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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性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适用刑法第229条第1款刍议

来源: 2018-06-04 09:59

 

中介组织性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适用刑法第229条第1款刍议

  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款中的"中介组织"除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六种中介组织外,其外延应如何理解?中介组织性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否属于该"中介组织"的范畴? 
2014年5月,A县B乡C村村委会违反A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擅自与a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后,在无施工技术员、无专业监理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建设该村通村水泥路,至同年11月完工。2014年11月,a多次联系负责A县通村水泥路工程交工检测工作的犯罪嫌疑人b,请求其关照C村水泥路施工,并承诺给辛苦费。当月,b对A县B乡C村通村水泥路工程进行检测后,在制作试验检测报告书中,将大量的不合格数据改写为合格数据,将原始记录数据销毁,伪造了原始记录数据单,出具了检测合格的虚假检测报告,将伪造的原始数据单和虚假报告送回D州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审核通过。2014年12月4日晚上,a将现金3万元交给了犯罪嫌疑人b。当月,犯罪嫌疑人b将自己制作并经过审核、签发的虚假的A县B乡C村《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报告(钻芯法)》、《路基路面厚度试验检测报告》和其他乡村的试验检测报告送交给A县交通运输局,A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该报告通过交工验收,于2015年2月10日将2116226.81元修建款拨付给A县B乡C村。 
对于该案的法律适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D州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组织,该检测中心具有道路质量检测资质,其职责是向社会出具公正检测数据,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应当视为刑法第229条第1款法条列举未尽的"中介组织"。第二种意见则认为:D州公路工程试验检測中心不属于刑法第229条第1款所列举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六种"中介组织",该案不能适用刑法第229条第1款。 
(一)从立法意图角度 
(二)从立法技术角度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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