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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如何在新的法治背景下甄别口供的真伪

来源: 2017-06-25 19:56

  近年来,由口供引发的冤假错案不断地涌现,严重削弱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公信力,给中国的法治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随着人权保障观念逐步被提上日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司法人员行为的规范化,如何在新的法治背景下甄别口供的真伪,分析口供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口供审查判断的内涵

  (一)口供审查判断的活动内涵

  口供的审查判断,即公安、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比对查证、鉴别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口供的审查判断是确保口供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的进展既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证据原则,也要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毕竟口供的真实性只是一个相对性的标准,是无法予以量化的。因此,在口供审查的过程中就需要借鉴英美法系中自由心证的相关原理,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去甄别。因此,口供的审查判断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活动。

  (二)口供审查判断的意义

  侦查人员审查判断口供是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作出认识决定的过程,其对口供的审查判断既要借助其能动性的认识,也要以同案的客观性证据为依据,将印证性审查规则贯穿于讯问活动中,将口供与同案的客观性证据进行比对印证,才能有效地甄别口供的真伪。口供审查判断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明确讯问方向,推进案件的进程。通过对口供的审查,有助于识别其中的虚假性供述,进一步分析口供整体的证据价值,为侦查人员正确地选择讯问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和方法提供了依据,这有助于侦查人员始终清醒地面对复杂变化的讯问形势,始终掌握讯问的主动权,不断推进案件的进程,也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2.强化客观证据意识,推动客观证据收集。侦查人员在审查判断口供时,也应注重收集其他同案证据。口供的审查思维需要其他客观证据的佐证,思维和检验过程本身就是不断地拓展调查线索,不断充实、完善证据的过程。对口供的审查判断,有助于激励侦查人员不断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其它客观证据,并将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比对,正确认识案件的发生、发展进程,防止陷入侦查僵局。

  3.确保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判断,一方面是要审查口供是否具有法定的证据能力,即口供的获取程序是否合法,口供的证据形式是否合法,以此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判断,可以发现口供中的矛盾和不足,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动机,以此判断口供证明力的强弱,甄别口供的真伪。

  4.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由古至今,口供中心主义在我国刑事侦查人员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问题口供酿成的刑事错案比例很高。侦查人员在长期职业生涯中所形成的职业负面心理和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使其内心倾向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有罪推定的思想观念占据主导地位。强化口供的审查判断的重要性,使部分侦查人员认识到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真正意义,有助于纠正其职业病和错误的认识,遏制其刑讯逼供的心理诱因,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二、口供审查判断的基础理论

  (一)口供审查判断的原则

  1.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都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还要经过实际的查证、分析,对待口供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不能轻易地相信口供。在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时,仅有口供,而其他同案证据却欠缺的不能定罪;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而口供欠缺的,则可以定罪处罚。该条规定是审查判断口供真伪的必要原则。由于口供直接关系着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再加上其在受讯问时所处的弱势地位,心理素质较差的人容易受侦查人员的诱导,其口供存在极大的虚假性和不稳定性。不轻信口供是指,既要通过审查判断谨慎运用口供,又要与同案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审查;既要积极地加强审查口供,又不能过于依赖这一言词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任意性。对口供的审查判断必须要严格遵循供述任意性原则,即犯罪嫌疑人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自愿作出供述。讯问实践证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和生理上的双重压力,当犯罪嫌疑人难以忍受肉体上的痛苦折磨,其供述态度和意愿会发生改变,多数犯罪嫌疑人只能暂时屈服于刑讯逼供,想方设法地编造口供,并期望在庭审阶段通过翻供来拯救自己。在杜培武案中,警察出身的杜培武竟然在同事的折磨下,作出了有罪供述。在庭审阶段为了让法官知道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竟然当庭抽出了血衣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当然,他所作出的口供也全是虚假编造的。口供任意性规则是口供真实性的前提保障,在供述任意性原则遭到破坏时,口供的真实性也大大降低。因此,对口供的审查判断要遵循口供任意性原则,以此确保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诉讼中,对于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及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的非法证据,公安司法机关不得采纳,而应予以排除的规则。这一规则,不仅在我国法律中被明确以立法的方式予以规定,它还是审查判断口供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重要原则,是口供作为定罪证据的基本要求。这一表述进一步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在强调规制国家权力、防范权力滥用、保障人权的理念,同时也为刑事证据的审查提供了指导性的原则。因此,在对口供审查判断时要严格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确保口供具有证据能力的基础上来甄别其真伪,这也有助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产生。

