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
论文摘要 信用是无形的财富,是国家信用结构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能够证明以及检验人们信用状况的重要根据。当前我国个人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仍处于探索阶段,在运作期仍存在某些基本问题制约着其满足经济和社会建设发展的是时代需要。本文主要通过着眼于民商法为研究切入点,探究个人信用体系的基本现实价值和表现,讨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进行现实性融合中存在的主要障碍,以期为推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和使其和民商法实现最佳的融合提供有效的借鑒意义。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个人信用体系 相互融合
一、民商法内信用原则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
处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内,个人的信用程度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作用,并且每个参加市场活动的参与者会相应形成独特的个人信用基本关系。正是处在这样具备关联性的特定网络中,假如某个阶段发生连接断裂的现象,那幺对整体关系网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将会造成重大打击,并且会受累至周边关系格局。着眼于民商法进行探究,不管是属于政府性质的信用,还是企业性质的信用,亦或是个人信用类型,必须相应地规划出明确科学的目标,这样才会推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构建。处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环境中,以政府信用的基本政策主导改革领域,进而构建起适应当前时代发展的信用体系以属大势所趋,特别是针对个人的信用体系也处于积极完善的状态中。
二、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信用原则民商法内的内容形成问题分析
首先,信用原则的基本外延以及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未得到专门準确的定义。关于信用原则基本外延以及内涵在法律学界主要存在着不同的四个观点:第一是"双重功能说",秉持该观点的研究学者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具备的两大功能是为道德以及法律进行有效调节;第二是"条款说",他们指出民商法内关于信用原则的内容应该秉承统一性和有序性,以确保为民事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原则性指导。第三是"语义说",按照上述观点的学者思想得到,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在交换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基本前提之一,同时也是参与不同类型民事活动时候,应该严重遵守的规定性原则,不可发生欺诈行为;第四是"立法者意志说",该言论的代表持着这样一种观点,民商法必须站在立法的高度层面,协调好国家、企业以及个人这三者的利益关系,以为确保经济达到稳步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其次,信用原则趋向落后。虽然诚实信用这项基本原则在民法立法层面显示出法律立法的基本价值和方向,并且能够构建起相应的法律体系,然而序位内容,这些信用原则显得趋于落后。着眼于民商法内关于信用的几项基本原则中,城市信用原则的序号是列于公平原则以及原则后面,这样的排序现状同民法内关于"帝王条款"以及"最高行为标準"的内容所指出的地位要求不相符合。
最后,关于信用原则的强制性保护措施较为缺乏。这主要体现在未能形成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信用原则进行政策性保护。很多的民商法内关于信用原则具有这样的内容,只是将其作为指导性原则加以倡导,未能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以确立成专门的法律角色。
(二)个人信用体系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分析
首先,缺乏较为成熟客观文化以及社会环境。中国作为世界重要的经济实体国家,关于个人的信用体系构建已形成基本规模。然而受传统客观环境的影响,大多数的人们均保留着节俭持家、消费保守等这样的观念和行为,这样的结局是难以形成较为成熟的信用消费的观念。
其次,关于个人信用未能构建起整体性的评价準则。很多关于个人信用的评价指标和信用系统软件的研发,信用数据的构建等层面未能形成统一化、标準化的评价準则。我国要求构建以全面的关于个人信用评价的体系和流程以确保其得到稳定的发展。
最后,立法层面的缺乏。即使关于个人信用制度全面应用的经济环境已大致形成,但从立法层面看,很多关于个人隐私的内容尚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在融合民商法跟个人信用原则的过程中现存的几点障碍
首先,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民商法跟相应的个人信用体系运行的时间还是相对较短的,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在实际工作中,并且没有完成大量的、有效的经验的积累。因此在实际运行的时候,政府颁布的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规定还不够清晰,并没有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导致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样一来就对民商法跟个人信用两个体系的融合产生一定程度的阻碍。
不仅如此,民商法体系跟个人信用体系实际运行的时候,因为民商法的概念以及民商法的意义跟个人信用原则存在着很多的不一致,最典型的是,上述两者的运行标準以及要求是不一致的,上述两者之间同样也存在着相应的共性。辨证主义得到,事物是对立统一的,也就是说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同点。实际运行的过程中,上述存在的差异就会非常的明显,上述差异的存在会对民商法与个人信用原则两者之间的融合产生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民商法跟个人信用体系两者实质上属于两个不一样的范畴,所以,民商法跟个人信用体系两者的监管工作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就会产生重复或者漏洞现象。在此基础上,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以及交流较为贫乏,导致在同一问题出现的时候得到不同的对待。如此一来就会造成民商法以及个人信用体系两者融合产生一定的难度,阻碍两者的有效融合。
