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完善地方经济立法体系加快地方经济发展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说:"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而是死死抱住上一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是没有什么可取之处的。在快速发展的今天,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各地的地方人大立法数量也大幅增加。在这些地方法规中,经济立法占主导,这些立法也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做出了重大贡献。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竞争,这就更加需要法律对其保障。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基础、发展方向、扶持政策各不相同,因此,我们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善地方经济立法,围绕与经济相关的领域,建立健全地方经济法律体系,在既有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立、改、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方经济紧跟国内国际形势快速有序的发展。
一、完善经济立法体系加快经济发展
相对于中央立法来说,地方立法是只在某一区域就本行政区的经济、政治发展需要立法。我国《立法法》的实施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立法主体权限划分明晰,有助于减少乃至杜绝越权立法、重复立法;使立法程序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完善立项、起草、论证、审计、备案、审查等各项制度,弱化长官意志对立法的影响和干扰。省人大常委会应吸收部分有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进来,对法律调整手段和后果进行严格周密的研究、分析和预测,防止法律条文的粗疏差错。各省市地方立法要始终坚持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坚持体现人民意愿和根本利益原则。立足于各地区的省情,区域的经济基础,发展方向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法规,进而保障和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稳定快速有效的发展。
建立各地地方经济法规框架应遵循的原则:
1、是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经济政策和市场经济规律、市场经济模式进行。关于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已有明确规定。关于遵循经济政策,是指把现行的经济政策,经过立法程序,由政策上升为法律,增强其执行的强制力。在涉外经济往来中,外商是宁信法不信政策。关于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是指立法不能脱离经济活动的客观实际,而应当保障经济主体严格依照经济活动规律运行。关于遵循市场经济目标模式,是指经济法制建设应依据经济主体自由经营、市场经济微观运行、国家宏观调控干预三个要.素组成的目标模式进行,以法律保障经济目标模式的实现。
2、是立足各省市自治州实际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区域位置,自身优势,国家扶持的政策导向,自身的经济基础等因素。综合这些因素,学习借鉴发达省份或者地区的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立法思路。
3、是宏观经济立法与微观经济立法并举,以劳动法和商法为龙头的原则。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要求,经济立法不外乎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和微观经济运行两个方面的内容,既保障经济主体公平竞争,刺激市场经济发展,同时又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使市场经济有序地运行。在众多的经济法中,目前最迫切需要制定的,也是在法律体系中起龙头作用的是劳动法和商法。劳动法是分配领域中的大法,调整劳资关系,为经济主体自主经营提供法律保障。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关于劳动保险、最低工资、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劳动方面的法律,使得企业破产法成为一纸空文。商法是调整流通领域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流通领域搞活了,可以促进消费和分配领域。因此,加强这两方面的立法工作应当是整个经济立法工作的重点。
4、是法制协调统一的原则。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即法律冲突和法律不配套问题。具体表现为效力相同的法律和法规之间内容相互矛盾,实际执行中形成两个或多个标准,难以执行;调整同一经济关系的法律不能同时出台,致使先出台的法律也执行不了。此外,立法与国家现行经济政策矛盾,法律执行不了,政策也贯彻不下去。
5、是地方经济立法的尝试性原则。地方经济立法机关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调整社会经济方面处于前沿,直接面对客观实际,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了解及时而具体,往往解决问题的新办法由其先出。邓小平同志就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指出:"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因此地方经济立法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发挥地方经济立法权的优势,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制定经济措施,发布经济决定和命令,制定和颁布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
二、完善各地区经济立法体系的发展方向:
