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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的传播

来源: 2017-06-25 19:49

   【摘要】 中国近代法学,并不是国人在继承中国古代法学(律学)之基础上诞生的,而是通过移植西方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成果而建立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的传播有着特别巨大的启蒙意义。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近代西方法学观的内涵,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的传播以及其载体,传播的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在此过程中的争论,传播的历史意义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并就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传播的若干规律作了分析。

  【关键词】 西方法学观 传播 近代中国 法律史 学术史

  由于近代西方法学观的内涵最早是由格老秀斯(H.Grotius,1583-1645)、洛克(J.Locke,1632-1704)、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J.J.Rousseau,1712-1778)、贝卡利亚(B.Beccaria,1738-1794)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其作品中提出并加以阐明的。因此,在抽象、概括和总结近代西方法学观的内涵时,首先必须从这些思想家的原始话语入手。
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一书中指出:"人类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持有一种共同的看法,即每个个体的保全都有助于促成整个社会的福利。""社会的目的就是形成共同的力量与统一的支持来保护每个人的生命与财物。""国家是一群自由的人为享受权利和谋求他们共同的利益而结合起来的一个完美的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乃代表民众之人的集合。"①"任何人在不通过寻求法律救济的情况下获得他认为是应当得到的东西的行为,均被法律称之为暴力。"
"哪里没有法律的权威,哪里就会发生战争。""法律的力量与效力来自于人类普遍的认同。""自然正义不允许我们通过掠夺他人而增加我们自己的资源、财富和力量。""权力不仅仅来源于国内法,而且也来源于自然法。""每个人都有保有他自己的权利的天性。""只要一个人不对其他人造成伤害,那么法律就没有理由阻止他按照自己的想法来生活。""使任何犯下罪过的人承受同等程度的痛苦是正当的。""正义的首要原则之一无疑应是在惩罚与罪行之间建立一种等量关系。""仅仅只是心里的想法或者犯罪意图,即使由于其后的忏悔或者其它意外情况,这些想法或意图被别人知道了,也不能由人类的法律来对其进行惩罚。"②洛克在《政府论》(1690年)一书中,对自然法、法治、三权分立、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观念作了详细阐述。他指出:

  人民"除了只受他们所选出的并授以权力来为他们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约束。""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的时候,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③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1748年)一书中也指出:"平等是共和政体的灵魂。"
"法律应该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法律自己就应该是护民官。""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④"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这是一条政治信条,它本应得到人民的信任,本应得到廉正地守护法律的、高尚的司法官员们的宣扬;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⑤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前夕,卢梭创作了《社会契约论》(1762年)一书,对上述资产阶级的法学观也作了比较详尽的阐述。他指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这种意志必须是全体公民的意志,即公意:"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⑥"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行政权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由社会公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都应该以全体的最大幸福为依归。"⑦"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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