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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发展湖南结算经济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来源: 2017-08-16 23:24

 所谓结算经济就是依托信息技术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形成加工贸易金融结算中心带动关联产业发展的经济形态。抓住湖南"两型社会"建设先行先试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离岸金融试点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成本较低的优势,吸引各类跨国公司的结算中心、票据交换中心入驻发展,把长株潭打造为中部的金融结算中心,推动湖南结算经济发展。 
  一、湖南发展结算经济的基本思路 
  湖南发展结算经济既不能借口不具备条件而拒绝发展,也不能盲目发展,必须立足本区域的经济社会条件,明确近期、中期、远期目标,走开放融合特色发展之路。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富民强省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紧密结合湖南发展需要,抓住"两型社会"建设先行先试的机遇,以加工贸易产业发展为载体,以金融业发展和区域要素市场建设为基础,统筹申报建设国家级湘江新区和离岸金融试点区,积极争取国家离岸金融试点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成本较低的优势,吸引各类跨国公司的结算中心、票据交换中心入驻发展,把长株潭打造为中部的金融结算中心,推动湖南结算经济发展。 
  2.发展目标 
  (1)近期目标(2014-2016年) 
  以政府推动为主导,以内外分离为框架,积极争取国家离岸金融试点政策,通过放宽离岸账户管理,提升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水平,到2015年初步形成离岸金融中心区,初步构建离岸金融市场结算经济管理体系,初步建立离岸金融结算经济业务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对离岸金融结算经济业务的市场准入、离岸账户的开立、离岸账户收支范围、离岸资金的使用和申报、离在岸资金的分离管理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为进一步推进离岸金融结算经济业务发展摸索经验。 
  具体设想:以长沙大河西、滨湖、昭山、天易示范区为基础成立湘江新区,纳入国家发展层面,为争取建立国家保税区和区域离岸金融中心提供空间基础。 
  大河西示范区。以长沙河西先导区为主体,纵向自长沙岳麓高新区、高校区至坪塘,是两型产业和技术发展的"硅谷"。横向自长沙开福区霞凝、岳麓区麓谷经宁乡玉潭镇、菁华铺乡至益阳沧水铺镇,沿金洲大道和319国道两侧布局,构筑以长沙高新、金洲,益阳高新,常德德山等为核心区域的先进制造业走廊。 
  滨湖示范区。包括岳阳湘阴、汨罗、长沙望城的部分区域和城陵矶临港产业区。具有水运、港口优势,是长株潭产业转移承接基地、再生资源产业基地、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健康休闲服务基地。 
  昭山示范区。自长沙暮云,沿芙蓉南路至湘潭昭山、易家湾,往西至湘潭九华。低密度、高品位、保护性开发,保留自然山体、植被、稻田,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建设生态宜居新城,引进国际组织分支机构、地区总部,举办国际论坛和博览会,打造生态经济区。 
  天易示范区。位于株洲天元区和湘潭县易俗河之间,沿着天易公路两侧布局。重点发展机电制造、食品加工、环保、现代物流等产业,培育生态示范功能,建设成为株一潭协同发展的标志区和引领区。 
  这四大示范区,地理空间上紧邻。近年来各示范区,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政策比较优势,积极探索改革路径,不断创新发展模式,改革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区内水、电、气、通讯等配套设施同步完善,承载功能大大增强,各示范区空间关联不断加强,陆路可通过高速铁路、高速公路与外界相联,水路可通过城陵矶港口通江大海走向世界,交通十分便利。目前,我国在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都批准设立了纳入国家战略层面的新区,唯独中部地区还是一片空白。鉴于此,建议以这四大示范区为基础,成立湘江新区,纳入国家战略层面,比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和重庆两江新区,争取国家在土地、金融、财税、投资、对外贸易、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最大的政策优惠和支持。湖南离岸金融中心建设要与湘江新区建设统筹起来,依托湘江新区,建设低税型为主的多元化离岸金融市场。湘江新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包括三部分,即离岸银行业务、期货保税交割和离岸再保险业务。具体措施是:统筹申报国家级的湘江新区和国家离岸金融政策示范区,大力吸引国际金融机构落户,集聚国际资本,允许国内企业开设离岸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从而使湘江新区成为重要的离岸人民币及其衍生工具的全天候交易结算中心。 
  (2)中期目标(2016-2020年) 
  在离岸金融结算业务运作比较成熟、离岸金融结算市场框架体系及离岸金融结算业务操作体系初步建立后,重点解决离岸金融结算法律、会计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构建基本完整的离岸金融结算服务框架,做强离岸金融结算经济。具体内容: 
