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公平和效率统一的路径探析
缓解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需要在伦理价值观的指导下,以某种制度的方式予以支持。个体只有在合乎正义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最大效用,才能完成促进经济效率的客观任务;社会合作成员也只有在合乎正义的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受到公平对待。可见合乎正义的制度既能维护效率,又能保障公平,它对于调节与解决公平效率问题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只有合乎正义的制度安排才能逐渐实现个公平与效率的完善均衡。
虽然每一项制度在制定出来时就已经内含特定的伦理精神,但是,其所含的伦理精神对受制度制约的个体而言有他律和自律之分。他律状态的伦理精神是指个体遵守某些制度的原因在于制度的外在刚性,即个体内心深处并不认同制度所维护的社会伦理价值,但制度的强制性实施机制却迫使个体不得不受其约束。以社会的各种再分配制度为例:国家对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进行再分配,其目的是为了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以维系社会稳定。支撑这一制度的伦理精神是追求社会公平,为每个个体实现作为平等的人的基本权利提供物质保障。由正式制度向伦理精神的这种转化对于实现制度的内在价值目标非常重要,一项制度的成功之处往往并不仅仅在于成功地规制个人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令个体能够以制度为师,培养出支撑制度背后的伦理价值所需要的个体美德。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鼓励社会成员产生相应美德,完成由制度安排向个体道德的转化是衡量一项制度安排成功与否的关键。对公平与效率而言,完成由制度安排向个体伦理精神的转化亦是解决某些焦点性问题的关键。
社会为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确立了许多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再分配制度与政策,如义务教育制度、贫困救济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等,无论哪种制度与政策的实施最终都有赖于从富有者的收入中取出一部分流入社会、进而流向贫困者。然而,收入分配的这种转移给社会带来的不仅仅是正面意义的公平,同时也可能伴生负面意义的效率流失及滋生社会惰性群体问题。一些经济学家指出,用向富有者征收累进税的方式支援贫困者存在极大的弊端,它不仅不会促进公平,反而会严重地打击希望通过努力工作获得高额回报的人的积极性。致使他们将原本打算投入工作的时间投入闲暇,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经济效率,并且,“很可能严重到使社会生产力受到很大的损失”。[2]的确,长期以来,虽然通过各种收入再分配政策缩小贫富差距已成为全世界普遍接受的促进公平的方式,但是,如何才能既完成收入转移,又不影响经济效率一直是一个普遍受到学者们关注的难题。不仅如此,有的学者还指出,一些社会福利制度还可能造成贫困者对社会帮助的过分依靠,滋生一种惰性并形成一种不劳而获的心理。如何避免这种现象也是当今社会福利制度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从历史上看,社会救济对象接受社会救济的态度在观念上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20世纪30年代的人认为依赖福利救济是一种耻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早期阶段……人们的这种耻辱感不太强烈了。而到了80年代,福利被认为是一种资格权利,不再是人们尽力避免的东西,而是与工资及税制一起成为个人预算的一部分。”[3]这种观念的形成,使得人们单纯强调个体的平等权利,而不同时强调与个体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只关注自己的社会权利,而忽视应承担的社会义务。
解决以上难题的最大可能就在于实现由制度向个体伦理精神的转化。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的的制度应该既能制约社会贫富差距,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又能内含某种让个体以制度为师的力量,使他们在受制于制度的过程中,主动吸取制度背后的伦理精神,形成某些有利于制度实施的个体德性。罗尔斯指出,“假如公民的品性和利益是通过在正义的基本制度底下生活而形成起来的,那么,他们的正义感就足以抵制各种非正义的倾向。”[4]相对于外在的制度,个体的德性精神具有相当的超越性,其超越性体现在:对于合乎正义的制度,个体的德性精神能够使其出于自律的原因自觉自愿地选择制度所鼓励的行为;对于曾经正义,但其正义性已经随之社会的发展逐渐淡去的制度,个体的德性精神会引导主体自觉地寻求更为全面的正义观念,并努力依照新的正义观念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人的真实意义的全面发展就应该是在个体德性对具体制度的不断超越过程中逐渐实现的。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基本结构虽然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平等地享有各项基本权利的基础平台,但是假如个体的道德水平与社会基本结构所要求的德性精神不相符合的话,就会大量出现经济学所说的“搭便车”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培养社会成员的与制度相应的德性精神非常重要,可以说,如果“没有所有劳动者的‘完全的社会觉悟’,是不可能实行每个成员自由投入劳动、自由占取个人劳动报酬的制度的。”[5]面对通向社会公平道路上的诸多障碍,一旦个体具备了这些德性精神,那么,富有者就会自觉地以实现社会公平为理念,自愿地、主动地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而贫困者在接受救助时,也会产生不以为荣,反以为耻的精神,从而以加倍努力工作回报社会。只有这样,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才有可能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1] [美]米尔顿.弗里德曼 资本主义与自由[M]商务印书馆. 1986,第165页.
[2] 转引自《福利国家经济学中的福利国家》(译者跋)”(巴尔 著,郑秉文、穆怀中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 版,第525页
[3] [英]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3.第441页.
[4]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译林出版社.2000.第151页
[5] 韦森.经济学与哲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33页.
作者简介:
孟海丽,女,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硕士,专业方向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祝宝超,男,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硕士,专业方向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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