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探讨
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探讨
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刑法跟刑事诉讼法之间一直有着很多的不协调。但是,在当今刑事一体化的背景下,人们更加强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应用应当内外协调一致,实现最优化社会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刑法和刑诉关系的深入探究,以促进刑法和刑诉的协调统一,切实提高两者在立法层面的沟通和互动。
(一)刑法和刑诉本质相同
(二)刑法和刑诉互为保障
(三)刑法和刑诉互为制约
二、刑法和刑诉价值性平衡
上述已经论述了刑法和刑诉具有相同的本质,两者关系极为密切,当然,两者的密切关系不仅体现于法律条款的字里行间当中,同时也体现于精神层面以及理念面的相同,即两部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取向相同。法律当中的法律规范以及制度安排内容能够对人类生活形成积极影响,同时也可以为人类幸福以及文明建设做出贡献。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最终目标也形同,都是维护正义,使得我国社会更为安定与和谐,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本质上来看,刑法和刑诉之间的价值冲突主要体现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罗尔斯明确提出正义的作用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而刑事司法制度作为社会基本制度,其本质是以"正义"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之下,正义的价值取向更为丰富,包括秩序、公正、效率、公平以及自由等,但是刑法和刑诉构成的价值体系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其中实体正义强调实体公正性,为了保障案件事实真相被发现,才使用了程序设置和证据规则,离开这一点,程序设置和证据规则完全没有意义。而程序正义则不仅注重实体程序,更加注重程序创制实体,但是从历史经验方面分析,程序法的出现早于实体法。
综上所述,刑法和刑诉的融合性主要体现在两者具有相同的本质、相互保障、相互制约的多维度关系。刑法和刑诉的价值性平衡主要是两者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同时又存在着诸多的价值冲突。总之,提高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认识,对于树立形式一体化的观念和整体立法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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