  在湘江新区离岸金融结算中心可注册专门的离岸贸易公司,政府对这类离岸公司进行单独管理,在注册资金规模、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此类企业经批准后即可开立离岸金融结算账户,专门为其母公司办理离岸金融结算业务。 
  对离岸贸易公司,只允许其开立外币离岸账户,不允许其开立外币在岸账户。其离岸账户内资金可用于办理与境外或其他境内注册企业离岸账户问的收款与支付。其离岸账户与其他企业在岸账户间外汇收支,视同资金跨境流动,执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 
  放宽对法律、会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特别是能够为企业提供离岸业务操作、咨询的国际知名中介机构。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其为离岸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把湘江新区打造为中部重要的金融结算中心,促进离岸结算经济发展。 
  到2020年,湖南结算经济产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占GDP比重达到20%左右。

(3)远期目标。(2020-2050年) 
  大力推动离岸金融结算业务模式由"内外分离"向"适度渗透"转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离、在岸账户间一定限额下的渗透使用,积极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加大离岸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拓宽延长离岸金融结算产业链,推动离岸金融结算经济产业集群发展,把湘江新区打造为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离岸金融结算中心。 
  3.发展原则 
  一是必须坚持渐进统筹。本着"逐步推进、合理定位、统筹推动、科学监管"的原则进行。逐步推进即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能力等情况,分阶段推进结算经济业务发展;合理定位即根据不同阶段的情况差异合理定位结算经济业务发展所要发挥的作用和达到的目标;统筹推动即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参与和统筹推动;科学监管即要把握好"放"与"管"的尺度,根据不同阶段特点实施针对性监管,保证风险可控。 
  二是必须坚持创新驱动。充分利用全球结算经济创新资源,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迅速提高结算经济产业技术水平,实现结算经济的科学发展。同时,强化自主创新,造就一批结算经济领军人才队伍,着力提升结算经济产业自主发展能力,抢占结算经济发展制高点。 
  三是必须坚持重点突破。把实现重点方向的跨越发展与整体推进结合起来。集聚要素,集中力量,优先支持最有基础、最有条件的优势领域和重点结算经济产品率先突破,促进产业集聚和规模扩张,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同时,兼顾区域平衡和产业协调,全面部署结算经济相关领域发展,不断营造良好的结算经济发展环境,实现结算经济产业的整体推进。 
  四是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把发挥市场主体调节作用与政府主导调节结合起来,以市场需求作为结算经济产业发展的主体力量,充分发挥国内国际市场需求的巨大优势,不断完善市场机制,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对关系结算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组织协调,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市场、政府共同推进的整体合力,尽快形成结算经济发展优势。 
  二、湖南发展结算经济的路径选择和主要模式 
  各地由于经济技术条件和地理区位不同,必须立足实际走具有自身特色的结算经济发展路子。湖南发展结算经济,必须立足内陆区位适应对外加工贸易跨越发展的要求,走政府推动型统筹发展之路。 
  1.湖南发展结算经济的路径选择 
  纵观世界各国离岸金融结算经济的发展,其形成过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自然形成型,即一国对外经济贸易达到较高水平,资金供应充足,涉外金融结算包括本国非居民间的金融往来发展日益成熟,自发地形成离岸金融结算市场;另一类是政策推动型,即市场所在国政府为发展经济、筹措资金,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并经立法确认,建立和发展离岸金融市场。 
  自然形成型离岸金融结算中心的典型例子是欧洲美元市场,在欧洲美元市场的形成过程中,市场力量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欧洲美元市场发展之初只是资本出于趋利目的而向伦敦寻求出路,而政府并未采取任何刻意推动措施,仅仅是出于获益考虑而对资本流入采取宽容的态度,从而使海外公司、金融机构纷至沓来,形成了金融机构林立、金融市场规模庞大的局面,而伦敦本身在经济条件、金融基础和地理环境等方面得天独厚的条件造就了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及发展。在伦敦之后,现代离岸金融中心几乎无一例外的是东道国政府顺应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推动形成的,新加坡亚洲美元市场、美IBF、日本JOM,包括新兴国家和地区如马来西亚、泰国、中国台湾等离岸金融结算中心的产生和发展都能看到政府的积极身影。以新加坡为例,在1968年3月,国际银行界曾展开过一场辩论,问题是应选择中国香港、东京还是新加坡作为亚洲美元交易的主要中心。