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岸医药外包服务的发展现状与建议
摘 要: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伴随着国际分工的细化,作为知识流程外包形式之一的离岸医药外包,已经成为全球药物研发价值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我国离岸医药外包起步晚、发展快,承接业务范围广,业务格局自有特色,行业扶持政策不断优化。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服务能力不足、产业结构待调整、成本上升削弱、国际竞争力和配套政策不完善的问题。促进我国离岸医药外包行业发展,需要从提升行业标准、调整产业结构、财税、金融、贸易便利化和完善配套政策等方面,努力构建离岸医药外包政策支持体系。
关键词:离岸医药外包;CRO;CMO/CDMO;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随着研发成本的提高,跨国医药企业选择将新药研发的非核心环节和部分生产环节通过外包的方式交付给其他企业,从而实现降低研发成本、分摊风险以及缩短药品上市周期的目的。全球的医药外包活动通常以发达国家药企为发包方、发展中国家药企为承接方,通过合同研究组织、合同生产组织或合同研发与生产组织以及合同销售组织的形式来实现。
近年来,我国离岸医药外包服务发展迅速,已成为国际医药外包业务发包首选地之一。发展国际医药外包业务,一方面可以规避医药产品出口遇到的贸易壁垒,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减少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另一方面,通过承接医药外包的方式嵌入全球医药产业价值链,可以提高我国医药企业研发水平,促进医药产业发展,从而提升整个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 我国离岸医药外包发展现状
(一) 我国离岸医药外包服务起步晚
CRO与CMO/CDMO近年来发展迅速,国际CSO尚处于起步阶段。CRO于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早期的CRO由研究机构为医药公司提供有限的药物分析服务,规模较小。到了80年代,发达国家对药品管理法规不断完善,新药研发过程复杂性提高,越来越多的制药企业开始将部分研发工作外包给CRO公司,80年代末,CRO在美国、欧洲和日本得以迅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跨国药企加速全球化战略,将其研发外包服务延伸至海外机构,并由此推动发展中国家医药外包市场份额的快速增长。
我国CRO业务最早开始于1996年,MDS Pharma Services 在北京设立了第一家CRO企业从事新药临床研究。同年全球最大的CRO昆泰在香港设立办事处。随后其他跨国CRO企业如科文斯、肯达尔等陆续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1999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新药审批办法,要求新药申报与审批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证明。为了适应新药审批办法,跨国医药公司与本土制药企业对药品的研发需求迅速增加,促进了本土CRO企业的出现与快速发展。2003年8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规定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实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由此促进了我国CRO市场的迅速扩张。根据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的数据,2011年-2015年,我国CRO行业销售额从140亿元上升到379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2.04%,高于同期全球市场CRO增速。根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数据,2016年我国CRO市场规模达到420亿元,预计2020年将超过870亿元。
伴随着CRO行业的快速发展,离岸医药外包市场需求从前端的研发平台自然延伸到后端的生产平台,CMO/CDMO行业规模得以扩张。根据Business Insights的数据,2011年全球医药定制研发生产行业的市场规模仅为391亿美元,到2014年已经增长到448亿美元,全球医药CMO市场规模在2017年达到628亿美元,2014至2017年复合增长率为11.95%。Informa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的CMO市场规模为22亿美元,增速为16%,2017年市场规模已达到50亿美元,CMO在2012到2017年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7.84%,远高于全球同期增速。相比CRO和CMO的迅猛发展,�m然从事国内药品销售外包的CSO模式早已存在,但承接国际业务的CSO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跨国医药公司削减内部销售团队与控制渠道建设成本的背景下,CSO发展空间巨大。
(二) 承接离岸医药外包业务范围广,形成自有特色的市场业务格局
据HSMA不完全统计数据,截止2017年9月,国内处于存续状态的涉及医药外包服务企业有525家,其中临床服务企业248家,非临床服务企业262家,综合型服务外包企业15家。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离岸医药外包行业承接业务范围包括了药物外包服务链中的各个环节,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早期承接的国际医药外包业务主要集中在附加值不高的基础市场,主要从事临床前试验和新药注册代理工作。现阶段提供的医药外服务范围向医药研发、生产和销售各个方面扩展,涵盖药物探索、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与药品上市四个阶段中的不同环节。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的统计,我国CRO市场收入中,临床前研究占43%,临床研究约占60%,其中临床Ⅰ期到Ⅲ期市场合计约37%。离岸医药定制研发生产方面,传统CMO主要是接受跨国药企委托,为药品生产涉及的工艺开发和配方开发提供支持,承接包括临床用药、中间体制造、原料药生产、制剂生产以及包装等定制生产业务。根据第三方机构Business Insights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整个医药定制研发生产市场规模(化学原料药与中间体,制剂产品,生物大分子)约31亿美元,其中化学原料药与中间体研发生产约占60%。针对非处方药产品目标顾客群体的特性,跨国医药企业通过CSO合作模式拓宽其非处方药在中国的基层营销渠道。例如西安杨森与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由国药控股全面负责采乐R产品2015-2020年在中国的营销推广工作。阿斯利康授予康哲药业波依定(非洛地平)在中国的商业权利。博林格殷格翰与国药控股分销中心建立战略合作模式,由国药控股分销中心独家获得替米沙坦系列产品在中国的产品推广和分销权。
