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两国私立高等教育政策分析及几点启示
[摘要]美、日两国私立高等教育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其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截然分不开,分析两国政府关于私立高等教育发展政策,对于我国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日本;私立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0-0177-02
1美国私立高等教育发展政策分析
1.1美国私立高等教育发展概况
1636年哈佛学院的(Harvard College)建立,标志着美国高等教育的开始。随后,陆续创办了一些私立大学,在美国爆发独立战争前共创办了10所大学,到南北战争结束后(1865年),美国私立高校发展基本成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在校大学生人数连年增加,十年就翻了一番,在校生人数整体规模已达到1660万人。截至2004年,美国共有2516所私立大学,公立大学1720所(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教育处网页)。这一时期,美国各个层次的大学,包括四年制本科高校,综合性研究大学,都获得了很好的发展,另外两年制的初级学院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美国早期建立的包括哈佛学院,和后来成立的耶鲁大学、霍普金斯大学都成为了世界著名的私立大学,美国能取得这么大的成绩与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分不开。美国联邦政府从国家成立之初,就充分认识到高等教育发展对国家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影响作用,所以将发展教育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去推行。
1.2美国政府对私立高校的支持政策
美国私立大学能发展到如此大的规模,取得巨大的成就,与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分析美国私立大学的发展史,政府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法律保障私立高校发展。美国私立大学的办学,从法律上得到了充分保障。美国制定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私立大学的产权任何联邦、州政府都不能侵占;国家的教育立法只是从宏观层面起指导作用;各州教育立法对本地区的具体办学做出规范;私立大学有权对学校招生、经费筹集、教学管理、专业设置、教师聘用等具体办学行为做出规定。依法办学,使得美国私立大学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很少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自身体制优势,快速、健康发展。
(2)办学经费多元化。学费是美国私立大学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除此之外,政府非常重视美国私立大学的发展,对其办学经费给予了大量资助,还有社会的捐赠和自身服务社会取得的收入。学费收入是第一大来源,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学校市场竞争力和社会收入水平情况自行制定;第二大经费来源是社会的捐赠,包括来自公司、校友和民间团体的捐赠;政府的财政资助主要是通过助学贷款、学生助学金或奖学金、科研项目资助拨捐赠款(主要是研究型大学)等。
(3)科学的高校治理结构。美国私立大学取得如此瞩目的成就,主要受益于学校的科学的治理结构。这种制度主要表现在美国私立大学在学校内部管理上实行权利制衡,最高决策机构与学校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之间权力相互制衡,它保了大学的稳定可持续发展。三套机构的成员通过一套科学合理的机制产生,并且详细规定了各自的职责。例如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是学校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主要由资助学校办学的各方代表(政府官员、企业家)、社会名流、校友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董事会有权选定和任命校长及其他主要行政管理人员,确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监督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目标的落实,建立校外联系等,并不直接干预学校日常行政事务;校长是学校行政系统最高负责人,负有管理学校所有行政事务和协调各行政部门的权力;学术委员会则主要由各学科的资深教授组成,负责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计划制定、教师聘任晋级、科研项目评审等,从而确保教授治校和学术自由。
2日本私立高等教育发展政策分析
2.1日本私立高校发展概况
重视教育可以说是日本的优良传统之一。早在19世纪前半叶之前的封建时代,日本就逐步建立起适应各个阶层的各种教育体制。当时武士阶级不仅承担军事任务,同时还负责行政事务,因此各地遍设向武士子弟教授知识的藩校。除藩校外,全国还有两万所面向农民和商人的私塾,这种私塾时全无强迫命令和年限规定的自由学校,据推测约有40%的农民和商人求过学。到德川时代末期,日本的文化教育机构已经远远多于中国。
明治时代以来,教育一直成为最受重视的环节之一。随着日本现代化的进展,政府为引进西方学问、发展产业和文化,建立了从小学到大学的教育制度。1872年明治政府即引进西方近代国民教育机制,颁布的学制以“务期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为目标,首次建立了义务教育制度。民办高等教育就诞生于这一时期。日本政府发展公办高等教育的同时也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开办了庆应义塾大学、早稻田大学、上智大学、关西学院、神户女子学院等331所私立大学。对“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2日本政府对私立高校的支持政策
(1)政府完善立法。日本借鉴西方等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注重教育的立法工作。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政府认识到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人才,1947年制定出台了《学校教育法》和《教育基本法》。之后又颁布了四部支持私立学校发展的法律法规:《私立学校法》、《日本私学振兴法》、《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和《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日本高度完善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日本私立高校的创立、发展的基本框架,在法律上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权利;另一方面,内容具体,详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政府支持和鼓励下,日本私立高校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形成了私立、公办高等教育一起发展的高等教育格局。
(2)政府管理职能机构有效设置。日本政府明确规定私立高校的统一由文部省管理。为了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文部省专门设立高等教育局私学部,具体负责管理。虽然政府其他部门不干预私立高校发展,但是文部省会受到大学设置与学校法人审议会的牵制。这一机构是受政府控制而且具有民间色彩的,可以决定办学经费的拨款,所以在决定有关私立高校的重大事项时,文部省需要听取审议会的意见,否则视为违法,所做决定也无效。这种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有助于行政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总体上,政府教育行政秉持从宏观上指导和服务教育意识,不直接干预学校内部事务,依靠法律对高校进行间接管理,给予指导意见,关键做好服务工作。 (3)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财政资助。私立高校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办学经费,日本政府对此非常重视,通过立法方式,1975年颁布了《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政府在私立高等教育发展中财政支持的责任和义务,对私立高等教育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据统计,颁布此项法律后,私立高校获得国家的财政资助比例有了大幅提升,1970年只占到总经费的7.2%,到了1975年比例上升到20.6%,并且之后财政资助经费一直保持在20%左右。
3美日两国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支持的启示
3.1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有序发展
目前我国出台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主要起指导性作用,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导致各地政府在具体执行时标准不一,比较混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规定了“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该条款的规定与投资办学,与允许获得一定投资收益相矛盾,影响和遏制了民间投资办学的积极性。第48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高校发展需要金融机构的积极支持,而规定只是鼓励他们支持其发展,没有强制要求,可贷可不贷,许多民办高校出现了贷款难的局面,影响了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另外《物权法》、《担保法》中相关条款规定使民办高校抵押物受限,导致获得银行贷款困难。因此,只具备原则性,而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不能推动民办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
3.2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放权于民办高校,减少行政干预
我国民办高校的设立需要由国家教育部审批,具体管理权在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各部门之间利益的需要,同时缺乏一定的协调与沟通,现在民办学校的设立有的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的需要到工商部门去登记注册,这种多头管理,缺少独立的管理机构模式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发展。另外,国家和地方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学校事务过多行政干预,如招生、专业设置实行计划管理,使得民办高校缺少办学的自主性,抑制了办学的积极性。
3.3民办高校发展需要财政资助
民办高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虽然规定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政府资助上,民办高校只享受到了一些助学金、奖学金的经费资助,对于学校校舍建设经费和人头费的资助几乎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做出了对民办教育财政扶持的规定,但条款模糊,变通性强,缺乏明确的财政支持态度。
总之,我国民办高校已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在管的同时更要做好服务工作,从法律、放权、财政资助三方面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环境,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维民.民办高校政策风险分析[J].西安欧亚职业学院学报,2005(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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