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第十回林冲快意恩仇的刑法分析
《水浒传》第十回林冲快意恩仇的刑法分析
一、案情梗概
二、林冲快意恩仇的刑法分析
(一)林冲杀陆虞侯、官营、差拨是否是正当防卫?
林冲虽然官至八十万禁军枪棒总教头,但还是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学习。正当防卫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五个要件:(1)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2)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3)防卫人必须是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多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的防卫意图;(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对象的针对性;(5)满足一定的防卫限度:侵害的强度、侵害的缓急、侵害的权益。
(二)林冲杀死陆虞侯、官营、差拨后割头祭祀山神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
林冲在杀死陆虞侯后,将他的心肝剜了出来,并且将三人的头都割了下来,摆在山神前的供桌上。林冲杀死陆虞侯等三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后续的剜肝割头行为是否要独立评价为侮辱尸体罪?一般认为,故意杀人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出于行凶者实施犯罪后必然会设法逃避刑罚处罚,缺乏期待可能性,因此不单独评价为犯罪。林冲在杀死陆虞侯等三人后割头剜肝的行为能否成立这种事后不可罚情形,取决于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或者加重了对同一法益的侵害,如果没有,就应该作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处理。以林冲杀死陆虞侯等三人为时间分割线,林冲分别侵害了两类法益:一是陆虞侯三人的生命权,二是尸体的完整和伦理中对尸体完整和尊重的需求。在杀人行为之后的割头剜肝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应独立评价为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我国现行《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425条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林冲被管营委派到天王堂看守草料场,在他半夜外出喝酒期间,作为重要军需物资的草料场被贼人烧毁,给国家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刺配人犯的他,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或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其次,林冲在大雪天孤身一人值守草料场,是否可以外出打酒呢?老军是明言可以的。在没有后勤供给保障的情况下,林冲的外出行为是客观上的生活需要,不属于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而且,林冲外出与草料场失火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从林冲被调守草料场开始,他就处在被陷害的阴谋之中,草料场失火并非因林冲外出买酒而发生的偶然事件,而是陆虞侯三人客观追求的积极结果。他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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