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中国入世后有关经济特区的几种论调综述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出现了几种有关中国经济特区的论调,学者钟坚在其《世界经济特区发展模式研究》中有较多论述,本文试图在此基础上一一作个述评。
一、唯一论
有关经济特区的第一个误区是"唯一论",即认为经济特区是中国所独有的现象,没有认识到经济特区是一个有较长历史、比较普遍的世界经济现象。
实际上,经济特区最初以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出现。1228年法国马塞港自由贸易区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经济特区。自由港最早出现于1547年的意大利热亚那。1841年,1845年我国的香港、澳门先后实行自由港政策。除上述两形式外,20世纪50年代后全球出现了较多的出口加工区,如1959年创办的爱尔兰香农加工区,以及我国90年代初出现的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等。20世纪70年代末,全球出现了众多的科研型经济特区、综合型经济特区和跨国化经济特区,如美国的"硅谷",欧洲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
二、单一论
这一论调认为经济特区的形式只有综合型一类,就如中国的"5+1"一样(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浦东)。
这种观点没有从世界范围和经济特区发展史的角度看待问题。一般而言,经济特区是指主权国家或个别地区有其境内划出一定范围,实行特殊开放政策和特殊管理体制,以此实现经济学目标的特殊区域。钟坚在其上述著作中将全球经济特区概括为五种类型:
一是贸易型。以减免关税为主要优惠政策,以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为主诉,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边境区、自由保险区等。
二是工贸型。这一类型将贸易与生产结合,以生产和创收为主要目标,如投资促进区、保税工业区等。
三是科技型。这是一种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依托,通过利用外资,引进或孵化高新技术,生产并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等形式存在并不断壮大,如科学园、科学工业区、大学园、高新产业开发区等,其中以美国"硅谷"为圭臬。
四是综合型。强调外资、科技、加工、贸易等元素的综合利用,如中国的"5+1",巴西的玛瑙斯经济特区。
五是跨国型。如欧洲自贸区、东盟自贸区等。
三、"特权论"
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特区与市场经济原则相悖,是"特权经济"。
经济特区必须要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但这种特事特办并不与市场经济必然对立,经济特区也没有拥有能足以使其发生质变的所谓特权。美国、日本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创办和发展经济特区时确实利用了有所差异的行政、管理、税收、技术(甚至法律)手段,但其出发点是为了使经济特权具有更多的自由度和改革权,是为了促进市场化、国际化而进行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其已知的发展结果也证明了经济特区更灵活、更有效,这恰恰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体现。有些人将腐败和走私现象看作是经济特区"特权"的产物,却没有看到非经济特区也大量存在此类现象。
四、"违规论"
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特区的政策与WTO的规则不相符。
其实,经济特区的创建意愿和其运行政策既不违背WTO的宗旨,也符合WTO规则。WTO的宗旨为:试图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方面的贸易障碍,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有效地建立稳定、透明的国际贸易环境,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以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市场经济原则是WTO最核心和最高的原则,无歧视是其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经济特区实行公平的优惠政策,主张自由贸易,降低关税,弱化关税壁垒以及消除非关税壁垒,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开放权等,都符合WTO的宗旨和原则。
五、过时论
有人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已从经济特区的局部试验性阶段向全国普遍改革推进阶段,断定经济特区已失去其特殊性,即经济特区在中国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但是,普遍改革、全国走向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经济特区的消亡,反而证明了经济特区效益和影响的扩大。这也对经济特区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特区这种区域性发展策略可以为我国非经济特区尤其是中西部大开发提供借鉴,使我国的经济由点到面不断提升。同时,经济特区本身也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如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转变、更多地参与国际合作争取在重大高新技术领域获得更多的分工权和话语权、信息采用能力的加强、进一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暨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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