  4.严格遵循法定审查程序。依法审查口供,严禁违法的取证方式,是诉讼被证明的关键过程。在此审查过程中,应遵循《高法解释》中关于对被告人口供审查之规定:包括时间、地点、主体及其权利、笔录等方面。因此,对侦查阶段口供的审查判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依法对侦查阶段的口供进行审查判断,且不得以违反法律规定之行为来审查判断口供,不但要确保审查的合法与质量,也要保证供述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同时侦查人员在审查判断口供过程中也应严格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以法定程序诠释证据的确实、充分。

  5.全面审查原则。对单一口供进行审查,是从其固有的证据特性等方面来审查口供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通过审查判断证实口供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依法甄别虚假的口供,排除非法口供,确保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全面审查判断口供,是对案件中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与鉴别,看内容和反映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它既包括口供与口供之间的综合审查判断,也包括全案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综合审查判断,这一原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中"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在侦查阶段对口供进行审查判断时要严格遵循逐一审查判断与全面审查判断相结合的原则,既要逐一对口供进行审查,也要将其与同案证据比对审查。

  (二)口供审查判断的内容

  1.程序合法性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主体、讯问中的权利告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笔录的制作、禁止非法讯问等。程序性审查有:

  (1)讯问的前后时间、相关地点、讯问主体、讯问的人数等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都要被审查;(2)审查讯问笔录的合法性;(3)对案犯供述时之权利是否被通知也要审查;(4)审查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外国人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5)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取证行为进行审查。讯问中侦查人员是否有非法取证、暴力取供的行为,若有,该口供应依法被排除。

  2.口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1) 审查其供述和辩解的动机和目的;(2)审查是否存在感知、记忆和陈述原因而造成供述和辩解不完全真实的情况;(3)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有无刑讯逼供和威胁等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4)审查供述本身的完整性;(5)供述能否与同案的不同种类的证据相印证;(6)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确保讯问程序的合法性。

  3.翻供的审查。犯罪分子由于其心理素质、犯罪经历、生活习性、性别及所经受讯问方式的不同,在侦查起诉等的不同阶段易于翻供。且翻供形式、内容不同,既可部分翻供,也可能推翻之前的所有供述。对待翻供应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对其供述的稳定性、翻供的动机与翻供的原因是否合理。对于仅否认之前供述而未提出新的辩解解释的,要结合原先的口供进行比对审查,从而发现矛盾,识别真伪。

  三、口供审查判断的科学方法

  (一)口供审查判断的原理

  1.唯物辩证法原理。唯物辩证法是哲学领域中的中柱理论,它既纳入了唯物主义,又包含了辩证主义。它主张物质先于意识,并阐述了事物之间固有的规律、方式及变化形式。它认为事物自身的矛盾是事物变化的根源。物体之间既有矛盾一致点,又有不可苟合相争点,这激励其不断地演化。该原理中的联系发展观、矛盾分析法在审查判断口供的真实度、合理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矛盾分析法要求我们坚持个案逐一分析,严谨审查供述与辩解的真实度与合理度;一切事物都相互矛盾的观点要求我们注意将口供与同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发现矛盾,确保口供的真实、合理。此外,事物是普遍联系这一观点,在我们审查判断口供时要注意审查同案犯口供之间的异同点,发现联系与区别,以此甄别虚假供述,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2.信息论原理。案发中信息交移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按其依附形态的不一致,可以从物质类与意识类这两方面进行划分。前者多依附于客观物体,后者主要依附于人类主体。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和辩解是属于意识性信息,其受供述人主观条件的限制,不仅可能会因受误导而误述案情,也可能会因趋利避害本性而主动虚假供述。对于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而言, 信息论原理的指导意义首先在于它揭示了证据的本质是信息。案发中的信息交移要按照以下方面来进行:其一,不守恒性的规律。在发案时,犯罪主体本身的信息会与犯罪客体、犯罪现场的信息发生交移转换,其转换后原主体信息并不会必然丢失;其二,不完整对照性规律。在信息转换时,主体之间并非是此消彼长的形势,一方也可能只消不长或只长不消。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时,应参照信息转移的原理,将供述信息与物质信息及已接受的信息进行比对,以此审查口供的虚假与否及其纰漏。

