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类论文:金融危机下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1970年之前,券商破产之后,投资者往往血本无归。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通过专门的证券公司破产法律程序和投资者偿付程序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发挥投资者保护的作用。在此框架下,如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自律组织(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知悉证券公司已经或即将陷入财务困难,应立刻向SIPC报告。如果符合相关标准,SIPC就会立即介入会员公司清算并为其客户提供保护。券商破产之后,除投资人因市场波动所遭受的损失外,投资者因证券券商周转不灵或结束营业变卖资产而造成的特定损失,如股票、政府债券、共同基金、票据、无抵押债券、股权、认股权证、期权、货币市场基金和可转让存单CD的损失等,均可通过SIPC获得有限偿付。从1970年至2007年的37年间,SIPC 共动用5.07 亿美元基金,为62.6 万投资者的157 亿资产提供了保护。
(二)公平基金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恢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美国国会在2002 年制定的《萨班斯- 奥克斯利法》第308(a)条明确了公平基金制度,对其功能以及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以便给受欺诈的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补偿。2003 年和2004 年的《阻止证券欺诈和投资者救济法》对公平基金制度做了进一步的修改,提高了罚款的数额,给予受害投资者更充分的赔偿,同时扩大了公平基金的适用范围,将州证券法下规定的罚款也纳入进来,并允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使用其所获得的任何罚款赔偿投资者,或用于投资者教育。
(三)商业保险制度除SIPA体制下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以外,美国证券市场还存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商业保险机制。该运作模式是由证券公司和第三方私人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为客户账户超过 SIPC 限额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险金额最高可达2500万美元。但该保险运作模式需要个别协商,不能涵盖整个产业,不能承保特定风险,保险合同可能到期、保险公司自身可能破产等原因而承保范围有限。目前,仅有伦敦劳埃德(Lloyd's of London)和XL Capital Ltd.两家保险公司继续提供此类保险。
(四)行业互助制度2003 年12 月,14 家纽交所会员公司共 同 出 资 组 建 了 客 户 资 产 保 护 公 司(CAPCO),为这些会员公司的客户账户提供超出SIPC限额的超额赔付。CAPCO的启动设有多重触发机制,包括被保险证券公司破产、客户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有利于CAPCO 的其他资源用尽等,条件比较苛刻,因此,适用CAPCO保险的几率极小,一般在证券公司发生大规模欺诈和操作失误造成客户大规模损失的情况下适用。为证券账户提供超额保护受到证券公司的青睐,因为其为客户资产提供了强大的保险,而客户资产的安全有助于证券公司挽留和吸引客户。
(五)集体诉讼制度尽管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平基金、商业保险和行业互助等政府和市场手段对投资者提供了一定限额的赔偿,但都是由于资源的有限性,这些赔付手段常常不足以补偿投资者所受损害。因此,需鼓励投资者在此之外寻求民事赔偿诉讼救济,以争取扩大保护程度。在美国,解决群体性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机制较为成功的是集体诉讼制度,"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体成员全体的共同利益,代表全体成员提起的诉讼"。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