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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美国刑事强制措施合理根据证明标准的演变

来源: 2017-06-25 20:10

  若公诉机关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则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益,也会侵蚀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任何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关于发出搜查和扣押令状的规定经过法官的判例解释,其所包含的范围已经不仅仅限于修正案本身所提及的搜查和扣押,逐渐扩张到逮捕、扣押、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各个方面。因此,作为限制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根据的证明标准和令状主义的程序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美国司法界也经历了从最初的是否可以以传闻证据作为证明合理根据的证据的讨论,发展到后来着名的交叉法则与综合判断法则两大判断法则。特瑞案作为正式将合理根据从行政领域引入刑事领域的判例而广为法学人士所关注。同时,一元化的证明标准也逐步为多元证明体系所代替。此外,美国法学理论界与形式变迁相适应,并企图通过理论发展领导法律事务。可以说,特瑞案是美国合理根据证明标准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它在学术界引发了以往的固定证明标准和新的综合证明标准的大讨论。因此,研究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刑事强制措施合理根据证明标准的演变,对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证明标准的建构意义重大。   
  一、特瑞案:根据低于合理根据的证据实施截停与拍身搜查的第四修正案的合理性。
  
  特瑞案是有关联邦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标志性案例。在特瑞案中,法院判决第四修正案适用于被警察称为"截停"和"拍身搜查"的行动,他们需要分别符合第四修正案关于"扣押"和"搜查"的规定。但是,审理特瑞案的联邦最高法院同样认为,这样的截停和拍身搜查可以通过第四修正案的审查并具有合宪的"合理性"-即使警察缺少第四修正案所要求的、签发司法令状所应达到的"合理根据"的情况下,亦然。因此,特瑞案将第四修正案的限制扩张适用于未经司法授权的街头执法活动,而司法授权恰恰是令状程序的核心所在。在特瑞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宪法性限制的使用持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将第四修正案解释为,所有的扣押和搜查行为,包括街头的截停和拍身搜查,都必须具有合理根据的支持。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几十年,警察一直在没有逮捕令状或者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实施逮捕并在街头对人们进行截停、讯问以及拍身搜查。特瑞在1967年3月18日向最高法院提出了调查令申请。同时诉请法院裁决警察对他们进行的拍身搜查以及没有合理根据的逮捕,是否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四和第十四修正案,要求排除强制和非法的证据。在包含了各类理论的现代宪法性刑事诉讼程序领域,已经过去了48年的特瑞案是最高法院判决中为我们所熟知的一个。从特瑞案中,我们了解到,法院认为警察不需要正式逮捕,其行为依然可以构成第四修正案下的"搜查"和"扣押".
  
  法院将侵害的程度和警察行为的公共目的进行权衡,认可了当警方有客观明确的理由相信有犯罪正在进行从而进行截停的宪法合理性。
  
  何为合理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初曾拒绝做出回答。联邦最高法院将合理根据描述为要求证明"公正概率"的"非技术概念".联邦最高法院也曾声称当一个具备合理注意的人相信犯罪发生时,合理根据就存在了。但联邦最高法院拒绝固定合理根据的证明标准。"合理根据的证明是不能够精确定义的或用百分比计量,"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宣称,"因为证明合理根据是涉及可能性并且需要依据案件的整体情形考量。"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利益衡平作为令状主义原则与证明合理根据的目的在特瑞案中占据重要地位。法院引用了卡马拉判决中的权衡法则,在政府行为的必要性和政府行为对个人所带来的侵犯之间进行权衡。
  
  本案中,宪法赋予了公民行为自由权;而政府的行为必要性在则于两方面:第一,为了防止犯罪发生的有效侦查;第二,警察的人身安全。法院在权衡上述两种不同利益后,判定本案中警察在观察嫌疑人后,对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合理根据已经达成,因而其所实施的拦阻和拍搜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妥当且合法。毫无疑问,合理根据作为评估警察的刑事强制措施合宪性的证明标准,在各个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单一的固定的合理根据证明标准难以应对多变的具体案件,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许多法学界人士仍然在对此案所反映的法律思想和第四修正案的内涵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爱玛尔将这些研究成果归纳为好特瑞和坏特瑞两派观点。他们的主要分歧点是究竟合理性还是令状要求是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基石。
  
  二、证明标准:从一元的合理根据走向多元的证明门槛。
  
  有美国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认为,第四修正案的核心合理根据标准是固定标准。无论警察实施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合理根据均应被视为单一固定的证明标准。
  
  他们认为即使在紧急情况下,有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警察实施逮捕或者搜查汽车等刑事强制措施,也仅仅只能免于令状而必须达到合理根据的证明标准。甚至有判例和学者的论文基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历史渊源而否定特瑞案中的应用合理权衡原则的做法,试图维护合理根据证明标准的一元性。
  
  虽然合理根据被他们奉为单一固定标准,但是,它实质上是不断变动。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历史渊源可以看出此点。在早期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中,马绍尔大法官曾经将合理根据作为初步的证据,认为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斯多里大法官则将合理根据作为一种怀疑。甚至,在早期的判例中对于合理根据的使用术语也不相一致。此外,固定一元的合理根据的证明标准将阻碍司法人员的直觉判断,反而导致对犯罪嫌疑的认定偏差。通过将合理根据固定为单一标准,固化将允许代表性启发式和锚定效应在判断合理根据时发挥主要作用。一些不能被物所载的关键性的根据将最终导致刑事强制措施的失效。简而言之,单一固化的标准将践踏那些对证明合理根据具有关键作用的司法人员的直觉作用。因此,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更具实际意义。
  
  三、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必须为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而拘留应当满足的证据要求是重大嫌疑。但究竟何谓"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却缺乏相关的细化证明标准。但根据本文前述可见,证明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仅仅引入"合理根据"的字眼易产生僵化效果,阻碍司法人员的直觉判断。未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从美国法的实践中吸取教训。在规定合理根据等作为强制措施发动的证明标准的同时,应当注意建立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使之更好地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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