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村地权交易中的农户行为分析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系列强制性制度变迁,使得各阶层农民的心态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改造,并由此影响了农民的经济行为。笔者梳理了土地改革-集体化高潮前政府的土地制度变迁,并阐述这些正式制度安排对地权交易中农户心态和经济行为的影响。
关键词: 新中国成立初期 土地流转
一、土地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影响土改结束后到集体化高潮前,土地产权属于农民个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不同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转让和流动以及围绕土地经营而发生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自然良性调整。在地权个人私有存在的短短几年的时间内,中国共产党对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关系的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从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到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私有以及倡导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自由,从对老区互助合作组织和党员买地、出租和雇工经营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到逐渐批判土本文的农户经济行为主要指土改结束后-集体化高潮前,个体小农在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关系等方面的行为表现。地买卖、租佃自由,最后通过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资料入组入社的合作化运动,从根本上杜绝了土地自由流转和雇工经营存在的可能性,地权市场也随之消失。
( 一) 新区土地改革对土地产权制度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是近代以来中国农村社会最大、最彻底的政治和经济变革。土改中强大的政府政权渗入和政治性的群众参与以及无偿没收、无偿分配土地的办法,尤其是划分阶级以及对不同阶级实行不同政策的做法,对当时和以后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经济上来看,土地改革通过强大的政府力量,采用经济上无偿没收地主、富农土地和财产分给农民、政治上剥夺地主公民权的办法,迅速实现了高度平均的"耕者有其田",极大程度满足了普通民众的土地需求。在土地资源高度稀缺和经济供给缺乏刚性的条件下,使大部分农民获得了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系列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和群众性政治经济运动,却使得农民以土地为主的私人产权被掺进了国家意志和政治因素: 土改后的农民土地私有,是建立在靠政府来否定部分人( 地主和部分富农) 私有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土改以后的土地私有制注入了国家的政治理念; 土改结束后,尽管很快颁发了土地证,但在 1950 年代始终没有颁布保障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宪法和民法。也就是说,国家始终没有将农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土地作为治国的基本法律。受上述国家政策和舆论宣传的影响,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产权不管在意识形态上还是在法理上都具有很大的动摇性。这就导致普通农民尤其是富裕农户在土地买卖和租佃中心存芥蒂。
在新中国成立后新区的土地改革中,首先在富农政策上,未能正确贯彻执行《土地改革法》,很多地方都利用保存富农经济与充分满足贫雇农土地要求的政策之间的矛盾动了富农雇工耕种、甚至自耕的土地,有的地方不仅征收了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甚至连富农的耕畜、农具等其他生产资料也被征收; 其次是土改中一再出现侵犯富裕中农多余土地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做法,其直接后果是许多地方的富裕中农因怕"露富""冒尖""再来一次土改",怕提前"实行社会主义"而不敢出租土地或雇工经营。普通农民也误认为"出租""雇工""买地"等行为属于封建剥削的内容。这些都对土改后的土地买卖、租佃和雇佣关系的正常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 二) 农业集体化运动对地权交易的影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短短几年时间内,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土地改革到集体化高潮的频繁变动: 土地改革使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权; 初级农业合作化使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高级农业合作化则使得农民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进一步转变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三次强制性制度变迁主要体现在土地产权制度上---农民土地产权由私有变为集体所有。
土地改革后,农村建立起了以农民占有小块土地为特征的农民个体经济,它的基本运行格局是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运用个体所有的小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这种个体经济形式的存在一方面使得一部分无劳力或丧失劳动力的老弱孤寡户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单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 另一方面,土改后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个体农户拥有的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资料更加分散,使得各家各户难以各自配套。因此,有着历史传统的"插犋""换工"等生产互助形式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提倡下,开始逐步在全国展开。
