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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互联网证券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来源: 2018-06-04 09:58

 浅析我国互联网证券业务法律风险控制

互联网证券业务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兴起而衍生的,传统的证券公司收入主要依赖于线下对高净值客户的维护,而使大量的互联网用户没有参与到证券交易中来,互联网+证券的推行能激活这部分客户,刺激证券市场的活跃性。我国证券行业先后尝试了网上商城、非现场开户、与互联网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或引入互联网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方式。在互联网证券业务不断探索中,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加强其法律风险控制也突显出其重要性。 
我国互联网证券立法起步较晚,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了《网上证券业务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为互联网证券交易提供了法律法规的支持。针对互联网证券交易的技术风险与操作风险,《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开展网络委托业务的经纪商必须事先提交风险揭示书、网上委托协议范本等材料并由证监会进行审批。风险揭示书中有对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承担的提示,网上委托协议中会对这些风险的分担进行约定,但是显而易见的是,经纪商制定这些材料时早已利用格式条款将这些风险大量的转嫁给了委托交易的投资者,使得在交易中相对弱势一方的普通投资者几乎承担了全部风险。 
2015年4月13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通知,取消了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一人一户的限制,允许自然人投资者根据实际需要开立多个沪深A股账户及场内封闭式基金账户,即实行"一人多户"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会加速券商阵营的分化,非常有利于在市场化机制下竞争力强的公司脱颖而出。高度依赖传统通道业务收入而无法快速转型的证券公司将被市场淘汰;"小而美"专业型券商将在细分市场脱颖而出;"大而全"的全服务券商将在高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服务方面取得优势地位。 
二、互联网证券业务面临的风险 
第二,互联网证券犯罪法律风险,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为证券犯罪提供了成本更低、速度更快、效应更强的信息效率干扰渠道。如同当前极为常见的电信诈骗一样,传统资本市场中的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主要是依靠电信技术针对不特定的投资者,通过拨打电话、发送信息等方式进行传递与散布。我们认为互联网证券犯罪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信息诈骗、信息操纵和信息滥用。 
第一,互联网证券交易法律风险的防范。互联网证券投资者属于金融消费者,在收到侵害时除了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法》之外,还应当从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的角度出发。根据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6条要求"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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