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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费税务统一征收的思考

来源: 2018-10-29 16:36

  【摘 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筹集阶段。我国是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本文从社保费税务代征基本情况着手,分析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分析税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优势和可操作性。提出税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实施对策和建议。最后建议逐步引导社会保险费向单一征收主体发展。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整体联动 
  一、社保费代征基本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各地方有税务机关征收的,也有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另外也有两个机构同时征收的。因为规定不明确,地方执行标准不一,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配合协调存在很多问题。 
  1.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机制不健全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没有做出严格规定,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协助配合,造成工作衔接不到位。由于环节多,手续繁琐,通过税务到银行,银行到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到社保,最后社保机构记录到个人账户。各部门之间票据传递滞后,对账难,错票、漏票、串户等现象十分普遍,影响社保机构正常经办业务的效率。同时由于税务部门代征管理没有力度,征收方式和征管质量都有待加强,对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责任人惩戒方式有限。具体规定比如缴费基数计算办法、费率、扣除项目等等需要具体细化。因为没有参照的模本,导致各地制定执行社保费的相关政策都比较随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部养老保险、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分别由不同的机构经办。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处于“五险分立”的状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还是存在着集权不够、部门分割、协调不好的诸多缺陷。 
  2.法律强制性有待发挥作用 
  现行社保资金统筹缴纳虽然也是强制性的,但是与税法相比明显约束性不强。现在社会保险费缺口越来越大,收缴难度越来越高,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得不到有效管理。社保实施覆盖面小,由于种种原因参加社保的企�I大多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一些经营效益好的中小民营企业很多都没有为员工参保,个体户、自谋职业者参保意识有待提升。另外,许多参保单位根据自己需要,选择性地参加五险中的几种或者只是一种社保。各个险种的各单位参保人数、人员不一致,没有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各项保险没有全覆盖。我国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保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由于先是企业上报然后社保机构核定,企业少报瞒报工资总额的现象普遍存在,低缴费基数造成社会保险费征收不实、金额不足。 
  二、税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优势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到“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次政策变动符合政府机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责任主体,具体认为有以下几点优势: 
  1.明确职责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难的问题 
  确立社保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以明确相关单位职责,解决运转不畅的问题。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征管体制、组织架构、信息数据方面的优势,加强社保费的征缴力度、扩大社保费的征缴范围。进一步增强社保费征收的法律刚性,从而建立起一个职责明确、征缴效率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建立起“税务部门征收、社保机构发放、财政审计部门监管”的部门机制,使不同部门责任分明。社保基金收支分离管理,提高社保管理工作效率。 
  2.降低社会保险费筹集的成本 
  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对象和管理方法与其他税收税种基本一致,社会总体工作量和征收成本是降低的,还方便了参保人和参保企业单位的缴纳。缴费事项在税务部门可直接办理,极大的方便了缴费人。同时,税务机关有大量管理对象的涉税信息,有利于通过信息比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通过合理引导企业,扩大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范围。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以使社保部门全力投入到社保政策的制定和社保基金的发放工作中,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服务。 
  3.强化约束机制解决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一文中提出以下意见: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三、税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实施对策和建议 
  社会保险费税务统一征收属于政府行政效能改革,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革的关键在于把复杂的问题用简便的方式妥善解决。作为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政机关,必须做到投入少,产出高。提高为民办事效率和改进服务质量,让老百姓创造便捷条件,顺利将税费事宜办好。为达成以上目标,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解决: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上级机关要加快社会保险费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征管职责。提高立法层次,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费统筹共济的功能,发挥其作为居民社会保障的作用。首先,立足于税务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确立作为统征的唯一执法部门。明确责任后,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按流程完成征收入库、催缴和处罚各个方面的工作。其次,对于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企业和单位,采取和税收管理相同的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明确强制执行的执法主体,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执法刚性和征收效率。进一步加强对欠费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把控费源,形成税费按时缴纳的良好社会规范秩序。   2.制定具体征收实施办法 
  明确规范征收细则,统一缴费基数、参保代码、参保范围、基础材料等。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按照科学、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实现税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规范进行。开展社会保险费源调查,对缴费人进行动态监管,对可征收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进行重点监控。培育其他有效费源,尤其是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户加强征收力度。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情况进行管理和清缴,保证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应保尽保,对不缴纳费用的参保人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整体联动机制,各社保经办机构协调配合、有效联动,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面和提高社会整体参保率。 
  3.界定和规范各部门职责 
  社会保险费牵涉部门多,千头万绪,是政府行政效能改革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有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由政府牵头,社保、财政、税务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协调机制,保证部门间的衔接高效。税务运用法律规定的征管手段,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促进征费和征税良性互动。提高缴费人的缴费意识,政府多渠道地宣传征费事项和社保信息,营造积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环境和意识氛围。简化申报和缴费程序,利用电子政务方便缴费人按时缴纳。社保机构做到“五险合一”,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人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做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的险种必须全部参加,单位的缴费工资与参保人的基数统一。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在各个部门和单位间的数据联网和共享。特别是要提高社保部门管理软件与税务征管软件的兼容性。进行税务数据和社保数据的及时比对,通过比对加强对欠费情况的管理。 
  四、结束语 
  由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符合��民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符合机构改革的既定战略,符合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方向。税务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具有优势和可操作性。具体征收社会保险费为日后进行“费改税”打好前期实践基础。目前,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已有13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政府应对现行的征收机制进行科学研判,逐步引导社会保险费向单一征收主体发展。 
  参考文献: 
  [1]胡琴芳.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税费结合方式研究,2007. 
  [2]马丽玲.浅议税务全责征收社保费的优势,2017. 
  [3]罗文、符云.关于社会保险费税务代征的思考,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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