互助组是建立在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它仍然坚持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归互助组成员私有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初级农业合作社阶段,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仍然是在承认土地私有和财产个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股,由合作社统一使用,农户家庭的分散经营变为合作社的统一经营,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的分离。初级农业合作社虽然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后,实行统一管理,入社的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只能在合作社不用的时候,社员才可以自用或租给别人用。上述两种互助合作形式某·139·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村地权交易中的农户行为分析种程度上解决了某些个体农户在土地和劳动力资源配置上的困难,进而削弱了互助组成员之间的土地租佃和雇佣需求。同时,由于各地的互助组和初级社大都根据经济水平的高低而进行插犋换工,没有车马或无劳动力、缺乏劳动力的贫弱孤寡户多数被排除在互助合作之外。因此,对于解决农村劳动力少、弱,甚至基本没有劳动力的鳏寡孤独老弱户和不善经营者的生活生产困难、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安全保障方面往往有些差强人意。因此,一直到集体化高潮前,广大农村仍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土地租佃和雇佣需求。
高级社阶段,土地的产权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农民的土地个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入社的土地不能出租和买卖。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取代了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和农民家庭土地经营的主体地位,进而彻底取消了基于地权私有基础上的土地买卖、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存在的合法土壤。
二、农业税收政策的重要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控制市场、保障供给的重要物质基础。由于各地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尽管政府多次改善农业税制和征收办法,力争实现农民公平负担,但农业税制的制定和征收办法仍存在着不健全的缺失,进而影响到以从事土地经营为主业的农民经济行为的选择。
首先,按人口平均农业收益累进征收、田多要提高农业税的农业税政策使农民认为买田没有利益。
其次,由于对自耕地、佃耕地的收入征税没有详细的区别对待,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征税的混乱和佃耕农户的负担过重。湖北部分地区的农村干部规定租佃双方按三七分租后各自负担公粮,这引起双方对租额、负担问题上的思想顾虑。对业主而言,某些缺乏劳动力的老弱孤寡出租户收的租额不够缴纳公粮,甚至有的租额收入不够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因此对租额和负担问题不满意。佃户对土改后交租并且纳负担也非常不习惯( 惯例是只交租不纳负担) ,他们反映"国民党的时候佃户只出租不完粮,现在既出租又完粮,负担重"。如当阳关陵乡 1952 年征收的公粮占常年产量的 20% 左右,佃户交租 30% 以后,只剩下产量的 50% ,除去人工和各种生产成本费用,净收益很少,佃户经常感到不划算。这导致农民因怕参加累进负担而不愿多种田,甚至经常有"退租退佃"的现象。梅福乡 1952 年冬有孤寡户的 167 亩田租不出去,结果造成田地"没有起板"而抛荒。
三、地方政府: 影响地权交易行为的主导力量一方面,由于各地特殊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政府不得不从当地的现实情况出发,在不同地区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客观上促进了农村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中央在地方的代言人,不得不贯彻和遵循上级政策的宣传和实施,而且由于各级政府对中央政府各项政策的宣传以及政策实施中的偏差,更大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合理流动。
首先,从对待农民土地买卖关系的态度来看。土改结束后,地方政府对各地出现的土地买卖现象采取压制的措施。乡村干部尽管都知道土改后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有出典、出卖、赠送、出租等权利,但多数认为: "土改后田是可以卖的,不过总要有一个正当的理论"。另有部分乡村干部因对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认识模糊,甚至反对出卖土地。如辽南驼龙寨村干部要求"一律不准买卖"①。他们认为将土地尤其是土改中分得的土地出卖是不正当的。如江苏省胡巷乡宅基村副村长杨阿泉说: "土改分给你的土地,好卖格( 原注: 意即不好卖) ,分后你去卖,那( 又) 是破坏"。有的地方干部认为: "刚刚土改,政府又没有章程,那个会想到卖田,差不多的我伲也不许他卖"②。
在地方政府舆论的导向下,各阶层农民对土地买卖讳莫如深: "田是毛主席的,今天卖田对不起毛主席","毛主席帮我伲创家当,再卖掉简直是拜家精"。在私有财产制度终要废除的政策宣传下,极少人买田。富农与富裕中农一般不买进也不卖出。不买进的原因主要是怕露富,怕田买多了要被评为地主。不卖地是因为知道产权已经确定,要搞好生产不必有任何顾虑; 一般贫雇农、中农还没有意识到分得的土地是自己的,认为没有正当理论卖田是不光荣的,有困难也不敢卖田③。
上述地方政府的态度以及农民的思想顾虑,使得土改后某些地区的土地买卖关系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江苏省胡巷乡雪南村贫农陆松桥,因年老多病生活无着落,拟将约半分宅基地出卖,有两户争相购买。先后到乡政府请示三次。第一次乡干部不准卖,第二次去了解真实情况,第三次虽然答应让他卖,但却由地方干部出面调解,由两户买家先借出 2. 5 石给陆松桥医病,卖地一事不了了之。韩家村中农陆阿早因家中主要劳动力常年生病,欠债几十担米,时常向人表示: 生活这样困难,要卖田卖不掉④。湖北咸宁县周严乡有 1 户贫农要卖田,价钱已谈好,乡干部对他说"卖了田以后再没有分的",结果没有卖成⑤。
其次,在对待租佃关系方面,由于某些地方政府对当时中央政府租佃自由的政策认识不足,对当地的土地租佃关系多采取不鼓励不支持的态度。如常熟县兆丰乡干部看到农民杨桂卿欲将田出租,即威胁说政府要收回此田。这导致该乡缺乏劳动力的农民不敢出租,甚至手工业者或小商贩也不得不放弃副业生产,转而从事农业耕种。这些情况不单单是兆丰乡有,其他地区也普遍存在。如徐庄乡勇仁村解放前有 90% 的农户从事竹器生意,土改后绝大部分都分到土地,但由于不敢出租,只好自己勉强耕种。因不擅长种田,难以维持生活。故他们反映: "我伲做竹器的还是靠做竹器,种田不是我伲的行当。"有的出租户还不得不将出租田收回,如江阴县夏港乡 35 户出租户将出租的土地抽回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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