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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对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影响

来源: 2017-06-25 19:50

   摘要:从《大同学》这篇中文文章里第一次出现"马克思"这个名字到今天,马克思理论已被大多数中国人所熟知,并被作为指导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理论指南。其中,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在新时期新的历史条件下更是被许多学者作为重点进行研究,本文仅对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在中国化过程中,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代化影响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大家在阅读后能对此问题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马克思; 法哲学思想; 公民; 法律意识; 现代化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社会中的法以及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法律文化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注意:狭义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的外延是相同的,而中义或者广义的法律文化概念中,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法律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深深植根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之中。在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在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影响下,我国公民严重欠缺权利意识。我国古代重礼轻法,礼法合一的传统法律习惯以及重和轻讼、无讼是求的价值取向是受儒家的文化影响才形成的,这也是阻碍我国古代权利主体观念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权利客体这方面依然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形成了重义、轻利,权义不等的价值观和重刑轻民、以刑为主的公法模式。"轻利、轻民"就必然导致权利行使的对象偏差,造成对权利客体方面的认识偏差。古代思想中"君主之上"的思想强烈冲击着"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在"礼"所维护的等级秩序中,皇权处于顶端,对君主绝对服从,进而演变成一种普遍的、对其他的掌权者的无条件妥协。从以上理论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公民法律意识的严重缺失。

  我国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在中国占统治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产物,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需求,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集中反映。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可以说,这五方面内容充分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全面诠释了'法治'与'人民法治'与'正义法治'与'社会法治'与'政党'的关系,体现了内容与形式、手段与目的、价值与效果的辩证统一。"而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正是如何将不同人们的各式各样的法律意识,通过具体可行的途径转变成现代公民应该具有的正确的法律意识。是促进立法者完善立法的思想前提。作为立法精神之源的法律意识能够让立法者更好地确认,应该保护什么样利益群体的需求,限制什么样利益群体的需求与主张。立法者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准确地把握立法时机,科学立法,以保证法律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是正确执法和严格司法的必要思想条件。执法和司法人员只有具备现代法律意识,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精神、目的,才能准确地运用法律,合理地去处理权力、权利,权利、义务,职权、责任几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促使公民自觉守法的思想动力。法律的实现除了靠国家强制力,还需要公民以及社会组织的自觉遵守。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不仅有凝聚性,还有反思性,只有公民发自内心地积极守法、护法,法律才能获得真正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至上性和权威性。毛泽东曾经说,中国应该大量吸收外国的进步文化,凡属于我们今天用得着的东西,我们都应该吸收。"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质上是批判的、革命的、与时俱进的,其本质就是要求我们要顺应时代发展,不断推进和更新我国的法学理论。"

  我们知道,法哲学是一定社会人们关于法学的世界观、方法论的理论体系 ,因而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最高层次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指导作用以及宝贵的科学价值。马克思的人权观、自由观对我国实行法治和宪政具有重大指导意义。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思想理论为我国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拓展新的思路。马克思法哲学市民社会理论为深化我国宪政改革,健全"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机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为我国构建"反腐倡廉"的法治制度体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首先,有利于促使人们形成公平正义观。一直以来,公平正义就是人类共同的理想目标。马克思坚决反对资产阶级抽象的公平正义观,他所追寻的是一种能够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社会。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我们知道,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与时俱进地变革生产关系,才能不断推进法治社会的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有利于促使人们明确权利意识。正如我们所知,权利、人权、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精神,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实质就是"人本",人权人性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占重要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就成为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了解马克思的相关理论有助于我们公民增强权利意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再次,有利于促使人们建立民主意识。我们都知道,马克思批判地继承并发展了以往思想家们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指出: 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前提,真正活动着的是它们。没有家庭,没有市民社会,国家自然也就不复存在。市民社会也被称为公民社会,是公共权力的重要制衡力量,即"以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这乃是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最有效的力量和方式。这些观点都非常有助于民主社会的建立,提高人们的民主意识,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最后,有利于促使人们拥有法律至上意识。马克思指出,自由是人的本质,法律也不是用来压制自由的措施,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也就是说,法律肯定自由,赋予人们自由的权利。马克思非常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习惯权利的保护,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资产阶级法哲学的重要区别,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指导,也只有这样的法律观才能促使人们认同"法律至上".

  正如美国学者哈罗德·伯尔曼那句着名的话,"不被信仰的法律是形同虚设的法律".那么,如果人们连现代的法律意识都没有,如何谈信仰现代法律呢? 此时的"形同虚设"的法律也必然会随意被人们践踏,法治也必然被人治所取代。作为一个转型时期的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要想实现法治,必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如何充分利用马克思法哲学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去促使更多公民的法律意识及早现代化也是亟待我们去解决的问题,最后我坚信法治一定能使社会变得更公正、自由、平等和幸福。

  参考文献:
[2]毛泽东选集( 第 2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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