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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土地适庹规模经曹的理性思考

来源: 2017-08-19 13:45

 土地规模经营  原则  模式

  论文摘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 现代 化、产业化的必然抉择。而土地规模经营关系农民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在实施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和 科学 的方法。 
     中国 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 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坚持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土地 经济 效益最大化,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途径。 
      一、实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必然抉择。 
    1.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现代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 农村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经营模式,是以家庭为独立单位,并且土地承包的数量有限, 自然 是一种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经营。而农业现代化首先是农业机械化,即用现代机械设备取代畜力或手工劳动力的耕作方式,现代农业机械设备的利用需要土地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没有一定的规模,很难使农业机械展开,更不可能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这种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不适合运用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耕作,限制了机械设备的运用,严重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就是在一定规模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是越大越好,而是以便于运用现代化农业机械设备,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单位土地面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在农业机械化的基础上,不断利用更新的技术武装农业,发展农业,进而有效地推进农业现代化。 
    2.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农业产业化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 规律 发展农业,明确投人与产出的关系, 计算 农业成本。一方面,农业生产面向市场,根据市场的供求发展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农业生产不再是自食其力,而是为社会、他人生产,满足社会和他人的要求。既然要面向市场,为社会需要而生产,因此,价值规律便对农业生产起调节作用。而小规模的农业生产由于技术水平低,很难实现扩大化再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没有市场竞争力,更不可能扩大市场占有。 
    通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户联系在一起,实行产业化经营。一方面,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满足大规模的农业需要。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的生产效益,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实现农业效益最大化。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鼓励和支持优势产区,建立自己的优势主导产业,农民可以根据市场信息的引导,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地进行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而推进农业现代化。 
       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1.依法原则。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依法原则。依法就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按照国家相关的 法律 、法规和政策进行,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出租、转包、人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保护土地经营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承包者或具体土地经营者的权益。流转程序必须合法,按法定程序运行,国家必须完备有关的法律;使各种流转都有法律依据,合乎法律要求,各方面都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自愿原则。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自愿就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以人为本。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民,损害农民享有的合法的土地经营权利。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必要的行政干预,合理地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是生产力发展的过程,而不是单纯的行政推动过程。农民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因为土地经营权关系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流转中必须考虑农民利益,而真正把自己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地位的就是农民自己。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由农民自己决定,即农民自己有流转或不流转的权利,也有采用这种流转方式或其他流转方式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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