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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问题探讨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

来源: 2017-06-25 19:50

   摘要:提升妇女的社会地位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这一重大举措尤其离不开加强农村妇女的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分析农村妇女法律意识的淡薄现状及其原因,提出解决农村女性法律意识淡薄的几点建议,以期提升妇女法律地位和促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对策建议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逐渐从以德治国走向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首当其冲要解决的就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问题。研究民众的法律意识问题,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社会主体缺乏法律意识,普遍地不认同、不服从、不遵守法律,那么就使得法律及其制度形同虚设,只有全体社会成员都崇尚法律的最高权威,并对法律深信不疑时,法律的要求才能转化为其内心的信念,引导和支配其对法制的践行。在此,有一个群体最不能忽视,那就是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农村中一个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妇女。

  宁夏妇联与统计局于2011年4月30日至2012年12月1日在全区21个市县区开展抽样调查和入户问卷访谈调查。通过此次走访调查,我们得到以下几方面基本情况:在对妇女法的知晓方面,农村妇女对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一定的认知,说明我国的普法教育及妇女法的相关法治实践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通过调查结果的比较,乡村妇女对妇女法的知晓率要比城镇女性的12.1%.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知识和理性基础,乡村女性法律知识的相对贫乏是其法律意识水平淡薄的基本表现。在农村偏远地区,很多妇女仅依据传统伦理或乡村习俗知道一些有关妇女法的基本常识,对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却知之甚少,有些妇女可能会有所了解,但是,这种对妇女法具体内容和制度的了解也是极其有限的,可以说是仅停留在很肤浅的层面上。乡村女性对基本的妇女法的贫乏认知,其结果最终会影响到她们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于子女随母姓和男女在继承问题上的调查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同意或接受子女随母姓,认为都尽孝的子女应该享有平等继承的权利。但是,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和影响,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这种传统文化与当代的法治实践还是有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通过调查发现,当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制精神相悖时,农村还是更加接受传统文化思想的理念。比如:高出城镇女性21.7%的乡村女性都认同孩子随父姓是中国历史的传统,所以不愿意让子女随母姓。另外,有超出城镇女性29.9%的农村女性不认同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这些数据都深刻反映了在我区的农村地区,乡村妇女的思想还是深受着传统落后文化的侵蚀,这将会严重侵害到当代法治中男女平等精神的传播和践行。

  当遇到例如就业歧视或性骚扰的行为时,她们是最多的受害者。这正是乡村女性维权意识淡薄,法律情感普遍低迷的表现。在对待性骚扰的态度及方式方面。城乡女性都会采取一些较积极的态度和相应的方式予以回应。在一般的性骚扰行为(如讲黄色笑话)中,采取"不当回事"的农村女性比城镇女性低16.5%,采取"直接制止"的乡村女性要比城镇女性高出20.3%.对更加恶劣的或者进行更直接、更明显的性骚扰行为,比如:进行身体接触和直接提出性要求,女性的处理方式都较保守,不过,农村女性采取直接制止态度和方式的要较城镇女性多,同时采取隐忍态度和方式也较城镇女性多36.3%.

  加强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有着积极的意义。首先是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其次是对妇女的发展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最后,对提升妇女的社会地位也是关键的一个环节。受访的女性中,不识字或很少识字的城市女性为7.3%,农村女性为35.2%,城乡差距为27.7个百分点;小学文化水平的城市女性为10.3%,农村女性为31.1%,城乡差距为19.8%;初中文化水平的城镇女性为28.9%,农村女性为25.8%,城乡差距为2.7%;高中水平城镇女性为22.7%,农村女性为5.9%,城乡差距为16.8%;大学专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的城镇女性为22.3%,乡村女性为1.3%,城乡差距为21%;通过继续教育获得学历的城镇女性为11.9%,农村女性为0,城乡差距为11.9%.