三、民商法与个人信用原则融合中存在的障碍
(一)需要不断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是市场交易行为的主要执行者,个人也是市场交易活动主要的参与主体,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以及后期的发展均存在明显的完整度,该完整度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在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最主要的工作是保护个人的隐私,如果在实际工作中,相关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体系存在缺陷就会导致个人的隐私非常容易泄露出去,甚至被不法分子使用,这样一来就会影响到当事人的经济安全,严重的还会直接威胁到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分析相关经验得到,相关的法律裁决以及法律的保护也可以在这个方面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如果存在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时间,相关的法律就会根据实际需要颁布相关的惩处规定以及处罚措施。所以,个人信用体系本身具有非常显着的完整性,同时从根本上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民商法制定以及实施的时候,我们需要科学的、有效的、细致的对个****利问题分析以及考虑。目前来说,我国现在只单纯在名誉权的维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其他的方面并没有按照实际需要构建一个对个人隐私具有强有效保护力度的法律制度,所以,会直接影响到以及阻碍到信用跟个人信息体系。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频频出现信息侵害现象的时候,就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实现有效解决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有效的惩罚违法人员。同样,在个人信息的沟通方法以及沟通时间方面,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选择。想要有效的处理个人信息以及保护个人信息,就需要最大程度的使用法律武器。在拥有的权力方面,相关法律需要按照实际需要有效的提升收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目的以及方法等多个方面的考核以及评价。
(二)不断强化政府的职能
在开展构建民商法以及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体系融合过程中,政府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最明显的就是对建设民商法和健全个人信息体系融合进行科学有效的指导。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构建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政府需要按照实际的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积极探索,根据相关的标準努力构建一系列科学的、有效的信用评价标準,基于上述的信用评价标準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各种经济活动提供相应的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懈努力,不断地强化自身的守法观念以及守法意识。在进行民商法体系维护的过程中以及个人信息体系维护的过程中,守法观念的强化可以有效的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专业质量以及服务水準。在衡量社会所有事物的过程中,道德指标并不是唯一的一个指标,还需要使用科学有效的法律方法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创造提供实现条件。不仅如此,政府部门还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相关的措施,对守信行为进行褒奖以及鼓励,同时对那些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告戒和惩罚,政府需要保证法律的透明性以及合理性,这是保证市场处在一个稳定运行状态的基本前提条件,不仅如此还可以促使民商法跟个人信息体系融合目的尽快实现。政府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严格分析民商法的主要特征,与此同时需要在根本上分析个人信息体系等特征,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主动的、积极的开展学习活动。不仅如此还要有效的借鑒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改进,最后满足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的发展。上述两种体系实施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体系之间存在的差异,与此同时还存在相应的共性,我们需要準确的确定融合切入重点的位置。
四、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建议
人类经过长期的发展过程,不断积累下"信用"这个文明结晶。信用同时也在现代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在经济建设过程的不断深入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进行商品交换的时候,交换的根本内容是信用,同时信用也是最基本的前提,不仅如此,信用还是交换过程中,活动交换双方均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前提条件。不仅如此,信用也是交换双方两者均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不仅如此还是社会发展以及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健全以及经济环境的不断转换,按照实际情况的需要构建以及完善信任机制,这样才可以促使社会经济实现长期的、健康的、快速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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