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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的外汇管理

来源: 2017-06-29 20:24

   跨境电子商务是近年我国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其极大地缩短了传统外贸的供应链,省去了买卖双方多个中间环节成本,拓宽了海外营销渠道。其在资源配置和效率提升方面的优势已得到广泛认可。但由于跨境电商环境下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程度差、相关法规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也给跨境电商的货物贸易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货物贸易管理应与时俱进,针对跨境电商发展的特点,做出相应的调整。   
  对货物贸易的挑战
  
  一是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程度差。跨境零售电商(B2C、C2C)模式下,极易产生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的问题。如海外仓模式下,货物流的发生会早于资金流,商品的销售速度决定了货款回收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延期收款难以预测收汇时间,影响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的有效性。部分跨境电商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而实际收汇发生在自身,更容易产生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的问题,与货物贸易管理中"谁出口、谁收汇"的监管要求不符。
  
  二是个人贸易下的跨境电商资金收付、结售汇仍不规范。2014年3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建和浙江省分局简化单证完善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4]40号)便利了福建和浙江地区个人对外贸易活动。但该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并没有在全国范围推行,导致很多地方不具有传统贸易资格的跨境电商企业或个人,在跨境资金收付、结售汇方面出现问题:一是许多个体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国际收支申报时,无法将涉外收支申报为个人贸易项下收付汇,只能以职工报酬等用途代替,影响了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二是部分个人跨境电商经营者由于只能利用境内个人账户结售汇,而个人账户只有5万美元自由结售汇额度,导致其不得不分拆结售汇,甚至利用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地下钱庄"等方式结售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也影响了其合规便利地结算。
  
  2016年5月29日,该文件废止,同时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修改为"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将便利个人贸易结汇政策放开到全国。但短期内能否顺利推广仍是未知数:其中的税收政策可能成为个人贸易业务开展的制约因素。三是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对出口跨境电商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2015年1月,外汇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标志着试点一年多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得到了进一步的推进。7号文将试点项下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限额提高至等值5万美元,不仅支持了C2C业务,对B2C业务也有一定的支持力度,但对B2B业务的支持相对有限。其次,跨境支付机构的作用发挥受客户对支付工具使用习惯的影响:在进口业务中,买家主要为境内个人,接受程度高;而在出口业务中,境外买家对中资支付机构认可度较低,在支付服务中倾向使用欧美国家较为熟知和认可的支付工具。这导致支付机构跨境业务的进口支付占比高、出口收汇占比低,对跨境出口业务支持有限。
  
  强化外汇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更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针对性。一是积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便利个人跨境外汇结算,提高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的效率,认可有效的电子单据作为真实性运输的商业凭据,为个人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畅通资金渠道。二是根据跨境零售电商发展特点,建立一套有针对性的跨境零售电商监管制度。建议将"跨境零售电商企业"列入特殊标识企业管理,不纳入总量核查,实施专项监测并纳入分类管理的范畴。改进货物贸易监管系统"企业报告"模块:允许跨境零售电商企业在系统中主动进行代理进出口报告,填写情况说明,上传代理协议、进出口合同等证明材料图片,外汇局在线审核;允许跨境零售电商企业自主报告、修改贸易信贷业务报告,不受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的限制。外汇局可定期或不定期对跨境零售电商企业的企业报告信息进行抽查,对于企业报告信息不实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发展支付机构跨境业务,便利外汇支付结算。快捷的资金结算支持,是跨境电子商务的重要支撑和必要条件。
  
  通过支付机构跨境电商集中办理收结汇,直接收取人民币货款,实现资金结算全程电子化,可有效节约企业的财务成本,并提高资金结算效率。应鼓励支付机构深度培育国外市场,提高国外客户对支付机构的接受程度,了解支付机构拓展国外客户的政策需求,尽力发挥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在出口收汇业务中的作用。
  
  加强外部协作,服务与监管并重。跨境电商的兴盛需要外汇局、海关等多个部门的政策支持。鉴此,应加强外汇局、海关、商务部等跨境电商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积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政放权,提供便利快捷的"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建议联合多部门,利用广交会、高交会、华交会等契机,加强B2B平台推广。可在B2B平台定期发布监管正常的跨境电商企业名单,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贸易宣传机会,扩大优秀企业的国际影响力。此外,还应统筹设计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前瞻性制度,建立部门沟通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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