  由此可见,首先由于农村妇女不识字或受过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人数很少,因而她们获取法律知识的机会也就会很少。因为受教育程度低,所以她们大多都不愿或没法去学习法律知识。其次,农村妇女她们大多都在家务农,由于农忙,照顾家庭等原因使得她们花在了解我国法律的时间上就很少。再次,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农村里大多都仅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开支,所以,对于农村妇女来说,很少有富余的钱来投入自身学习的开销方面;最后,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由于交通不发达、通讯网络设备落后、普法宣传活动不到位等原因,也会使得乡村女性获得法律知识的条件和途径较差。综合看来,农村妇女获得法律知识的条件和途径的受限,自然有一些乡村女性不懂法、不知法、难以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后不擅、不会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传统落后的妇女观依然影响着当今的农村妇女。例如子女要随父姓、男女不平等的继承权这种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在作祟。在这样落后思想的影响下,乡村女性还是有很多惯于屈尊于男下,不注重和主张自己的各项权利,若注重和主张了男女平等的权利,便认为那是很不道德的事情。此外,中国传统文化的"忍"和"和为贵"思想还有一定市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直以来,农村妇女心里形成了一种"家丑不可外扬"的意识,她们很多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或者很丢人的事。由于许多农村妇女的教育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社会环境中一些政治和司法腐败的丑恶现象大量存在,她们便会过分迷信和崇尚政治权力和社会关系,而对法律救济权利的信赖度较低。在我区农村妇女的意识中,诉求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的理念也相对淡漠,她们中的一些人总是习惯于沉默、忍气吞声、顺其自然。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农村妇女在遭遇性骚扰时之所以会采取隐忍态度,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国家和地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所以,就会导致这些受害妇女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依据,没有具体依据,便会致使她们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遭到践踏。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是一项任重道远的社会教育工程。妇女个体法律意识的强弱,既受制于妇女个体的素质,也受制于社会法治环境,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应做多方面的工作。本次调查活动深刻的反映出一个现实问题就是社会的"性骚扰"现象。从相关数据来看,当代社会的性骚扰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形势也越来越复杂多样,在受性骚扰的人群中,女性遭遇的更加恶劣一些的性骚扰较男性多,如:进行与性有关的身体接触或者直接提出性骚扰,而这些性行为都很直接现实的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当她们遭遇了性骚扰,立法方面却没有对此作出明文的法律规定。导致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时不能选择更佳的方式,即没有法律的依据来保护自己。

  2005年12月开始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防止性骚扰问题上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不足的是这些规定对于具体如何实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具体行为属于性骚扰,立法中并没有详细界定。所以,从立法的角度来讲,我区应应将把对性骚扰的界定明确贯彻进地方立法之中。妇女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既需要妇女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妇联组织要大力发挥带头作用,要和司法机关定期多次的组织相关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宣传教育的内容可以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选举法》、《亲属法》、《继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司法机关在裁判有关涉及到妇女权益并有积极教育意义的案件时,如果方便合适的话,可以搞送法下乡或者在农村的乡镇开设一些简易庭审现场,让广大的农村村民,尤其是妇女都临场观看学习。

  发展农村妇女教育,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迫切需要,也是树立农村妇女的法治理念,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思想的重要举措。加强妇女的法律教育,首先要从孩童抓起。因此,要努力保证农村女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力争使她们接受中等、高等教育,教育的过程中要加强法制的教育,努力提升中小学女童的法律常识知晓率。另外,加强农村成年妇女的素质教育也至关重要。生活和生产中要使她们抛弃封建陈旧观念,树立先进的平等理念。大力发展农村妇女教育,通过相关的法制教育,使她们知晓一些生活常用法律知识并倡导她们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之,大力发展农村的教育,推广性别平等理念,是破除封建的男尊女卑思想工作中的关键一环。

  在农村偏远地区,妇女对法律的观念和情感,最直接的来自于国家执法、司法机关的具体行为,她们对法律的了解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执法司法的评价实现的。所以,在执法和司法层面,执法主体和司法机关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执法司法素养,要严格公正进行的执法和司法活动,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彻底抛弃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思想,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将法律的公平正义灌输给群众,让法律在农村妇女的心中树立起威严、可靠的形象。

  要想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提升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就是其重要的一个步骤。农村妇女作为女性中的大部分群体,提升其法律意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的社会地位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参考文献:
[2]韩志才。妇女权益保障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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