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中东欧国家银行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经验与启示
一、中东欧各国银行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历程
(一)建立二级银行体系
作为前计划经济成员国,东欧各国在市场化的银行改革中面临着同我国一样的问题,即要打破原有的从本质上无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级银行体系。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市场主导的商业银行的二级银行体系。这一改革大约在1990年代中期前已经完成,但并不成功。国家对于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计划经济的残留,贪污腐化的猖獗,风险控制的疏漏,再加上改革阵痛导致企业破产新增大量不良贷款等,都使得商业银行不堪重负。调整银行资本结构,实行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
(二)第一轮银行改革--处置不良贷款、提高资本充足率、初步战略引资
1990年代初期,中东欧各国银行的坏账十分严重,波兰、捷克和匈牙利三国的不良贷款率均达到了50%以上。剥离坏账、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成为银行改革的第一步。以捷克为例:1991年,捷克国内最大的银行Komercni Bank将约1100亿捷克克朗(约合38亿40亿美元)的资产剥离给政府,并将790亿捷克克朗的循环贷款和相应负债转让给新成立的联合银行,同时国家财产基金(National Property Fund,NPF)建立了一个222亿克朗的减债基金,并向该行提供了7.8亿克朗的资本补充。通过这些措施,Komercni Bank的财务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资产减少超过1/3,资本提高了17%。其它中东欧国家政府也同样通过各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提高本国银行资本充足率。如波兰通过波兰银行私有化基金为国有银行补充资本;匈牙利政府通过为银行的不良贷款提供担保,并用政府债券替换巨额不良贷款的方法提高了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
在基本解决了不良贷款问题后,东欧各国便开始了国有银行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同样以捷克为例,该国所采取的改革方法是凭证式私有化。对于其最大的银行Komercni Bank,政府原计划以凭证方式出售53%的股份,其余部分由国家财产基金NPF持有。但最终因种种原因政府仍通过NPF持有了该行53.1%的股份,其余的大部分由国有银行组成的基金通过托管居民的凭证取得。这次私有化事后被证明是失败的,国家依然对"私有化了的银行"拥有控制性股份,这使得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根本无从谈起。不仅是捷克,在这一阶段的改革中,中东欧各国的银行初步私有化均没有带来银行治理状况的改善。政府对银行的控制、凭证化等公开出售银行股份所造成的股权分散以及战略投资者因持股比例过低而无发挥作用的动力等因素,导致了此轮改革的失败。因此,中东欧各国在1996年后进入新一轮的银行改革。
(三)第二轮银行业改革--开放银行市场、全面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
1996年后开始的新一轮银行改革的显著特点是,加大了银行市场的开放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向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其中匈牙利的改革是最快也是最彻底的。1996年,匈牙利修正了银行法,对外资银行持有国内银行的股权比例不再设限制,并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措施,包括:政府允许将管理控制权交予外国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在银行出现不良资产等情况下还可以向政府回售股权等。在这些政策的鼓励下。外资银行大量进入匈牙利。到2003年,其82%的资产份额为外资银行控制。而在捷克,到2003年底,外资占捷克银行总资产的比率也高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达97%。其他中东欧国家的外资进入情况也大体相同。至此,外国战略投资者已全面参与到这些国家的银行改革中,并实现了对其银行部门的控制。此轮银行改革。政府丧失了对银行的控股权,交换而来的是现代银行治理结构的建立、风险技术手段和管理模式同欧美先进银行的融合。
二、中东欧各国银行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效应分析
(一)对东道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外国银行的大规模"入侵"曾在中东欧各国引起剧烈的反响,人们担心作为一国经济核心和命脉的银行产业被外国资本控制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果,影响一国的经济稳定、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理论界的研究也认为,出于盈利和自我保护的目的,外国资本对东道国的经济风险和经济景气度会更加敏感,导致了信贷的过分膨胀与收缩,从而对东道国的经济稳定性产生影响。然而,考察中东欧各国银行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之后的5年时间,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减速或出现剧烈波动,而是保持着快速、稳定的良好增长态势。事实上,包括捷克、匈牙利、波兰、立陶宛等国在内的中东欧各国的平均实际经济增长率都达到了5%左右,比同期的西欧国家高出2-3个百分点。
(二)对东道国银行业的绩效及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影响