(三)离岸医药外包服务发展扶持政策环境不断优化 鼓励服务外包发展与医药改革的一系列政策举措,为我国离岸医药外包服务产业发展提供了保障。2006年商务部启动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千百十”工程,旨在促进技术流程外包与商务流程外包产业的启动与发展。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批复商务部会同其他部委共同制定的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21个城市成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16年,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增加到31个。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等有关部委也相继出台政策,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服务为“十三五”规划重点领域。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开始在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探索药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分离的药品上市管理模式。2017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加入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是中国医药行业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标志性事件。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实施生物医药合同研发和生产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通知指出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服务和生物医药合同生产服务是重点支持方向。系列相关支持政策的出台,一方面表明离岸医药外包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加快我国离岸医药外包产业促进政策体系的形成。
二、 我国离岸医药外包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离岸医药外包企业规模大小不一,技术相对薄弱
我国承接国际医药研发生产外包业务的国内CRO和CMO/CDMO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业务比较单一,与国际巨头相比竞争力弱,众多的中小型本土CRO只能承接跨国公司转手的二包或三包业务。部分本土CRO企业的标准操作规程参照欧美药企进行设置,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的临床试验环境,在实际操作中也未能按照该标准来严格执行。此外,我国实行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与提供全球性临床研究指导的ICH-GCP相比,其内容的先进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存在一定的差距。尽管我国CFDA已经成为ICH成员,但是要缩小与国际药品技术标准的差距仍然需时日。在代表高水平药物临床研究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方面,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我国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量快速增长,根据药品审评中心(CDE)的登记数据,截止2018年5月,在CDE登记公示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已达到748个。我国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申办者主要为跨国公司,本土企业发起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凤毛麟角。作为承接国际多中心实验的研究者而言,能够根据企业需要和监管机构要求领导创新药物或医疗器械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和报告的研究者为数仍不多。
(二)承接离岸医药外包业务构成和产业结构有待改善
新药研发费用构成中,药物筛选约占5%,药学研究占10%,药物评价占15%,临床试验占70%,其中临床Ⅲ期试验费用占整个新药研发成本的50%。根据Clinical Leader的统计数据,2014年全球CRO市场的收入70%来自于临床试验,其中临床Ⅱ期和临床Ⅲ期研究占全部收入的50%。印度具有在临床研究方面的优势,包括BE/BA试验在内的临床试验收入比重高达80%。以收入核算的承接离岸医药外包业务构成中,我国承接临床研究比重约为60%,临床Ⅰ期到Ⅲ期仅为37%,占比较低,承接离岸医药外包服务内容有待调整。在离岸医药定制生产外包过程中,国内CMO企业通过利用自身的设施与技术积累为国外发包方提供更多的工艺研发与改进的创新性服务,逐步向CDMO模式过渡。CDMO企业通过自有高技术附加值的工艺研发能力与规模生产能力的深度结合,提供临床试生产和商业化生产的服务,深度对接国外发包方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供应链体系的各个环节,实现高附加值的技术输出代替单纯的产能输出。全球医药定制研发生产行业领军者主要分布在美国和西欧。根据GBI Research调研结果显示,年销售额在1-2.5亿美元的CDMO企业属于中型医药定制研发生产企业,国内能向客户提供全流程医药研发生产外包服务的CDMO公司数量有限,按照GBI的分类结果,国内领先的上市CDMO合全药业、博腾股份和凯莱英也仅仅属于全球第二梯队,综合型医药定制研发生产外包业务比重的提升仍需努力。