1、是要促进开放型的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立法工作从总体上要有改革精神,过去在立法上强调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导致立法滞后。从目前国家和各省各地区的各方面条件看,立法应有超前性。立法可以是把改革十几年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也可以借鉴特区经验,借鉴外国经验。在立法内容上要对各省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正确的认识。各省各地区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推动经济发展。目前,内陆省份在改革开放步伐上一直不快 ,开放程度也不够高。国家在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一路一带的战略上覆盖几乎覆盖了内陆的省份及地区,在政策的扶持力度上与沿海省份也没有太大区别,内陆省份地区,目前欠缺的是"敢"字与"活"字。因此,内陆省份的改革开放的步子应当快一些,胆子应当大一些,所以,内陆省份在地方立法上就要对其有所侧重。
2、是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地方立法。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主席对很多内陆省份地区的代表讲:"经济形势好的时候,往往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内在动力不够。现在看到了问题,应该更早觉悟。如果按照原来的跑道跑,跑得越快可能偏离越远。这个问题不解决,内陆省份地区的经济难腾飞。各省市地区原有的支柱产业要通过创新实现优化升级、脱胎换骨,进行深入改革创新,实现适应经济新常态的战略性调整。"习主席要求内陆欠发达的各省市地区的经济结构要做出调整,要做好"加减乘除",即:"加法-投资、需求、创新,减法-淘汰落后产能,乘法-创新驱动,除法-市场化程度。现在加法多、其他少,亟待补课。"习主席已经明确的指出了内陆欠发达的各省市地区经济结构的问题,同时也指明了调整的方向。
经济结构调整是指国家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的手段,改变现有的经济结构状况,使之合理化、完善化,进一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分配结构、交换结构、消费结构、技术结构、劳动力结构等等。
推动各省经济结构调整的地方立法应围绕以下几方面:
1、围绕淘汰落后产能的地方立法
要淘汰、限制和转型的过剩产能,不能只靠说,需要立法并付诸行动。否则一切还是老样子。钢铁、水泥等在全国都属严重产能过剩的行业,内陆欠发达省份地区也不例外,在这方面就需要前瞻性思维,也就是"减法"做到位。内陆欠发达省份地区可以通过立法,约束正要进入这些行业的企业,同时对行业中,规模小,环境破坏严重,生产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严重浪费资源的这些企业要予以关闭、整顿,对屡教不改的企业从重处罚。同时,立法鼓励各地区这些行业中的企业积极转型,转变思路,或者转产。
2、围绕各类创新进行地方立法
内陆欠发达省份地区可依据自身的优势,借助科技创新力,打造本地区的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现代化,内陆欠发达省份地区未来的发展空间巨大。要依赖创新,重视创新,这种创新就是科技创新,它涉及政府 、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等多个主体,包括人才、资金、科技基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创新氛围等多个要素,是各创新主体、创新要素交互复杂作用下的一种复杂涌现现象,是一类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信息技术引领的现代科技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进一步推动了管理创新,这既包括宏观管理层面上的制度创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现代科技引领的管理创新之间的协同互动共同演化形成了科技创新。建立科技创新的立法体系,走创新型经济发展之路。科技创新离不开人才,所以内陆欠发达省份地区要重视吸收和保护人才方面的立法。如果内陆欠发达省份地区在制定地方法规时能将各类人才创造的效益和他们本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必然会吸引有志之士投身于内陆欠发达省份地区的开发建设中来。
3、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地方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地方政府为追求业绩,只重视GDP ,注重经济规模和效益,忽视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导致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地方政府必须树立协调理念,加强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配套立法,切实加强对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经济、积累和消费、分配关系、微观经济行为等的协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平衡发展。此外还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下岗失业、社会保障、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等问题。同时也要重视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安全,消费权益尤其针对外地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强立法,对长期存在的,屡教不改的问题,要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约束机制。政府能否在经济的持续增长中有效地发挥作用,还要看能否妥善解决失业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保障、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得好,社会各个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地协调,经济发展就有了可持续的动力。
因此,完善地方经济立法体系,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如何让本地区的经济长期又快又稳的发展是各省市地区人大及政府要做好的头等大事,让完善地方经济立法体系为地区经济的腾飞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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