经过第二轮的改革,中东欧各国对本国银行业的控制地位已基本消失,这一彻底性的改革带来了银行绩效的普遍提升。Bonin、Hasan和Wachtel(2005a)考察了保加利亚、捷克、克罗地亚、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这6个较典型的转型经济国家的67家银行在第二轮改革完成前后的盈利指标与信用风险管理指标的变化情况。作者选取了样本银行在1994~2002年间的451个数据,并将样本分为外资新建、国内新建、国有银行和私有化银行四类。其中由战略投资者控制的银行占总样本的23%(不含外资新建银行),私有化银行类别中由一个战略投资者控股的银行占74%。随后作者运用随机边界分析法(SFA)对其进行了比较分析。下表列出了四类银行的盈利指标(资产收益率,ROA)和信用风险管理指标(坏账损失拨备与资产比率)。在盈利指标方面,主要由外国战略投资者控股的私有化银行的ROA较改革前提高了236%,而且也远高于国有银行和国内新建银行,但要低于外资新建银行。而在信用风险管理指标方面,在政府规定坏账拨备覆盖率相同的情况下,坏账损失拨备与资产比率是衡量资产质量的重要指标。同时可知,私有化银行的这一指标由改革前的1.35%下降为改革后的1.03%,低于国有银行的1.77%,但仍高于外资新建银行的0.83%。在贷款损失拨备率相同的情况下,这一指标的下降缘于不良贷款总额的降低或银行资产的增加。无论是哪种变化都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私有化银行的信用风险水平有所降低。
三、对我国银行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经验与启示
针对目前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战略引资问题,借鉴中东欧国家的实践经验,本文认为应注意好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实质上就是一个"国资退,外资进"的过程,其中国有资本"退"到什么程度,对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效果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过低,就很难期望其在改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上发挥积极作用。这从中东欧国家第一轮银行改革的失败经历中可以看出。但如果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过高,势必又产生对本国金融安全的担忧。中东欧国家均为小型开放经济体,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在亚洲乃至全球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外资银行的全面进入对中国产生的影响远比对中东欧国家复杂。对大国而言,保持国内力量对银行的控股权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这也是世界上的经济强国和幅员辽阔的大国都是由国内经济势力掌握银行控股权的原因。在东欧各国将银行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俄罗斯的银行改革没有按照这一模式推进,其决策思路显然是在银行控制权与绩效改善之间选择前者。因此,本文认为对中国这样的大国而言,保持国内力量对主要银行的控股权应是较改善银行绩效更为重要的目标。
考虑到我国四大国有银行与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无论在资本规模还是股权结构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本文提出建议,针对不同规模类别的银行,可对境外战略投资者"实行差别化持股比例限制"。四大国有银行的股权集中度较高,其中国有股占比较大,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低控股比例很难使其获得一定的话语权;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集中度相对较低,有时较低的境外战略持股也可能取得控股地位。因此,针对股权集中度较高的银行可以适当提高限制比例,而对股权集中度较低的可适当降低限制比例。以此能更主动地维护我国的银行业控股权,同时发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作用。
第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并非"一引就灵"。问题的关键在于境外投资者能否成为真正的"战略投资者"。它不仅要向所人股的国内银行注入资本金,更重要的是要将其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完善的公司管理模式、丰富的金融产品和市场操作经验甚至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融入到国内银行,实现在"引资"的同时"引智"与"引制"。否则,战略投资者就会变成注重追求投资收益的财务投资者。
第三,考察我国银行业与境外战略投资者所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等,很少会涉及外方核心的管理和技术。本文认为,在今后的合作过程中,中资银行可以尝试着变被动引进为主动并购的"走出去"策略。或同境外战略投资者交叉持股的方式去寻求双方的深度合作。一方面,利益的捆绑可以主动去推动双方合作的加深,达成核心管理和技术的输出;另一方面也能形成一个制约机制,保证了合作意愿的真诚性,实现双方共赢的良好局面。近年来,中资商业银行在这种"走出去"战略中有许多成功的突破。如:在过去的3年中,工行接连收购南非标准银行、澳门诚兴银行、加拿大东亚银行、泰国ACL银行等多家外资银行。在这些收购案中,工行不但获得并购收益,迅速拓展了海外业务渠道,还能直接获得这些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与管理经验,增强了竞争力。因此,主动并购或交叉持股将会是今后中资银行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加深合作的良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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