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论文:“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规则的完善与创新研究
从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区域战略设计的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将成为中国与沿线国家深化经贸关系往来,繁荣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导向。同时,"一带一路"战略也可联系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协同发展中国家与西方经济大国之间"共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纽带。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输入型"范式已经出现不适应问题,而在深化国际经济法地位与影响力上,必然需要从构建新的国际经济法治化规则中来创新和完善。
一、"一带一路"战略对当前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影响
1.从理念上对国际经济法规则提出创新要求
"一带一路"战略涵盖了亚洲诸多经济体国家,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使其能够参与到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制定中,体现了对国际经济新秩序规则的平等立法权的享有。有学者提出,对于传统国际经济法规则体系,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国际化经贸环境,特别是传统国际经济法规则未能体现自由、平等、法治的价值理念。深化"一带一路"战略,要本着以"开发、合作、平等、法治"原则,强调对国际通行规则的遵守,强调对各国发展道路及多样化市场规律的尊重[1]。也就是说,面对"一带一路"战略,相比于WTO经济自由化、世界银行的市场开放规则,更要从"自由至上"逐渐转向"开放平等"的规则体系中。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中第二条规定"亚投行成员资格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开放。"由此,亚投行所采取的"独立、平等"的合作观,将成为对各成员国完全尊重的典型特色。另外,在《亚投行协定》第4条中规定"亚投行决策机制不存在一票否决制";中国作为亚投行的最大的股东国,明确提出任何一国都不能因占据绝对股份而享有否决权。很显然,从维护世界银行经贸体系发展上,这一"平等决策"机制,必将对传统国际经济法规则带来直接影响。
2.从内容上对国际经济法规则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带一路"战略不仅从理念上进行创新,也对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进行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金融、投资、贸易以及解决争端等方面,提出了多元化合作方式来突破传统国际经济法的局限性。在基础设施领域,着力构建多方经济合作机制来推动经贸往来;在投资领域,通过建立区域内自贸区,来促进自贸区协定与投资协定的融合,体现了新国际经济法规则的灵活性;在能源领域,将对能源国际标准及法律规则进行改善;在解决争端机制上,通过完善投资仲裁法,来实现争端规则机制的创新。当然,对国际经济法规则内容的创新,还包括对国际经济法规则体系的完善。在经贸区域内双边、多变携带基础上,实现了区域内、跨区域经贸协定的合作,有效抑制了传统国际经济法规则的碎片化问题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使其能够顺应当前国际经贸体制的多边化发展。特别是对沿线国家多边贸易法律、政策的遵循上,有助于化解金融屏障,完善国际经济法新秩序。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创新与完善
1.基础设施合作机制方面的法治化完善
国际经济法规则框架的发展,对于我国来说是随着改革开放对外经济往来的深入而逐渐形成。"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与实施,由于在基础设施合作机制建设上还未形成成熟的法治化环境,特别是在区域间合作平台建设上,对传统国际经济法碎片化合作机制的沿袭势必将影响"一带一路"战略的全面发展。2014年,上海合作组织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为中亚及中俄等国边境运输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2015年7月,中国、蒙古、俄罗斯三方达成《中蒙俄国际道路运输发展政府间协定(草案)》,为实现三方道路运输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样,与次区域经济合作、多方合作机制建设相比,"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其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法律机制还相对缺失,尤其是在面向欧亚经济联盟圈,各方在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法律机制上还未能达到契合点。
2.能源合作机制方面的法治化完善
国际间的能源合作领域,由于缺失统一的法律机制,使得在多边能源合作层面存在抵制问题。例如,我国未加入IEA(国际能源署)组织,未能对国际间能源规则参与制定,而金砖国家合作机制虽具有较大合作潜力,但仅限于领导人会晤,未能从具体法律层面来促进机制完善,特别是南非、巴西等国存在较大距离,在能源依赖关系上未能形成有效机制。当然,从长期来看,对于能源方面的法律机制建设,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必将对沿线国家的双边能源协定谈判提供可能。如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署一系列能源合作协定,促进中哈双边能源贸易的稳定合作。2013年,习近平提出"上海合作组织能源俱乐部",着力从能源合作机制建设上,为中国及中亚各能源国提供便捷的贸易通道。2015年,中国加入能源宪章组织,但《国际能源憲章》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仅为了规范能源合作中的一些规则与标准,促进能源效率、能源贸易自由化等。
3.国际投资规则方面的法治化完善
从我国对外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数量来看,投资实践颇为丰富,但对于国际投资的法治化问题研究相对滞后,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沿线各成员国之间在投资环境、投资制度建设上存在较大不足。以双边投资协定为例,我国在自贸协定签署上还未完全接受"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而日本、韩国、瑞士等国已经拓宽至对外投资领域阶段,相比而言,我国在"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上未能有效履行。不过,从中国澳门自贸区协定条款来看,首次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但仅限于澳方对中国投资者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可见,中国在国际间投资规则法治化实践中仍然谨慎。2013年以来,中国积极推进《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压力下,促进了中国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法律机制创新。"一带一路"战略所涉及的沿线国家较多,各国的政治环境、法治投资环境也更为复杂,尤其是中亚地区,政治环境风险较高,必然给中国的投资带来更多不确定性。因此,从维护国家安全上纳入经济安全因素的考量,建议从双边投资协定法律条文中增加"根本安全例外"条款,防范缔约国滥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仲裁庭扩大解释等规则,来细化区域贸易合作机制。比如,2014年在中日韩签署双边投资协定中,增加了"安全例外"条款,细化为"战争、武装冲突、其他紧急条件下,对相关贸易政策进行国际协定";2015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中明确了法律政策交流条款,特别是通过增加"法律措施清单"方式,来对多边贸易合作营造良好的法治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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