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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监管 模式

来源: 2019-02-28 14:09

 [摘要]本文在分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循环和周转特征的基础上,结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提出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明确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的主体、对象与重点内容、环节以及各项资金支付的监管,从而实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的全方位监管,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循环;资金支付;监管 
  [中图分类号]F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0-0137-03 
  1引言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一般要经历资金投入、使用和退出三个阶段,其资金流向表现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相应地,其资金管理方式如下:财政部门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单位账户,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资金管理层次过多以及监管不到位,经常出现资金挪用的现象。因此,探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循环和周转的特征,并结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提出相应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监管模式,通过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明确资金流向,实现高速公路项目资金的全方位监管,有利于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主体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一般由项目使用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和审计署做可行性研究。通过可行性研究后,由使用者报建设部与财政部审批。在财政部确定的费用范围内,由建设部委托下属单位代表国家组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限额拨付。由此可见,政府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天然出资人。在财政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只有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的投入,才能满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日益膨胀的资金需求。因此,从理论上分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主体包括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贷款银行。 
  2.1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 
  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现行的两级监管机构应该进行职责划分,国家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家审批项目的监管,省(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省(市)级审批项目以及省(市)级以下审批项目的监管。这种监管方式使得资金支付的环节不断增多,从而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要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有必要建立具有法律地位、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依据一定的法规,仿效市场,对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干预,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分配效率,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是设立全国性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和地方性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地方性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受全国性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的垂直领导。 
  2.2高速公路主管部门 
  根据《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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