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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来源: 2017-08-20 12:51

 交易费用理论最早源于对企业和市场的研究,现在其相关理论已逐渐融入到政府职能的发展改革之中。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都对政府职能的界定和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出了较高要求。以交易成本这个全新的视角剖析政府与市场关系,可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边界,分析政府结构,提高政府的效率,从而构建适合时代需要的服务型政府。
  一、综述
  "交易费用"一直是理论界与实践界共同关注和争论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自它被提出以来,不同的学者相继对其给出了自己的理解。1937年,罗纳德·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将其引入到经济分析中,并于1960年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将交易成本定义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
  20世纪70-80年代,威廉姆森等人在科斯的理论基础上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交易成本还应包含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讨价还价、订立交易合约、执行交易及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等,进一步完善了交易成本所包含的具体内容。20世纪80年代后,交易费用理论在三个方面得到了完善:"1.信息范式与代理模型。斯蒂格利茨坚信,由Akeriof(1970)、Spenee(1973)等人开创的信息经济学,反映了流行的经济学范式出现了一个根本的变化。2.不完全合约理论。Hart等人(1986,1987,1998)提出的不完全合约理论,有效地修正和扩展了产权交易费用方法,即契约双方不可能详尽地把全部可能发生的情况的责任和义务都写进合同。3.信任与合作博弈问题。产权交易费用方法的另一种改造路径是针对Williamson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这两项个人属性的假定,考虑了信任问题。诺德汉文(1999)引入一个分裂内核模型(split-core-model),认为人的本性既有值得信任的一面,也有机会主义的一面。当交易一方持续得到另一方值得信赖的信息时,信任关系将得到强化。"
  二、交易费用内容
  科斯认为,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指财产使用权,即运行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规范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然而这些理论和视角在中国现行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却并不适用。从微观角度来看,科斯定理假设交易费用为零,然而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想实现交易费用为零并非易事。事实上,科斯定理中的零交易费用的假定本身就不存在(不现实)。科斯自己也承认这一点,所以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他写道:"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真实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从宏观角度来看,中国处于转轨经济,并具有劳动力无限等特征,与科斯的"完全竞争市场"等假定并不符合。所以,我们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交易费用理论对市场的影响。
  三、交易费用对市场的影响
  交易费用和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石和核心分析工具,它颠覆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思想。现实生活中,市场个体仅能做到有限理性;在不具有完全理性和对称信息的情况下,个体就有可能通过侵害他人利益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交易费用最为直接的表现形式。另外,税收也是交易费用的表现形式,它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运行所采取的必要手段。由此可见,交易费用是市场运行的内生产物,是必然存在的。下面我们以IS-LM模型为基础,考察交易费用对市场的影响。
  四、交易费用与政府行为
  政府作为组织的一种形式,兼具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和行为主体两种角色,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我们需要控制和减少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作为一种行为主体,在与市场谋求协调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如计划制订成本,关系协调成本,体制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成本以及经济背后所隐藏的社会稳定成本等大量的管制成本,这些都是交易费用的表现形式。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将交易费用控制到最小化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科学计划政府行为,以达到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目标。政府的管制和行为并不单纯只产生成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效益,如通过消除市场自发运行时产生的负外部性弥补市场缺陷,通过提升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一致性提升经济运行效率,企业、消费者或政府所获得信息量的改善以及社会的更加稳定等。所以在研究政府职能边界时需要更加宏观的考量,全面比较和科学分析政府行为的成本与效益,并将其与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相联系,这样才能准确的界定政府职能边界。
  五、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
  为了在准确界定政府职能和科学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以达到释放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从观念上确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即政府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基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优先的原则,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此作为界定政府职能范围的基本条件,通过确定市场对政府的需要来研究政府的职能,从而找准政府的规模。一般来说,如果是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应该干预;遇到市场失灵的情况,或面临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如公共产品的提供、外部性等,这时应由政府出面进行协调解决。总的来说,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让市场来控制经济活动的进行,政府更多地对公共物品、社会管理及外部性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管理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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