然而,香港当局不愿意豁免对离岸货币交易所课的15%的利息预扣税,日本政府则坚持严格的外汇管制条例,而新加坡政府则锐意把新加坡发展成为一个主要的金融中心,因此乐于取消某些主要的税收,如豁免对亚洲美元存款所课征的利息预扣税。新加坡亚洲美元市场自1968年成立以来,政府当局又不断采取了重要的、开放的鼓励政策,实行一系列税务优惠措施,对亚洲美元市场的迅速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应该说,新加坡政府是非常具有远见卓识。20世纪60年代,新加坡作为发展中国家,既不具备伦敦、纽约等传统的金融中心的条件,也没有强大的经济背景为依托和完善的金融服务行业来支持,但是,新加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相关的措施--放松外汇和金融管制、放宽对外国银行开立分行的限制、取消外汇存款或债券利息预扣税等政策措施,着力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国际金融业务,带动了结算经济发展,这为新加坡亚洲美元市场的建立乃至发展成为令世界瞩目的离岸金融中心起到了关键作用。可见,在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日趋自由化的今天,政府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有时甚至会影响一个新兴市场的发展轨迹。 
  与自然形成型离岸金融结算中心相比,政策推动型离岸金融中心有如下特点:一是离岸金融结算中心的建立不以经济高度发达为前提条件,它的形成和发展与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实力是否强大、金融体系是否健全、对外开放是否充分并无必然的联系,这就给那些经济实力欠缺,但其他条件良好的国家和地区创造了机会。二是在离岸金融结算中心的形成过程中,政策的导向性起到了关键作用,只要政策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能把离岸金融机构吸引过来,把身为国际投资者和筹资者的离岸客户吸引过来,就能建立起一个重要的高岸金融结算中心。离岸金融机构关心的是安全性、便利性和收益性,即能够在一个低风险的环境中便利的开展业务,从而获得既定目标的收益。安全性是首要条件,特别是外国金融机构,十分看重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环境的稳定和法律体系是否完备、严明;此外,银行运营过程中需要不断与世界各地的客户、金融机构和金融中心联系,这就要求有便利的交通、通信条件以及时差上的无障碍来保障上述交往的顺利进行;银行追求安全、便利的环境最终是为了实现盈利,因而希望所在国家或地区能够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并给与一定的优惠政策。三是自然形成型离岸金融结算中心的形成历史较长,一般需要几十年的时间。 

由此可见,走政府推动型离岸金融结算经济发展之路是湖南发展结算经济的路径选择 
  2.湖南发展结算经济的主要模式 
  目前在国内外,金融中心共有四类。第一类是行政总部集聚型的金融中心,例如北京,因为是首都聚集了大量国际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的总部;第二类是要素市场集聚型金融中心,如上海,就聚集了股票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等各类国家级的要素市场;第三类是结算型金融中心,例如新加坡,一年有1万多亿美元的金融结算额;第四类则是综合类金融中心,例如中国香港。目前的监管水平看,湖南可以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采取内外分离型金融结算模式,即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兼营离岸金融业务,但必须另立单独账户分开管理。 
  (1)湖南发展结算经济在初期适宜采用严格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结算发展模式。 
  综合考虑国内、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以及湖南金融发展和管理的现状,湘江新区综合保税区内的金融结算中心建设初期要采用严格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结算发展模式。一方面,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账户分设,有利于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更便于金融监管部门设置"防火墙"对跨境资金进行有效监管,防范境外热钱等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账户分设,既能够满足企业境外融资、结算便利、统一管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等目的。同时,积极争取更多国家政策支持以拓展业务领域。 
  一是努力争取更加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外汇管理部门取消对湘江综合保税区的外汇管制,对非居民外汇交易不设限制,允许离岸资金自由进出和汇兑,对外汇出股息、利息也不会有任何限制。除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外,对从事离岸业务的银行没有其他流动性要求。放开利率限制,允许其随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在较大的范围内上下波动。 
