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法学教师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必要性分析
2. 重视法律实践活动。学生实践活动的形式包括: 第一,观摩审判,即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审判。通过法庭旁听,学生可以直接观察到各种诉讼角色的诉讼行为,了解他们是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这可以使学生获得感性认识,从而为理论学习和进一步的法律实践打下基础。第二,模拟审判,即由教师提供恰当的案例,学生运用该案例模仿正式的审判进行演练。在模拟审判中,学生担任各种诉讼角色,亲自实施与其角色相应的诉讼行为,运用其在课堂教学中学到的理论; 通过模拟,理解具体适用法律,从而获得强烈的亲历性。通过模拟法庭,可以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辩论能力。第三,实习。实习使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法律环境中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获得司法从业经验,从而为其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基础。上述实践性教学法之间存在互相促进的关系: 观摩审判为模拟审判提供可供参照的标准,而学生在模拟审判中获得的经验又为法律实习打下了基础。总之,实践教学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有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二、法学教师应当参加司法实践活动法学实践教学对法学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不仅应当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而且应当具有很高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甚至法学教师本身就应当是一个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如果一个法学教师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和能力,指望他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技能是不现实的。以案例教学法为例,若教师从来就不曾参加实践活动,对司法实务没有切身的感受,那么,在教学过程中就很难提出具有真实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其对案例的分析往往是主观的和教条式的。又如,模拟审判是一种培养学生操作能力的有效途径,但一次成功的模拟审判需要教师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不仅解决学生在模拟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而且要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恰当的归纳和总结。然而,在教师本身无出庭经验的前提下,教师的指导对学生并无多大帮助。
从我国大学法学教师的情况看,虽然有些教师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绝大多数教师没有司法从业经验。我国法学教师中,多数是从不重视实践教学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而且,我国高等学校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教师科研压力很大,法学教师要花大量时间进行理论研究,而无暇顾及法律的现实,更难以抽出时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上述因素决定了我国法学教师较为擅长传统的以理论教学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方式,而难以开展以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为目的的实践教学活动。因为,教师本身就不了解司法实践,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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