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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中的故意

来源: 2018-06-04 09:55

 英美刑法中的故意

一、什么是故意 
对于故意的范围的理解有这几种分类值得探讨: 
2、结果必然性说:行为人明知其所实施的行为会带来必定的后果,故意实施该行为,行为人对此具有故意。结果必然性学说要求事实发生的概率是绝对的,总之行为是百分之百要引起结果的。行为人故意将两个月大的婴儿丢弃在人迹罕至的山洞里,婴儿死亡。 
4、结果可能性说: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可能或者大概会引起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即对此承担故意。例如,行为人由于生气,将三个月大的婴儿猛地放在了坚硬的物体上,导致婴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死亡。行為人虽然辩称自己的行为不足以使婴儿致死,但是根据结果可能说,行为人的行为的确是存在着致死的可能性,所以,能够认为对于死亡具有故意。 
二、英美刑法中对于判例的故意学说与我国故意的比较 
对于故意的定义和理解,英国刑法界在总结其判例的的基础上得出了以下六种观点: 
2、间接故意论:史密斯教授等赞成这种看法,在故意的核心范围之外,存在着另外这一种状态,只要是行为人能够预见到结果(这种结果并不是特定故意的结果)肯定会发生,那么对此就是故意,实施了行为,就相当于故意造成了此种结果。 
4、道德排除空间论:诺里教授推崇这种观点,该观点认为,故意是作为一种目的,应当由陪审团发挥自由裁量权,裁量的内容就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到达了足以邪恶的程度,这种不确定性的赋予,本身就意味着一种道德的谴责,从而本能的得出结论。五、英国Hyam案的观点,主要由当时判案的法官所支持,该案件大体内容是Hyam来到Booth居住处,将报纸从信箱塞入并倒入汽油,然后放火,Booth并没有受到伤害,但是她的两个孩子窒息而死。法官们针对判决得出的一致结论是,如果被告人预见到一个结果是很有可能发生的,这种危害是高度盖然性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 
三、现代英美对于故意的态度 
Wollin大发脾气,将三个月大的婴儿扔在了坚硬物体的表面上,致使婴儿头颅破裂而死亡。最终的审判结果是,Woollin为非预谋杀人罪,否定了故意。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认为,Woollin并没有确信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婴儿的死亡,所以无权推导出必要的故意以下两方面会发挥重要作用:被告人的自愿行为导致结果的盖然性有多大;他是否预见到该结果。Woolin代表了现在的法律,以谋杀罪为例,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官只需要简单告知陪审团从通常意义上理解故意,即如果杀死或对其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是被告人的目标和目的,那么它对该结果持有故意。如果案件中,被告人具有其他一些目的,但是作为被告人行为的结果,死亡和严重身体伤害是非常可能发生的话,法官应当请陪审团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死亡和严重身体伤害是否是被告人行为事实肯定发生的结果;二是被告人是否理解了其行为事实上肯定发生死亡和严重身体伤害的结果。只有对这两个问题都作出肯定回答,陪审团才有权从中发现故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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