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产品既有出口退税又有增值税退税的操作1
比,我国软件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足,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国务院于2011年初决定对软件产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本文就多项政策交叉环节下的免抵退税操作,进行了相关说明。
【关键词】软件退税;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引言
同一软件设备既涉及到软件设备出口,同时软件设备国内销售,就会牵涉到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又涉及到内销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几项政策的交叉,企业又该如何操作才能正常享受国家的退税权益。
二、财税政策
1.主体资格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征收增值税或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不享受退税政策。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退税优惠,享受软件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首先必须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产品
依据财税2011年100号文规定:退税产品属于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软件产品通用概念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一般来讲软件被划分为编程语言、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嵌入式软件是指用于执行独立功能的专用计算机系统,包括微处理器、定时器、微控器、存储器等一系列微电子芯片与器件,嵌入在存储器中的微型操作系统、控制应用软件组成。
受让取得的软件产品、企业外购软件产品后再销售、企业进口软件产品单纯对汉字化处理再销售等等,都不属于软件产品退税的优惠范围。
3.税务备案
软件产品取得如下证书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取得退税资格。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财务核算
1.账册、科目设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也就是说,出口和内销的产成品分库房、分科目进行分开核算,出口的销售收入不能同时享受出口退税和软件即征即退。同时,内销的收入分科目对“退税产品收入”、“不退税产品收入”进行分开核算,同时成本和税金也要跟收入相匹配进行分开核算。
2.销售合同、开票
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开具发票货物名称必须与软件检测证书的软件名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名称一致;其销售发票必须在格式栏中注明软件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其软件产品名称必须与软件检测证书的软件名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名称一致。
3.计算过程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往往与硬件销售额捆绑在一起,很难直接区分软件部分销售额。财税2011年100号文件规定,嵌入式产品先计算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再反推算出软件部分销售额。而嵌入式产品中的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这里的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此处的10%是成本利润率。
举例来说,一家软件企业在今年4月销售已经进行过退税备案的A嵌入式软件产品共不含税收入15万元,(其中A嵌入式软件产品出口销售5万元、国内销售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该产品国内销售硬件部分成本为4万元,其企业近期未销售其他同类产品,同时市场上也没有同类产品。此外,该企业当月购买专用于软件产品生产的测试设备,取得进项税额0.3万元,其他无法分摊进项税(房租、水电等)进项税:0.1万元。
则该企业如何计算4月份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
计算步骤:
①计算国内销售组成计税价格硬件销售额
4×(1+10%)=4.4万元
②计算国内销售组成计税价格软件销售额
10-4.4=5.6万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不参与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应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总销售额中要剔除出口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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