  3.逻辑学原理。逻辑是关于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科学,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科学研究领域,都要运用逻辑去认识、分析、研究客观事物。逻辑推理的准确度必须有两方面为前提保障:其一,推理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即推理的大前提、小前提都必须真实可靠。唯有如此,结论才能真实可靠;其二,在此过程中应要遵循相关的原理和规则。在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处于封闭压抑的环境条件下,且基于人性趋利避害的本能或其它原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存在极大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在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口供时,要注意把握口供与案件事实、同案犯口供、口供本身的逻辑规律,侦查人员利用逻辑规律可轻易识破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

  4.同一认定原理。同一认定原理是指某物质分解或分离的部分、形成的痕迹和遗留的映像,一定时间内,在本质特征上与某物质保持一致的理论。其理论依据为,所有物质之本质特性都具有平稳性和特定性。所谓相对平稳性,是指个体的本质特征在一定时间内及一定因素下,能够保持其短暂的平稳的状态。物质之相对平稳特征是能对其组织同一认定的基础要件。物质的特殊性是能够把一种物质和任何其他物质区别开来,并正确进行同一认定的又一客观基础。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时,我们应参照同一认定原理,注意物质自身的稳定性与特定性原理,将口供与所描述的物质进行比对,从而为分析、判断案情提供依据。

  (二)口供审查判断的方法

  1.甄别法。即通过观察事物本身的变化发展轨迹及规律来审查相关证据的方法。甄别法是通过对个体证据的逐一审查来识别,而对其审查,主要是看每个口供是否符合事物发展规律,是否符合情理,来源是否可靠真实。甄别审查法是矛盾分析法的直接表述与体现。

  2.比对法。是指把案件中的口供与不同类证据进行比对、验证,查看同案中的口供与不同类证据是否有矛盾,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在实践中,将二者进行对照检验,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口供自身之比较;将同案犯之间的多个口供进行反复比较;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的比较;供述和辩解与案件有关事实的比较。

  3.辨认法。即依办案主体的指导,由案件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辨析和识别的方式。通过辨认,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真伪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作案人予以确认,从而判明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实践证明,辨认法对审查判断口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是同一认定原理之体现。

  4.对质法。适用于案情复杂、易陷入侦查僵局的案件,由侦查主体对口供进行质问或将共同犯罪案件主体的供述进行比对质证,以此发现问题所在,侦破案件难点。通过对质双方的质询,往往可以揭露矛盾,消除矛盾,进而判明各言词证据的真伪。

  5.鉴定法。侦查学是一门知识面交纵错杂的学科,涵盖知识范围广泛,有些必须请专门人员予以处理分析。由于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判断性结论,因而往往成为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和其他证据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6.侦查实验法。侦查破案有时空、地理等维度的限制,案件现场的证据易逝且难以恢复。因此,很难去判别犯罪分子的供述是否属实。但我们可通过侦查实验尽可能还原现场,寻找矛盾点及疑点,将突破口扩大。侦查实验法作为审查判断口供的一种方法,是鉴别案犯所讲的情况是否符合实际事实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7.逻辑方法。逻辑学作为专门研究思维的科学,其理论是人类一切领域认识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总结和概括。口供审查中主要有:归纳法,演绎法,分析法,综合法,反证法,排除法等。利用逻辑学中思维规律和规定可以审查口供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戳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为讯问活动指明方向,提高破案效率。

  四、结论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刑事证据,仍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证明作用,是查明案情、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司法环境的不断改良,刑事司法行为的逐步规范,如何在新的法治背景下研究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明晰口供审查判断的基础理论上,严格遵循法定的审查原则和审查程序,运用科学的审查原理和审查方法,不断加强对口供的审查判断,确保口供发挥积极的证据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2]毕惜茜.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6]周洪波.社会日常监控:口供制度的变迁动力[J].学习与探索,2003,(3).
[8]孟宪文.刑事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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