机制建立符合国情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体系,进一步健全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政策工具。建立影子银行杠杆化水平实时监测系统,将杠杆率和资产价格纳入审慎监测框架,强化系统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建立实体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资金流通的风险隔离机制,阻断影子银行风险的传导、传染过程。设计信息披露机制,制定有效可行的信息披露的激励和惩罚措施,增加影子银行经营透明度。运用国际前沿的计量统计方法对影子银行业务、创新衍生产品风险、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引入反周期设计,抑制影子银行体系顺周期性,促进资产与负债结构在时间匹配性。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实施金融稳定政策工具,制定危机处置方案和紧急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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