  二是积极争取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扶持。以税收优惠促进离岸金融结算业务的发展是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通行政策,要积极争取相关税务部门明确综合保税区内离岸金融结算业务的税收政策,制定离岸金融结算业务税收的相关法规。对于从事离岸金融结算业务的金融企业,可减征公司所得税,免征印花税、营业税、利息税、资本利得税和股息预扣税等,免缴各种准备金等,以吸引国外银行设立离岸银行机构,支持区内离岸金融结算业务的开展。对于新设立的从事离岸金融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税收返还上给予补贴,比如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财政按离岸业务营业税的100%给予资金支持,在初期运营上给予补贴。对于综合保税区内的物流、贸易、金融、总部企业等符合长远发展方向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引导性资金支持,也可通过离岸账户经营的盈余优惠征税。 
  三是实施更加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着重完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目前,湖南应以建设现代金融产业为契机,建立湖南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一平台,对湘财证券、湖南信托等地方性金融机构进行整合,实现综合经营。在扩大金融企业规模的同时,要着力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自身的软实力。要着手明晰产权、建立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组织制度、财务制度和层级制度安排的合理化,建立由董事会、高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组成的风险管理系统。要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主动接受外界的监督。一方面,可考虑将湘江新区综合保税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视同境外企业,允许其开立离岸账户,进一步扩大收支范围。另一方面,要以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的核心标准严格市场准入,要在接受国际惯例和业务自由的基础上对离岸资产实行审慎监管。 
  四是积极争取更多离岸金融机构入驻政策。在机构引入上,一方面,要注重引入已开展离岸金融结算业务的国内金融机构,并争取由它们协助地方银行向相关监管当局申请开展离岸金融结算业务的牌照。另一方面,要积极鼓励国际银行机构入驻湘江新区综合保税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参照国际上成功离岸金融结算市场的发展经验,离岸金融结算市场在试运行阶段,参与的中外银行(机构)至少应达到40至50家。在完善运行阶段,中外银行(机构)应达到100家左右。在正常运行阶段,外资银行(机构)至少应在100家以上。此外,随着离岸金融结算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增加,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参与程度也将会逐渐提高,为此,还应积极引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湖南发展结算经济要统筹湘江新区建设改革与创新金融产品。 
  一是创新项目融资方式。资金融通是湘江新区综合保税区离岸金融结算中心建设的重要问题,要充分利用湘江新区基础设施一体化的契机,创新项目融资。湘江新区大型桥梁、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取PP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加快基础设施国际化融资步伐,也可以对外进行BT项目融资招标(即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引入外国资本来参与湘江新区建设。 
  二是推进金融服务外包。充分利用全球金融服务外包的机会,支持和鼓励一些金融后台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金融信息技术外包和金融业务流程外包)转移到湘江新区,同时根据湘江新区综合保税区离岸金融结算中心建设情况,可大力发展离岸金融服务外包(所谓离岸金融服务外包是指金融企业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委托给外国企业的一种商业行为),通过采用金融服务外包的方式,促使湘江新区内的商业银行可将数据处理、IT服务、人力资源、部分操作性业务等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提供商,以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另外,也鼓励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加入金融服务外包的行列中。 
  三是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积极推进湘江新区建设中的高速公路、地铁、轻轨等具有稳定现金流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展资产证券化,首先发起人要选择可以证券化的资产并构造资产池,然后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SPV),同时为了完善交易结构,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要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最后,SPV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再利用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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