(三)成本上升削弱离岸医药外包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作�橹�识密集型和人力资本密集型企业,逐步上升的综合成本加重了离岸医药外包企业的负担,削弱其争取国际业务中的成本优势。据中国服务外包中心抽样调查,人力成本在服务外包企业总成本中占60%~70%左右,企业工资水平年均增幅10%,加上44%的“五险一金”缴费,总体上使我国企业成本高于印度20%~25%。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只有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才能享受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需要同时满足注册地、员工学历比重、业务收入以及国际资质认证等多项条件,很多中小型的医药外包内资企业因为无法满足认证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此外,由于国产医疗器械、医药耗材和物料的生产主要集中在中低端,缺少国际认证,不符合多数离岸医药发包方要求,使离岸医药研发生产外包企业实验所用耗材和物料不得不依赖进口,在贸易摩擦频发与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背景下,离岸医药研发生产外包企业面临生产成本增加的问题。
(四)离岸医药外包行业相关配套体系不够完善
虽然国家出台了各项鼓励措施,但促进离岸医药外包行业发展的配套体系与政策仍需加强。开展离岸医药外包需要通过能代表整个国家或区域医药外包产业的机构作为中间桥梁,对外进行宣传与推广,促进国内相关企业的“抱团出海”,同时与国际贸易组织和相关国际机构沟通,争取有利的贸易条件。对内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为政府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建议。北京、上海、广州和济南相继成立了CRO联盟,主要服务于该区域的医药外包企业,各联盟的协同性不高,对外职能与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离岸医药外包企业开展业务需要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剂、血液和体液样本的进出口,然而该类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繁杂,缺少相应的通关便利性政策,从而延长研发生产外包企业项目周期降低工作效率。促进离岸医药外包与医学院校的卫生资源深度整合政策也有待强化。在国家工信部和发改委等部门对CRO和CMO/CDMO企业的调研中发现,国内一些专业实验室的缺乏,使得很多临床前试验只能在国外完成。如能通过相应的共享资源平台对接医学院校高水平的专业实验室,共享科研设备,则能一定程度上解决医药外包服务行业面临的专业实验室资源不足问题。 三、 我国离岸医药外包发展的建议
(一)建设与国际接轨的资质认证与质量标准体系,调整产业结构,提升医药外包企业创新能力
借助CFDA加入ICH的契机,参照WHO和ICH-GCP规范,加快建设CRO和CMO/CDMO企业临床及临床前试验国际化规范,鼓励具备能力的离岸医药研发生产外包企业达到国际标准,支持企业通过国外如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推动离岸医药外包行业整合上下游资源,促进行业纵向一体化发展,支持大中型离岸医药外包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组织战略联盟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做大做强。离岸医药研发生产外包企业需从服务模式创新与技术升级两方面提升创新能力。CRO企业需调整接包商业模式,从一次性交易的订单合同模式转向与发包方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战略合作模式。大型离岸医药研发生产外包企业通过并购方式整合企业资源提供多元化“一站式”服务,中小型离岸研发生产外包企业结合自身特点与资源优势,强化在新药研发特定领域的研发力量,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承接能力。离岸医药研发生产外包企业要注重质量管理,规范本企业的SOP,积极引进高水平的行业人才,强化本企业员工的培训。对承接国际业务的CSO企业而言,强化药品销售商业法律与经济伦理培训尤其重要。
(二)扩大离岸医药外包企业融资渠道,利用税收优惠减轻企业负担,通过贸易便利化制度创新提升效率降低成本
药品研发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CRO和CMO/CDMO企业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如风险投资基金等流入离岸医药外包行业,鼓励符合资质的中小型离岸医药外包企业在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融资。结合离岸医药外包行业资金回收周期较长的特点,通过金融创新如应收账款、离岸医药外包合同质押贷款等方式为离岸医药外包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进一步放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证条件,从而扩大离岸医药外包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范围。根据2015年财税部和国税总局的财税文件,提高离岸医药外包企业出口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工作效率,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及时办理符合规定的离岸医药外包企业申报,进一步缩短税款退付在途时间,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将上海自贸区“离岸服务外包全程保税监管制度”推广到其他自贸区,条件成熟时扩展到其他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同�r研究放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外商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对自贸区内服务外包企业为完成外包项目而一般进口的仪器也适用保税监管,探索服务外包进口耗材和相关进口材料的保税监管方法。由此降低离岸医药研发生产外包企业进口环节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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